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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4-09-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江苏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是农业产业化的核心。④对各地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目标管理考核,并组织开展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⑤将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列入税收执法责任制范畴。

江苏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是农业产业化的核心。发展农业龙头企业的现实意义明显,首先有利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有利于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民收入;其次有利于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再次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立足农业资源优势,发展各种类型农业龙头企业,推进第一、二、三产业互动发展,符合经济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江苏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为进一步了解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我局组织实施了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税收政策调研。现将我局开展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税收政策调研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在接到江苏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开展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税收政策调研的通知后,我局立即着手组织实施调研。为落实《通知》的要求,做好本次调研,我局指定专人负责调研工作,为取得第一手数据,我局制定下发了调查表和调研提纲,对全省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了调查,并要求各地在相应组织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如实反映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完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税收政策的相关建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还专门到淮安等地当面听取了该市对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税收情况的汇报,并赴部分企业开展了实地调查,听取了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落实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的主要措施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

目前,国家对扶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是:重点农业龙头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初加工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其购进用于生产的农产品可按其取得的普通发票抵扣13%的增值税,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出口产品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收优惠,对国家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等。另外,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等。

为切实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服务,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①用足税收政策,在保证国家各项税收政策贯彻到位的基础上,按省政府规定将税收减免范围扩大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②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不少地区国税部门深入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宣讲各类税收优惠。③改善内部管理、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税收服务。为切实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减免事项,我们简化、优化了办税流程,分类归并管理事项,以减少纳税人往返次数及业务流转时间。同时下放审批权限,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一律下放到县级,并实行即报即批,税务机关限时办结纳税人税收事宜。④对各地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目标管理考核,并组织开展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⑤将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列入税收执法责任范畴。对落实税收优惠中发现的不规范行为,对相关人员落实了责任追究。⑥将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了重点税收执法检查范围,强化了督查力度。

本次调查涉及江苏省全部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共247户),其中,在江苏省国税机关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的企业为192户,实现销售收入2 370 729万元,实现增值税54 624万元,享受各类增值税优惠22 573万元,其中,直接减免增值税21 976万元,资源综合利用等即征即退增值税342万元,福利企业先征后返增值税7万元,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248万元;由国税征管企业所得税的为32户,实现企业所得税5 388万元,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4 740万元。

三、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发展农业龙头企业的影响分析

经调查,我们认为,当前落实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税收政策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农业龙头企业标准过高,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收优惠惠及面不广。其原因有以下两点:①本身申报条件高。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第004号)对东部地区申报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规定,加工、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需在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5 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亿元以上;对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要求10亿元以上;同时规定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亏损等。在企业负债与信用方面规定: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在企业产品竞争力方面规定: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②审批层级很高:审批程序较为复杂,最终要农业部审批,要花费企业的一定时间和精力。由于申报条件严格、程序复杂,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数量有限,且2005年以来,国家未再审批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2.国家对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力度有限,支持其发展力度不足。目前,国家规定只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而且必须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才能享受3年免征所得税优惠,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国家未规定特殊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直接针对农业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只有企业所得税,而当前大部分龙头企业为亏损,实际状况是无法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

3.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税负偏高。目前国家虽然将农产品收购环节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率由10%提高到13%,但由于销售环节增值税率为17%,两者存在4%税率差,再加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基本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工资占销售额一般为25%~35%,而劳动工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农业企业在这一环节的实际增值税税负要高于工业企业。

4.部分企业反映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较为严格。目前,国家为保证农副产品收购环节业务的真实性,出台了规范收购环节发票开具的具体规定,如汇总填开、填写不齐、超限额填开、身份证号码不正确等不予抵扣进项,而企业反映,由于收购数量大、频率高、收购对象分散,操作难度较大。基层税务机关普遍感到管理责任重大,有些规定无法落实到位。另外,对农业经纪人是否可以开具收购凭证,各地做法不一。

5.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与税收管理相脱节。有的地区反映,目前,农业龙头企业由政府的农工部、农业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多部门管理,存在管理职责不清和交叉现象,税务机关和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部门沟通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缺乏与认定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难以实现综合管理。

6.个别地区反映,对“自产”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企业和税务机关在理解上有差异。农业产品都是有生长周期的,对外购农产品,在自己的基地究竟要多长时间才算“自产”,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如花木公司收购农户花木,在自己基地种上多长时间后销售可以算自产而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畜禽养殖回收的成品畜禽自己养殖多长时间可以算“自产”等。

四、进一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税收方面的建议

支持发展农业龙头企业需进一步扩大税收扶持面、加大税收扶持力度,且多部门通力协作,切实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对如何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适当降低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1.建议适当降低农业龙头企业标准,降低农业龙头企业准入门槛,尤其是要降低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如将加工、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降至6 000万元;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降至3 000万元;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降至1亿元,按照这个标准,以淮安市为例,可以申请成为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户数将由目前的2户将增至5户。

2.建议下放审批权限,简化、优化审批程序,方便企业申请,减少企业申请成本和精力。

(二)拓宽农业龙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适用范围

1.建议将现行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放宽至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扩大企业范围。

2.建议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3年免征所得税优惠放宽至更为广泛的与农业有关的行业,进一步扩大优惠的行业范围。

3.3年所得税优惠期满后,建议再给予2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延长优惠期,减少申办初期企业赢利少、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的现象。

(三)调整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税收政策

针对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增值税税负较高问题,应当提高农产品收购进项税金扣除率或者实行超税负返还的办法,以降低农业龙头企业税收负担。

(四)进一步完善收购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完善收购发票使用管理办法。应侧重于提高该办法的可操作性,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征管、方便纳税人使用。同时,对农业经纪人如何实施税收管理,更贴近实际问题,也应作进一步明确。

(五)加强部门协作与沟通

加强认定信息与税收信息的交互,建立健全定期协调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等工作制度,以加强各部门工作沟通,密切协作,确保农业龙头企业各项优惠政策及时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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