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函
(一)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函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1.概念。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函是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本机关认为需要对《行政复议法》第7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机关无权处理而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进行审查的行政复议文书。
2.法律依据。申请人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请求的,其依据是《行政复议法》第26条。该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行政复议机关主动审查的,其依据是《行政复议法》第27条。该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二)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函的制作
申请人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请求的审查转送函的制作,应按如下要求进行:
1.首部。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函首部应写明:
(1)标题。写明“(行政复议机关名称)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函”。
(2)文书编号。写明文书编号,如“×政复规转函字[年份]第×号”。
(3)写明接受转送机关的全称或法定简称。
2.正文。应当注意写明转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其文号。
3.尾部。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函的尾部应写明:
(1)用汉字写明作出转送审查决定的时间。
(2)在时间上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机关主动转送审查的转送函的制作与申请人提出审查请求的转送函基本一致,但在正文部分应写明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具体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函的格式
××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函(一)
×政复规转函字[年份]第×号
(接受转送机关):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标题、文号)的审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6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送你单位,请予以审查处理,并望回复。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行政复议专用章
××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函(二)
×政复规转函字[年份]第×号
(接受转送机关):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7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送你单位,请予以审查处理,并望回复。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行政复议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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