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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对公共部门及其公职人员的监控与约束

时间:2024-09-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在西方各国公共部门内已构建了一个错落有序、相互制约、相对完备的监控公职人员系统的网络。规则监控行政系统通过制定规则对公职人员系统进行的制约与监控。美国的伦理道德办公室就是为了加强廉政方面的立法而从人事管理总署内分离出来的一个独立机构。

第三节 西方国家对公共部门及其公职人员的监控与约束

西方国家对公共部门及其成员的监督与约束机制较为科学,它们运用法律来保障制度以及规范的有效运行。在监督上,体现为利用法律制度安排对公职人员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在相配套的约束上,重视运用相关的义务关系对他们进行约束,实现了监督与约束的有效结合。

一、西方国家的监控系统

鉴于公职人员系统在公共部门中的地位,对它的监控不但引起了西方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同时也成为整个公共部门运行的职责。目前在西方各国公共部门内已构建了一个错落有序、相互制约、相对完备的监控公职人员系统的网络。这一网络是由立法系统、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诸方面组成。

1.立法系统的监控

在西方各国,国家机构的设置一般以分权理论为指导,要求不同的国家权力制约平衡,即通过彼此制约,达到相互平衡。这种权力分立模式里的立法系统对行政系统发挥着强大的制衡作用。立法系统一方面以立法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另一方面又监控着行政系统的工作,即公职人员系统的运营情况。立法系统的监控方法主要有:质询、听取行政部门工作报告、审批财政预算和行政立法等。

2.司法系统的监控

早期司法系统行使的司法权,主要涉及普通刑事和民事案件。以后审批管辖范围不断扩大,不仅涉及了立法行为,还参与处理包括人事纠纷在内的各种行政矛盾。司法系统正是以这种特有的司法审判职能,在事实上获得了一种监控公职人员系统的地位,即通过司法审判活动一方面纠正公职人员系统运营中的违反规则的情况;另一方面又以司法审判判例的形式参与制定和补充公职人员系统的规则。

从处理人事纠纷和参与建立公职人员系统规则这个意义上说,司法系统对公职人员系统的监控属于宏观与微观(工作管理)相结合的监控。

3.行政系统自身的监控

行政系统自身的监控概括起来可以分为自力监控与规则监控两种情况。

自力监控是指行政首长或人事管理机关沿着自身的工作系统,自上而下地对各级工作人员实施的制约与监控。在这种监控中,监控主体根据本单位工作特点和性质,结合公职人员的服务规则和职位规范考察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绩,并运用合法的监控方式与手段促进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政府行政的正常运行。很显然,完成这种监控的主要手段就是激励和制裁。

规则监控行政系统通过制定规则对公职人员系统进行的制约与监控。行政系统的规则监控是各种监控机制中最普遍的一种,因此它比立法、司法和其他监控更为直接。

考核奖惩等自力监控起着一种系统自我保护的作用;制定或修改公职人员管理规则的规则监控,则对系统起到一种自我发展的作用。

4.工会的监控

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工会在监控机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工会的监控权主要有:上诉与参与仲裁。很多西方国家允许由政府和公务员工会的联合协议机构直接参与处理公务纠纷案件。它一方面保证了相对客观地审理案件;另一方面加强了公务员工会在监控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工会还可以通过罢工的方式作为制约与监控政府人事管理活动的手段。

5.舆论监控

舆论监控在西方有“第四权力”的美誉,这种制约与监控形式有其独特的一面。舆论监控具有天然优势,它可以迅速产生影响并能启动法律监控的程序。舆论监控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运用不好,其反作用也很大。正如黑格尔所说的:“在公众舆论中,真理和无穷错误直接混杂在一起。”因此,舆论要加以节制,“如果不加以节制,就会出现百犬吠声,聚蚊成雷,激流若潮的狂热势态,这是舆论的弊端”。

二、西方国家监控约束机制

西方国家公共部门的约束与监控机制历经300余年的发展,其演进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公务员制度建立之初,约束与监控是行政首长的特权。具有自上而下的单向性和单线性的特点,且约束与监督的方式简单而粗糙。没有专门的监控机构。

2.开始建立系统内的约束监控机构,立法、司法、公共舆论等系统外约束监控机制开始建立并逐步完善,由单线性约束监控机制向多线性约束监控机制发展。

3.公务员工会的产生。工会对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斗争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管理者自上而下的监控变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互相约束与监督,单向性约束监控变成了双向性约束监控。

西方公务员系统经历这三个阶段的发展后,其约束与监控系统形成了多元化和双向化格局,并使这种格局呈现出了系统性、制度化、独立性和双向性的运行方式。

1.系统性。西方国家公务员监控系统构成了一张严密的公务员监控网络,且既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又具有明确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互不干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组织网络,这一网络从不同层面对公务员以及各行政机构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控制,以使渎职不法行为或防患于未然,或给予及时纠正。各监控部门的职能划分相对科学,且各具有特殊的监控领域。部门内的监控内容清晰,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齐全,既有对公务员个人的监控,又有对公务员管理活动的监控,兼顾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务员的个人利益。

