一、认罪的道德基础及具体表现
认罪,即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悔改或认错的心理而明示或默示承认自己已经做出某种带有犯罪性恶劣行径的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的好坏,一是表现在对行为事实的态度,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事实所持有的心态和表现的姿态;二是表现在对行为价值的态度,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行为之后,对自己行为的道德价值、法律价值及社会价值等的心理认识和评判。敢于面对事实,实事求是,诚实、坦诚是认罪的道德基础。
认罪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承认犯罪事实。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折不扣地全部承担下来。这里面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承认刑事判决书上列举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手段、数额及其危害性。二是坦白交代余罪。承认犯罪事实,应当是全部的事实,而不仅仅是判决书中所认定的部分,余罪也是犯罪的一部分,必须全部交代。三是检举揭发同伙或知情的他人罪行。对于在以前的犯罪活动中,不管是共同参与的还是亲眼目睹的,不管是直接看见还是间接听见,都能够如实地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
其次,服从法院判决。这是服刑人员承认自己应负的刑事责任、接受司法机关定罪判刑的表现。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服从法律的惩罚;二是服从法院认定的犯罪性质和适用的法律条款;三是服从判定的刑期。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的害怕其实施的行为被揭露后会受到处罚,因而不承认自己实施的行为事实,甚至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有的存在侥幸心理,自认为可以逃脱罪责,因此力图掩盖和隐瞒自己的罪行,对所实施行为进行狡辩,以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有的对供认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缺乏信心或抱有对立情绪,因而采取自暴自弃或者顽抗到底,对讯问、审判等工作表现出明显不满和敌对情绪。以上这些都是不能认罪伏法的消极表现,是不可取的。
2010年3月,四川省巴中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巴中市广播电视局党组书记、局长范某某在国家惠民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中有经济犯罪行为。立案后,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专案组。在调查期间,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范某某紧缄其口,对办案人员的说服教育不以为然,在审讯过程中更是反复强调自己的“丰功伟绩”,气焰十分嚣张,并称自己懂法,故意试图激怒审讯人员,反复试探专案组对案件事实的掌握情况。在看守所内绝食抵抗,多项贪污证据被查实后仍负隅顽抗,试图拉拢看守所干部替其传言收买证人翻供。最终经巴中市检察院努力,未受“零口供”影响,突破全案,认定范某某收受他人财物2万元,侵吞公款23万元,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犯罪者是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的。认罪是悔改的第一步。能够主动认罪是每一名服刑人员安心改造、取得良好改造成绩的基础。服刑人员要充分认识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家庭、亲人和被害人带来的伤害,要发自内心地认罪悔罪,用辛勤的汗水洗刷自己的灵魂,争取早日新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