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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3-09-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完善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的调研报告江苏省总工会课题组自2006年7月起,江苏省总工会先后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了3次较大规模的进城务工人员状况专题调研活动;同时参与江苏省人大、政协和省有关部门对江苏省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保障情况开展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通过调研分析,江苏省总工会提出加强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障的对策建议,引起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

完善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的调研报告

江苏省总工会课题组

自2006年7月起,江苏省总工会先后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了3次较大规模的进城务工人员状况专题调研活动;同时参与江苏省人大、政协和省有关部门对江苏省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保障情况开展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在调研视察活动中,深入全省13个市和部分县(市、区),先后听取各市、县党委、政府和劳动保障、教育、经贸、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团委的有关情况介绍,请部分街道、乡镇和社区、村级负责同志和部分企业经营者、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座谈会,实地考察进城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一些企业,基本掌握进城务工人员的数量、分布、结构、工作生活状况以及他们在维护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通过调研分析,江苏省总工会提出加强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障的对策建议,引起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作为科学决策的参考依据,部分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据此提出参政议政建议和议案,为畅通工会组织表达社情民意和反映职工利益诉求的渠道、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关于江苏省进城务工人员基本情况

据全省工会年度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省工会会员1 002.2万人,其中,进城务工人员工会会员数250.75万人。其基本情况呈现以下特点。

1.地域分布主要集中在苏南地区。江苏省70%的进城务工人员分布在苏南地区,20%分布在苏中地区,约有10%分布在苏北地区;占当地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也很不平衡,在苏南地区约占65%~70%,在苏中地区占到50%,在苏北地区占20%左右。

2.六成来自中西部省份农村地区。江苏省进城务工人员来自安徽、河南、四川、湖北、贵州等中西部省份农村地区的约占总数的3/5,来自江苏省内苏北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地区约占总数的2/5。

3.文化技能程度普遍偏低。进城务工人员中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总数的73%,高中(包括中专、技校、职校生)文化程度的占不到20%,高中以上学历的不足8%。多数人在就业前没有经过系统的岗位技能培训,仅13.3%有初级劳动技能证书。

4.青壮年男性居多,女性比例在增大。从事建筑业的男性居多,从事服装、纺织和商贸行业的女性居多,年龄结构多为18~45岁青壮年,25~35岁约占总数的70%以上。现在,更多的进城务工人员选择以核心家庭成员整体迁徙的方式进城务工。在适合两性从事的劳动岗位中,女性劳动者所占的比例增大,苏州、无锡等市女性已占到进城务工人员的2/5。

5.大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行业。进城务工人员大多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乡镇的非公企业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服装、纺织、电子、轻工、交通运输、商贸服务等技术含量不高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大部分从事以体力劳动为主的简单加工和装配制造工种,其中从事建筑业的占40%,从事服装、纺织加工业的占34%;街道、社区服务业也吸纳了不少进城务工人员,从事餐饮业的占17.5%,从事其他行业的占8.5%。

6.大多从事一线艰苦工作,少数已经参加技术、管理工作。江苏省进城务工人员大多从事苦、脏、累、险岗位工作,多数人在一线的生产劳动岗位上。以无锡市为例,进城务工人员中85.6%为普通一线工人,同时有9.6%的人员从事技术工作,在行政管理工作岗位上的也已占4.8%。

二、关于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障的情况

江苏省各级党委政府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和公共财政政策,高度重视维护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障工作。各级政府努力按照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的要求,加强劳动力就业的市场调节,积极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的流动和转移就业;以培养造就“新市民”和工人阶级新成员的理念,推行依法行政和人性化管理的新模式,努力体现政府对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人文关怀;凝聚思想共识,加强组织领导,提供了与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权益保障制度,营造尊重他们的劳动贡献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社会舆论氛围;政府部门和工会组织恪尽职守,协力配合,加强社会法制宣传和劳动监察执法,改善劳动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企业经营者管理素质和法治意识,调动了进城务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促进了城乡经济的繁荣和协调发展。

