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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民工工伤问题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3-09-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初步统计,截至2006年6月底,江苏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大约为105万人。据初步统计,2006年1~6月份,江苏省发生工伤人数约为2.57万人,进行工伤认定的达到2.05万件,其中农民工工伤认定约为1.23万件,占所有工伤认定的60%。⑤工伤认定较难。

江苏省农民工工伤问题的调研报告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一、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一)基本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以来,我们以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和做好工伤保险基础工作为重点,着力围绕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这个中心工作,在稳步推进城镇企业职工参保的同时,积极探索乡镇村区域内企业职工参保,重点做好煤矿等高风险企业的参保工作。到2006年6月底,全省共有740.8万名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在2005年净增长102.6万人的基础上又增加了61万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3.11亿元。

在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我们积极探索农民工的参保问题,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扩面工作作为全省劳动保障中心任务之一。在指导原则上,淡化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界限,把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放在突出位置,使农民工的参保扩面工作与江苏省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与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相适应,与全面建设和谐的小康社会相适应。据初步统计,截至2006年6月底,江苏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大约为105万人。

(二)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情况

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江苏省制定了“平安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平安计划”重点对象是矿山、建筑业、制造业和农村区域内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具体进度要求是:2006年,全省各类煤矿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40%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制造业、建筑企业和乡镇村区域内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2007年,70%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制造业、建筑企业和乡镇村区域内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基础较好、进展较快的地区,基本实现全部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大部分制造业、建筑企业和乡镇村区域内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2008年底前,基本实现全部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制造业、建筑企业及乡镇村区域内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为保证“平安计划”顺利实施,江苏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苏劳社医[2006]11号),完善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措施。一是要求各地充分认识农民工参保的现实意义,站在战略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2006年国务院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把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优先安排。二是进一步明确江苏省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使用的农民工不论是长期用工还是短期用工,不论是在城镇与农村,不论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与否,都要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三是要求根据建筑等企业施工期短、使用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按定额缴费或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缴费等灵活办法,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四是要求各地充分运用参保与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挂钩机制,强制企业参保。五是要建立参保缴费奖惩制度,激励企业参保。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人数占全部职工比例大于或等于70%的,两年内,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可以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费率最低下浮40%执行,比例大于50%小于70%的,最低下浮30%执行。用人单位拒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强制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工伤保险费,缴费率可以在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费率的基础上最高上浮50%执行。六是城乡兼顾,大力推进乡、镇、村等农村区域内的企业参保,充分发挥基层工作平台在推进农民工参保方面的作用,切实做好在乡村转移就业的农民工的参保工作。

同时,2006年6月下旬我们又召开了全省视频会议,下发《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专门部署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明确目标责任,分解下达指标,提出工作要求,并将农民工参保完成情况列入年度考评内容,确保“平安计划”在三年内取得实效。

二、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情况

由于农民工文化程度相对偏低,安全意识薄弱,加之农民工主要从事苦、脏、累、险工种,这些工种安全系数较低、安全措施不到位,农民工往往是工伤事故的高发人群。据初步统计,2006年1~6月份,江苏省发生工伤人数约为2.57万人,进行工伤认定的达到2.05万件,其中农民工工伤认定约为1.23万件,占所有工伤认定的60%。农民工工伤事故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①以生产性事故为主,其中以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为主。②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相对集中,主要发生在矿山、建筑等高危行业。此外由于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民工的进入,服务业中农民工的工伤比例也在逐年上升。③工伤伤害程度较重,以人体四肢部位伤害为主,对个人以后劳动能力影响较大。④用人单位安全措施不到位,缺乏有效的工伤预防措施。许多用人单位往往只重视对正式职工的安全教育与管理,而对农民工有所忽视,农民工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危险性、对特种设备的性能等知之甚少,不安全行为大量存在。⑤工伤认定较难。由于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意识不强,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工伤认定的证明,比如事实劳动关系等,用人单位态度不积极,有的阻挠工伤的调查取证,甚至有的提供虚假证词,给工伤认定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

三、农民工工伤补偿情况

2006年以来,随着工伤保险扩面力度的加大,特别是各级政府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高度重视,建立了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仲裁和诉讼等绿色通道,部分地区制定了快速受理、快速立案、快速裁决(判决)等具体措施,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利益。参保单位农民工的工伤都能及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得到落实;未参保单位农民工的工伤待遇也能通过调解或仲裁等途径加以落实。上半年,仅苏州市就计赔农民工工伤待遇4 721人次,共赔付农民工工伤待遇3 696万元,人均0.78万元。根据建设等相关部门规定,建筑行业在发生工伤时由所在单位参加的商业保险统一赔付。但在实际工作中,也有少数缺乏诚信的用人单位通过种种手段,设置障碍,利用工伤事故从申报、认定、鉴定、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程序过程多,拖延时间,工伤职工要得到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经常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四、农民工超时加班情况