2.制度化。西方各国的监控都有着完善制度保障,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就很重视有关的监控条款。最直接的对公务员监控来自行政法规中的规定,如美国1911年颁布的《从政道德法》、《廉政法》等,大量的法规和条例已基本形成了一套较系统的、具体的公务员行为规范。在西方除了有健全的实体法的约束,更有对监控程序的程序法规定,特别是对公务员进行惩罚时的程序规定较为细致周延。为了防止惩戒权的滥用,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西方各国政府大多建立了公务员惩戒的救济制度,政府给予被惩戒者上诉的权利,同时设有相应的上诉审理机关或审议机关。这种制度显然为被惩戒者提供了一次甚至多次的补救机会。

3.独立性。西方各国都很强调监控机构的独立性,特别重视行政系统内监控机构的独立性。监控机构缺乏独立性也就缺乏权威性,就很难避免“失监”、“弱监”、“虚监”现象的发生,权力发生错位也就势所难免了。保持监控机构的独立性,就必须使监控机构的管理权、用人权、财政权都完全脱离于被监控机构。美国的伦理道德办公室就是为了加强廉政方面的立法而从人事管理总署内分离出来的一个独立机构。法国也是由独立的行政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而实施司法监控的。它们都具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权、人事权与财权

4.双向性。西方政府与公务员的法律关系被定位为雇佣关系,单个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相比无疑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西方通过组织工会进行集体谈判来影响行政机关以保证公务员个人正当权益的实现。当公务员的正当权益被侵犯时,工会代表与政府代表以平等的身份参与仲裁纠纷,打破了传统的“官方一统”的局面。它一方面保证了对案件审理的相对客观性;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公务员工会在监控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西方各国政府承认职业工会享有就政府公务员的各项事宜与政府谈判的权力,工会就有关公务员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通过与政府的谈判,一方面实现维护公务员集体权益的目的,一方面以此来监控政府的人事管理活动。

三、西方国家监控与约束机制的特征分析

从总的趋势看,西方各国公共部门约束与监控呈现出很多共性特征:(1)公共部门监控与约束从消极性的防范与惩戒向积极性的评价与保障发展;(2)不同程度地朝着民主化、公开化、形式多样化发展;(3)从较分散式的监控转向专门与系统的监控。上述特征具体反映在以下诸方面。

1.注重法律建设,规范行政行为。西方国家的立法比较严格,务必做到一切行为皆有法律作为依据和保障。最直接的对公职人员的监控来自行政法规的规定,如美国1911年颁布的《从政道德法》、《廉政法》等,大量的法规和条例已基本形成了一套较系统的具体的公职人员行为规范。[2]

2.强化议会监控的民主化、公开化程度,建立相应的制度体系:

(1)听证会制度。如美国国会,可通过听证会制度来审查政府官员的不廉洁行为。国会议员对任何被怀疑有不端或违法行为的官员均可举行听证调查,政府官员必须随叫随到,否则以藐视国会罪论处。

(2)质询制度。许多国家的议会都采用质询这种方式,揭露政府官员为政不廉行为。轰动日本的“里库路特”风波,就是由于在野党议员在议会中穷追不舍,提出质询案,造成竹下登内阁垮台的。

(3)弹劾制度。弹劾是资本主义国家对于国家高级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活动。具有弹劾权的是议会。资本主义国家的弹劾通常由下议院提出,上议院受理。通过弹劾案使那些违法失职的高官辞职。由于弹劾的对象往往是政界头面人物,所以,它对于整肃官场风纪,起到了一种巨大的威慑作用。

(4)不信任投票。这是责任内阁制国家议会监督政府的一种形式。如果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内阁必须总辞职。因此,它对政府全体成员也是一种潜在的威慑,对政府的腐败起着重要的抑制作用。

3.约束与监督以“经济人”假设为前提,与公共部门公职人员的利益相结合。从监督约束的运行看,西方将约束与监督机制与个人利益、个人行为挂钩,通过对个人利益的约束来控制公共部门人员的行为。根据公共选择理论,人都有逐利的动机,关心个人利益最大化。在个人利益、部门利益、公共利益发生矛盾时,他们很有可能选择个人利益、部门利益而置公共利益不顾。西方国家通过公职人员因损害公共利益将丧失其个人利益的相应规范来约束他们的行为,如我国香港地区即是通过扣除或取消养老金公积金的办法来限制公务员的违纪行为。

20世纪90年代中叶以后,西方公务员监控机制呈现出新的改革特点:一是监控主体的关系由独立分离转向融合互动,传统的政治行政二分法下,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控各自独立地进行,互不干涉。现代西方国家在立法、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强调二者在监控上的合作与互动,由此形成监控的系统合力;二是监控由注重过程到注重结果,传统监督体系重视法律程序和规制对公务员行为过程的约束,却忽视了结果,而西方国家所实施的“放松规制”改革,使监督体系更加重视实现的结果。三是进行行政伦理建设和行政文化建设,加强“软性监督”,20世纪80年代,西方各国政府面临严重的道德危机,从那以后,西方各国政府均空前强化行政伦理建设和行政伦理的法制化,以推动公务员道德素质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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