但是,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业化和城镇化在推进方式、运行质量和社会保障能力等方面都存在不完善之处,政府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尚不能满足进城务工人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保障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1.半数企业未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程序和标准不规范,多以事实的劳动关系代替法定的劳动关系契约,以企业主的口头承诺代替书面的劳动合同形式。2005年全省进城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42.6%。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带来企业劳动关系短期化趋势明显,苏州市企业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的占2/3以上,进城务工人员的流动率一般在25%~30%;同时企业违约责任难以追究,企业违法成本过低,诚信制度缺失的社会风险小,加之劳动监察执法不甚得力,进城务工人员面临劳动维权成本高、程序复杂、胜诉以后执行难等问题,迫使他们中的一部分人为了维权不得不采取非理性的甚至极端的方式。

2.劳动强度大、工时长,报酬低。不少人每天工作10~12个小时,甚至14个小时,有的企业没有正常的休息日,进城务工人员劳动工资水平低,部分建筑企业克扣、拖欠工资的情况严重,职工群体性事件和企业劳动纠纷时有发生。据统计,24.2%进城务工人员的工资被拖欠过,有的长达3年以上。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江苏省各级工会会同政府部门为13.03万名农民工追讨拖欠的工资9 413万元,严重的工资拖欠问题略见一斑。

3.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有的企业漠视企业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安全保护条件措施不落实,近年来在江苏省企业的工伤事故中,进城务工人员占到总数的80%。

4.社会基本保障尚未落实。由于社会保险统筹程度低、未能实现地区之间自由流转和受益转移,部分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参保积极性不高,苏州市2004年底进城务工人员平均参保率47.8%,尤以劳务派遣公司、建筑和服装加工业、餐饮服务业参保率更低。有些进城务工人员劳动关系终止时主动要求退保,造成他们社会保障权益受损和社会保障体系的缺损,加大社会保险覆盖的努力面临较大的压力和挑战。由于城镇户籍的制约,多数进城务工人员难以在实际就业地落户,得不到城镇居住权的保障,无法享受城镇居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福利和最低生活保障。

(二)应有社会民主权利难以落实

1.行使基层民主权利遇到障碍。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就业获得了部分劳动经济权益,却部分地丧失了在农村社会能够享有的基层民主政治权利。他们在城镇社区和企业中没有得到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参与城镇基层民主权利的渠道,难以享受平等的劳动经济权益和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城乡户籍制度的差异,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难以在城镇落户生根,享受不到城镇居民获得生活救济、司法救助的权利以及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等。

2.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缺乏表达特殊群体意愿的平台和渠道。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阻隔,进城务工人员作为特定社会群体,目前在人大、政协的选举制度中,还没有合理确定进城务工人员代表、委员的人数比例,他们利益诉求的其他基本对话渠道也不畅通;全面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尚未有配套的法规政策和制度措施,没有统一城乡的“国民待遇”,存在对他们的社会歧视和限制,迫切需要制定统筹城乡发展、社会事务管理和促进劳动力充分就业的中长期发展制度支撑。

(三)受到多方面歧视,社会地位有失公允

1.社会地位评价低。“农民工”的社会称谓,是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分隔的产物,容易把进城务工人员看成城镇职工的“另类”,延续着不合理的劳动用工制度造成的“既成事实”,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推进社会民主化进程不相吻合。据全总2002年第五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无论社会地位、经济状况,还是社会职业评价,进城务工人员都排在25种社会职业群体的最后一位。

2.存在企业劳动岗位歧视。进城务工人员所从事的大多是劳动强度大、工作条件差、工资水平低的工种,是城镇职工不愿涉足的苦、脏、累、险岗位,他们工作勤奋、生活艰辛,却无法享受正常的劳动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

3.难以得到平等的教育权利。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无法享受城镇的市民待遇,他们的劳动技能和就业岗位培训社会责任不落实,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也得不到保障。各地政府在制定的九年制义务教育财政预算,通常是按照城镇常住人口制定和规划的,即使有的地方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因素考虑在内,但在基层也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一些公办学校通过不合理的收费,设置较高的门槛,阻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近就便入学,形成了政府和城市社会对他们教育权利的歧视。