据调查,农民工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主要集中在纺织、服装、电子、餐饮、建筑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加班工资,多数没有按照《劳动法》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这次,江苏省集中力量,组织调查了260户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企业)119户,有限公司(民营企业)96户,集体企业11户,股份合作、合伙企业14户,个人独资企业16户,国有企业2户,民办非企业和事业单位2户。涉及行业有电子、电器、纺织、服装、机械加工、餐饮、食品、包装等。共涉及职工65 830人,其中农民工28 286人。调查数据显示,有8 869人日加班超过3小时,占被调查企业职工人数的13.5%,其中农民工日加班超过3小时的有6 418人,占日加班超过3小时职工人数的72.4%。有10 909人月加班时间超过36小时,占被调查企业职工人数的16.6%,其中农民工有8 005人,占月加班超36小时职工人数的73.4%。导致农民工超时加班的主要原因有:一是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特别是受“定单经济”影响,强制职工超时加班;二是部分企业以实行计件工资为名,诱导农民工为获取更多的报酬,激发加班工作的“积极性”;三是企业为减少人工成本,定员定额不合理,有些劳动密集型企业采取“两班制”运作;四是部分农民工为了经济利益,主动要求加班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五、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对策措施

当前,推动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难点主要在于:①各方面的认识还不够到位:一是个别地方政府领导对工伤保险扩面的紧迫性认识不足,总认为扩面会直接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影响招商引资和投资环境;二是一些企业过多的考虑经营成本,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观念不强;三是部分农民工自身缺乏强烈的参保意识和维权意识。②建筑、施工类行业的农民工参保难: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筑、施工类行业的农民工流动性特别大;二是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农民工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三是建筑、施工类行业的农民工参保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四是建筑、施工类行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大多数已参加“项目工程保险”,对参加工伤保险有抵触情绪。下一步,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重点放在抓“平安计划”的落实上。

(一)始终以扩面工作为龙头,以农民工为扩面重点,继续做好扩面工作

根据2006年初制定分解的工伤保险扩面指标和乡镇村区域内企业工伤保险覆盖计划,进一步加强对各地检查和扩面完成情况调度,通报各地实施“平安计划”,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并结合各地实际,查找差距和原因,有侧重地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如苏南、苏中农村区域内企业较发达,使用农民工较多,要求将乡镇村区域内的企业使用的农民工作为扩面的重点;再如江苏省煤矿企业主要集中在徐州地区,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在去年基本得到解决,今后三年则要在巩固原有的基础上,及时将新招的农民工、季节工、轮换工及时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矿山、建筑企业较少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将其他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和制造业、服务业等企业)作为本地“平安计划”的工作重点。

(二)认真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1.调查测算,摸清底数,确保“平安计划”在三年内取得实效。采取普查或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等多种方式,利用各种手段,开展农民工务工情况调查,尽快摸清本地区使用农民工企业的数量及分布、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等基本情况,迅速将全省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准确人数统计出来,做好“平安计划”和专项扩面行动的基础工作。同时,利用现有各项统计与信息资料,建立并完善农民工参保数据库。

2.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方案。要求各统筹地区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抓紧制定本地区“平安计划”和专项扩面行动工作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施重点、年度工作目标、具体工作步骤、主要政策措施、指标分解、时间进度、项目负责人等内容。

3.完善政策,确保工作重点。要求各地根据国发5号文件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苏劳社医〔2006〕16号),尽快制定本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具体措施。建立农民工参保专项统计制度,同时还要加强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为农民工参保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政策支撑。

4.加强检查,及时调度。加强对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参保工作的检查指导。在三季度将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大检查,对农民工参保工作进度较慢的统筹地区,进行专门督导、专项检查。根据各地完成扩面任务进度情况,建立完成任务情况通报制度。

5.加强宣传,交流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类媒体,举办企业负责人培训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义和相关政策。注意总结实施“平安计划”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办法,及时交流经验,互帮互学,共同提高。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

建立督促参保机制,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功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建筑等高风险行业的用人单位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作为劳动保障监察重中之重,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要主动加强与建设、安全监督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把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做深做细做透,形成全社会关注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舆论氛围,确保扩面指标的落实。

在抓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同时,我们还要积极探索和开展工伤预防工作,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加大媒体监督力度,对责任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制约,通过媒体滚动宣传,提高工伤预防认知度。

六、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工伤保险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施工行业,由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先,强制实行了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险,因此,要做好制度设计和政策衔接工作。同时,《工伤保险条例》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尚有不配套、不完善之处,如伤残1~4级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要转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绝大多数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时将无法处理类似的问题,政策上必须进一步完善。

(二)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合力。劳动保障、安监、建设等部门应加强配合协作,形成合力

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涉及部门较多,建议加强立法调研,把参加工伤保险作为该类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中断缴费、瞒报职工人数的,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劳动保障部门可通知相关部门暂扣或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加强部门联动,共同督促企业安全生产,对高危行业和多发事故企业法人进行针对培训,提高安全生产主动性。

(三)强化农民工的培训和工伤事故预防工作

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注重农民工培训体系建设,通过各种手段,强化农民工技能和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工伤事故重在预防,对工伤事故的预防,应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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