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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时间:2024-09-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自觉履行复议决定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规定为终局复议决定的,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非终局性的复议决定,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也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行政复议机关对案件如何处理作出决定后,就要制作复议决定书,加盖复议机关公章或复议专用章,并送达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就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意味着复议决定取得法律保护,发生预期法律效果,并在实际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这种效力表现为一种特定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具体体现为复议决定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1.复议决定的确定力。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不经国家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复议决定的确定力还有一个表现,即复议决定通过解决和处理行政争议,使处于不稳定状态的行政法律关系趋向稳定。

复议决定的确定力并不是绝对的。除具有最终效力的复议决定外,复议申请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来审查确认复议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不合法的可以予以改变,合法的就予以维持。如果法院最终确认复议决定合法,那么复议决定就具有最终的确定力,相对人不应再提出任何争议。复议机关或其上级领导机关认为复议决定确实违法的,也可以按法定程序予以改变,但必须具有正当理由和依据,符合法定的要求和信赖保护原则。

2.复议决定的拘束力。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约束和限制复议机关和复议参加人的法律效力。复议决定是通过严肃的法律程序作出的,从而对有关当事人具有拘束作用。拘束力是一种约束力、限制力,即要求遵守的法律效力。有关复议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复议决定而不得违反,复议机关本身也要对自己作出的复议决定予以严格遵守而不得超越和违反。

3.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要求复议机关与复议当事人完全落实和实现复议决定对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效力。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自觉履行复议决定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可以依法强制或申请法院强制申请人履行义务;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复议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被申请人不自觉履行的,复议机关可以责令其履行并可以追究有关行政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规定为终局复议决定的,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非终局性的复议决定,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也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的,无论复议申请人意思表示如何,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并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所作出的最终裁决。按照《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仍应向原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提出二次复议申请,由国务院作出裁决。但是如果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不得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如果选择了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就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且国务院作出的裁决是终局决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查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作出的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都是终局行政复议决定。

(3)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不服专利局驳回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复审所作出的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可参见《专利法》第43条的规定)。

(4)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不服商标登记机关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商标申请复审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可参见《商标法》第35条的规定)。

(5)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外国人不服下一级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拘留所作出的裁决(可参见《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的规定)。

(6)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公民不服下一级公安机关适用出入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作出的裁决(可参见《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

上述第(5)、(6)项的有关法律条款还规定,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一旦选择了到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就丧失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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