4.短期内难以融入城市现代文明。由于城乡利益分配机制和管理体制的差别,农村基础教育资源的缺乏,导致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社会秩序的观念淡薄,加上城市客观存在的社会歧视,他们对城市社会和市民阶层的归属感和认同程度较低;他们中多数没有经过系统的技能岗位培训,劳动技能与城镇就业需求不匹配,难以有效参与国内外市场人力资源的竞争;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的低下,不利于自身发展潜能和创业能力的培养,难以改变生活的轨迹和窘迫的命运,共享社会文明进步和精神文化发展的积极成果,短期内难以有效融入城市现代文明。

三、关于完善进城务工人员权益和保障的对策建议

(一)推进制度创新,提升进城务工人员劳动用工和工资保障

1.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给进城务工人员维权“护身符”。要健全全省劳动就业、失业备案制度及劳动合同管理的审查制度,依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作网络,加快全省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推行和劳动监察执法信息的联网工程。加快劳动关系立法,加强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加强劳务派遣公司的有效管理,推动出台《劳务派遣公司管理暂行条例》,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劳动信用,规范企业用工协议和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和劳务报酬的支付、组建工会和依法维权等行为。加强人大、政协执法监督检查,加大行政监管、违法处罚和劳动监察的力度,加大社会舆论宣传和群众监督的力度。

2.改进企业劳动标准,建立合理的劳动工资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由行业协会和行业工会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政府部门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完善企业的社会责任,帮助劳资双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及时调整工资增长指导线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对企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工作。工会要参与监督企业参照合理的市场价位确定劳动定额、工时和计件工资标准。政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出关于工时的限制性规定,强调进城务工人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工时规定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3.规范工资支付方式,加大政府治理欠薪力度。督促各类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积极探索规范高风险企业资产保全和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保证准备金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在引导企业建立职工工资增长机制时,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企业职工的范畴统筹加以考虑,以保障他们家庭的基本生活和精神文化的需求;要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做社会诚信制度的表率,带头清理拖欠的工程款,工会要督促企事业单位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发挥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和职工维权律师团的作用,建立劳动关系预警、矛盾调处和工会依法维权的长效机制,扩大工会在进城务工人员中的社会影响和地位。

4.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法律帮助。针对基层劳动执法监察力量薄弱的现状,地方政府要充实劳动保障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加大劳动法制法规的宣传和劳动监察执法;要建立一支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监察协理员队伍,必要时可聘用同级工会工作人员担负兼职劳动监察工作,加强政府对各类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引导和监管。要规范劳务型公司的运作与监管,整顿规范劳务市场,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和工资支付方式,防止社会劳动关系二元化的倾向。

(二)推进社会保险改革,提高进城务工人员基本社会保障

1.积极稳妥地逐步推进各项社会保险。从进城务工人员最急需解决的工伤、失业、医疗三个险种入手,借鉴一些地方的做法,先建立收费低廉、方法简便、收益固定的综合社会保险,同时附以强制性的商业补充保险,待条件和时机成熟以后,再将他们纳入社会养老、生育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等,分步解决社会保险对进城务工人员的覆盖。要妥善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参保难和受益流转难的问题,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对社会保险制度的信心。

2.不断提升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要继续做好社会保险的征缴扩面工作,为进城务工人员编制逐步完善的社会保障网络,江苏争取用5~7年时间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省级统筹,并推动社会保险统筹部分在省内自由流转和受益转移,简化社会保险的流转、接续手续,减少社会保险权益的损耗。建议用10~15年时间完成社会保险的全国统筹,实现社会保险的自由流转和受益转移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

3.合理确定社会保险缴费的基数和比例。要根据“合理、适度、有效”的原则,适当调整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和基数,与他们目前收入水平相适应,以调动他们参保的积极性;要研究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过渡期的制度性安排,形成涵盖工伤、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的体系,使进城务工人员既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险,又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转。

4.努力改进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积极动员政府财力和社会慈善事业的力量,在推进社会保险资金社会化募集上取得突破性进展,逐步做实社会养老金的个人账户,提高社会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能力。根据个人的工作年限、社会养老金缴费年限,合理改进发放比例,减少和克服社会保险资金支付的缺口;加强对工伤事故的调查取证,加强对失业者的管理与培训工作,适时提高工伤支付标准和失业金标准等。

