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接受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意思表示,就是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受。
为方便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外设立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室,设置行政复议申请登记簿,安排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值班,负责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拆阅行政复议申请信函,并将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逐一登记,填写收件回执给申请人,作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凭证。
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从方式上说,并不要求必须亲自到行政复议机关递交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以就其自身的便利采用多种方式。申请人既可以亲自到行政复议工作机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委托他人递交,还可以通过邮寄渠道投寄或者传真,甚至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法律也是允许的。对于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因此,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申请人不同的申请方式,作好行政复议申请的接收登记工作。
有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接收登记工作就比较简单。如果是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接待人员应当当场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对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复议请求事项都应当在笔录中记录明确。笔录制作完成后,要请申请人过目,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申请人不识字的,记录人员应当向其宣读笔录,请申请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复议申请,不论申请人是否清楚应该向哪个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都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则要负责转送到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县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对于不属于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复议申请,也要负责接受。
为畅通复议渠道,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各地在受理复议申请上都有不少好的做法和新的尝试。比如适应电子政务的发展,推行网上受理复议申请;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立复议申请窗口,或者在社区、乡村设立接受复议申请窗口;为引导信访群众走依法维权的道路,在信访接待室设立复议申请受理处,等等。这些做法和尝试都是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精神和规定的,是各级复议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鼓励群众依照法定渠道和程序解决纠纷所作的努力和创新。
对于复议工作人员来说,作好接受行政复议申请工作,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是要热情。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外的一个窗口,更是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面向社会的一个窗口,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代表着行政复议机关及其法制工作机构的形象。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相对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定救济渠道,是申请人解决矛盾和问题的希望所在。热情接待每一个复议申请人,也体现着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复议精神。笑脸相迎、热情服务、认真作好笔录、依法解答申请人的各种疑惑,这是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应当作到的。
第二是要善于沟通。不会与人沟通是很难作好复议接待工作的。复议申请人前来寻求救济,都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在申请复议之前,可能与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之间或多或少地发生过各种冲突或争执,往往情绪会比较激烈,因此,作为复议申请的接待人员应该从理解其心情出发,善于与其沟通,避免发生正面冲突,对其困难表示同情,对其错误和问题也要予以指正,对于无理取闹者则要严肃批评和教育。
第三是要宣传法律。行政相对人选择复议渠道解决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复议接待人员对此应当予以肯定和欢迎。复议接待人员在接受复议申请时,特别要注意向当事人宣传法律,不仅要宣传《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也要宣传行政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各种法律制度和措施,帮助申请人建立对行政复议依法办案、秉公裁决、妥善化解纠纷的信任,树立遵守法律、相信法律、依靠法律的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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