5.加大保险制度的改革和政府扶持力度。降低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门槛”,社会保险资金筹集逐步形成个人、企业和政府合理分摊的方式,提升政府部门执政为民、为纳税人服务的新形象;加大省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社会保险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维护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6.适时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督促用人单位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同时根据各地财政可支配财力的状况,分期、分批将生活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积极探索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分配的办法。

(三)改善劳动生活条件,提高“新市民”的生活质量

1.高度重视进城务工人员的生产安全和职业病防治。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发展实际,对从事有特殊安全要求的工种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环境工作的有关人员,上岗前依法接受劳动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并将进城务工人员全部纳入城镇工伤保险的范围;企业有责任依法向劳动者如实告知职业危害,加强职业安全卫生保护工作,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时,要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依法保证事故受害人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得到落实。

2.加快医疗管理体制改革,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看病难的问题。形成医药市场的有序合理竞争环境和市场秩序,优化医药资源合理配置,加强行业内部和医疗单位的管理,加大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培养医疗职业道德规范和医生的职业操守;提高患者依法维权意识,重建社会医患信任体系,探索解决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看病难、看病贵的途径;加强医疗保险的征缴管理,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过快增长,降低住院和大病统筹的起付标准,提高政府的医疗保险标准和资金的投入;强化进城务工人员的卫生保健意识。

3.积极稳妥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安居。要把解决他们的住房难纳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对那些长期生活在城市、家庭生活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要参照城镇特困职工的标准实施廉租房和其他特殊优惠政策,提倡有条件的企业逐步实行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探索建立为进城务工人员服务的住房小额贷款和住房担保制度,加强对乡镇和企业内部进城务工人员集宿化管理区的综合治理,健全维权服务站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社会利益协调和纠纷调处机制,加强治安管理和应急管理机制建设,提高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能力。

(四)合理调整教育布局,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及其子女就学

1.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建立劳动力培训就业制度。政府部门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的原则,把进城务工人员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及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经费,纳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支出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适应劳动力供求结构的新变化,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鼓励建立公益性职业培训机构和劳务中介机构,鼓励进城务工人员参加提高就业和创业能力的培训,加强政府部门对培训工作的管理,提升进城务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劳动技能。

2.加大教育资金投入,帮助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入学。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应和当地市民一样,以相对固定居住地实行就近入学,坚决制止不合理的教育收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政府部门和教育单位要实行投诉查纠制度。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的经费,专项用于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服务的工作。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的经常性检查,督促公办学校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省级财政应加大对这一部分教育经费的专项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专项教育助学基金,以资助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实现就近、就地就学。

3.规范民工子弟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水平。在教育

资源配置方面,要发挥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积极鼓励社会各种力量办学,将民工子弟学校纳入民办学校管理,提高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教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把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列入本地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和考核范围。加强对农村基础教育的财政投入,使在农村老家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同样受到高质量的国民素质教育。

(五)健全法制,形成依法维护进城务工人员权益的工作格局

1.统一城乡社会的法治环境。加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经济合同法》的修订与完善,增添对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的内容,明确劳务派遣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行业规范。加快制定《劳动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集体合同法》和《劳动工资报酬支付法》和《劳务派遣公司管理暂行条例》等,《城乡社会保障工作条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农村集体合作医疗条例》,建立完善的劳动法律监督保障体系,以适应统筹城乡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的迫切需要。

2.开辟进城务工人员维权的绿色通道。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于涉及进城务工人员的案件和诉讼要考虑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要依法准许其减、缓、免仲裁费、诉讼费,并将减免适用对象、具体条件、申请程序和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设立各级劳动法庭,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劳动关系仲裁和人民法院诉讼案件接受社会各界、政府部门和新闻舆论的公开监督质询制度;及时归并劳动仲裁和劳动法律诉讼程序,降低维权制度成本,采取企业资产保全措施,解决维权案件胜诉后执行难的问题。

3.建立社会化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依托政府内外网建设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立全国城乡劳动力资源综合管理社会化信息平台系统,促进政府部门和各级工会通力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全国共享的城乡劳动力资源信息库,管理信息系统和决策分析系统;要完善乡镇中小型企业和社区、城乡结合部的进城务工人员信息统计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城市、行业和企业劳动用工需求信息,以及相关行业对劳动者的技能和岗位素质要求,引导形成开放性、全方位、多层次的城乡劳动力市场体系和城乡劳动力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4.形成全社会保障进城务工人员权益的合力。当前要明确劳动保障、公安、工商、建设等政府部门,明确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在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问题上的各自职责,形成正常的组织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组织合力。

(六)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把进城务工人员“组织起来、切实维权”

1.把进城务工人员尽快组织到工会中来。各级工会要主动深入社区和企业等基层组织之中,深入基层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之中,加强社会法制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宣传,探索工会组建的新模式和会籍管理的新方式,在基层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把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

2.运用组织优势,依法维护他们的权益。工会要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重要作用,旗帜鲜明地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建议,调动企业经营者参与平等协商的积极性,帮助进城务工人员参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和法院诉讼活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综合运用工会扶贫帮困和送温暖机制,运用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困难职工援助中心、12351职工维权热线以及工会信访等阵地和手段,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力所能及的生活救助和司法救助,帮助他们增强建立和谐互信共赢劳动关系的意愿,搭建与企业有效沟通的对话渠道和工作平台。

3.畅通进城务工人员利益诉求的民主渠道。基层工会组织要把进城务工人员与其他职工一视同仁,在职代会、厂务公开、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等平台上,运用企业劳动关系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维护社会稳定机制和工会信访渠道等组织形式,及时反映进城务工人员阶层的群体意愿和社会利益诉求,建立参与社区事务管理和企业民主管理机制,维护他们的经济和社会政治权利。

4.努力提升进城务工人员的综合素质。要积极培育工人阶级新成员的阶级意识,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组织他们学习科学文化法律知识。要运用组织网络和工作优势,加强企业精神文化建设,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构建为进城务工人员服务的教育培训体系,加大职业技能教育,组织开展劳动竞赛活动,提高其综合素质,适应城市文明的生活习惯,逐步融入现代城市文明。

(七)拓展劳动力流动新路径,为进城务工人员创造新的发展机遇

1.制定积极鼓励非正规就业的政策。在鼓励发展企业规模经营和城镇正规就业的同时,要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城镇社区服务业,加速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和新兴产业的孵化和分化,创造出新的劳动力就业需求、创造出新的就业岗位和就业机会,各地政府要制定鼓励进城务工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实现自主创业的配套政策和制度措施,给予劳务派遣公司等以法律上的定位和政策认可,降低城乡劳动力流动的成本,满足不同层次城乡劳动者的就业需要。制定出台促进城镇就业和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措施,统筹城乡劳动力的就业需求,鼓励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参与再就业和自主创业活动,提高城镇劳动力的劳动参与率和社会贡献率水平。

2.倡导东西部城乡“双向流动”的组合模式。一方面,鼓励进城务工人员从中西部农村到东部发达地区去,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向急需劳动力的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大中城市流动和转移就业,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寻找新的释放空间;另一方面要适时引导社会资金和进城务工人员带着技术和项目往西部欠发达地区流动,在保持自然、社会和民族生态平衡的基础上,鼓励和帮助进城务工人员从时空上做“逆向”选择,有序、合理地将流动人口向人烟稀少和劳动力稀缺的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流动和转移。实施合理适度的移民工程,既有效参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经济建设,又促进边疆各民族之间的融合,减轻东部沿海的就业压力,促进劳动力资源均衡分布和流动。

3.推进国际与国内“双向互动”的交流模式。进城务工人员在国际间的自由、合理、有序流动实现就业,将是城乡劳动力的发展方向和途径之一。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和国内外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集团或者跨国公司联手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配套问题,建立资源共享、趋利避害,合理布局、因势利导的促进劳动力国际流动的工作平台;政府部门要逐步放宽对经济移民和劳务输出的政策和管理上的限制,加强对赴境外就业者的劳动技能、综合素质的培训和就业风险提示工作,同时要求我国驻外使领馆,妥善保护中国公民境外就业和创业的合法权益,帮助国内企业和公民寻找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的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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