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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法制化的意义介绍

时间:2024-09-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法制化是法制化原则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贯彻。公共部门人事管理法制化主要即针对这两部分。其构成要素或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规范公职人员管理的相关立法,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法制化的基本前提是有法可依,建立公职人员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法制化的先行条件,因此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要实现法制化首先就需要制定公职人员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一节 人事管理法制化的意义

党的十五大提出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在依法治国的要求下,作为高层次人才的国家公务员也是依法治理的一个重点。只有将人才管理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坚持人才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形成其深厚的根基,不致成为无本之木。真正做到人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一、公共部门人事管理法制化的内涵

法制就是法律和制度,其前提就是有法可依,基本任务是依法办事。法制化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动态范畴。因此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法制化是指政府在人事管理中,要按照法律规定的人事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并约束其在法律和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法制化是法制化原则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贯彻。具体而言,人事法制包括人员考试、任用、培训、考绩、保障、褒奖、抚恤、退休、养老人事行政时所必须遵守之法规制度,故人事法制是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全方位规范。我国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主要集中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共部门人事管理法制化主要即针对这两部分。其构成要素或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规范公职人员管理的相关立法,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法制化的基本前提是有法可依,建立公职人员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法制化的先行条件,因此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要实现法制化首先就需要制定公职人员管理的法律、法规。不管是采用专门完整的国家公务员法以及配套单行条例或实施原则,还是其他有关人事管理的法律条文等形式,都从某种程度上确立了政府依法管理的原则。人事行政管理体制、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及义务关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基本秩序、人事权正当行使的范围和方式以及公务员的正当行为,都可以通过规范公职人员管理的相关立法和体系的完善得以明确和确立;同时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法规制度的调整范围逐步适度,包含其应有的对象,从而使整个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有法可依。

2.严格地依靠法律手段并符合法律要求进行人事行政管理活动

要实现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制化,没有良好的法律规定是不行的,但是如果只是有法律和制度,但没有在政府的人事管理中的充分体现和贯彻,法制化管理也只是纸上谈兵,毫无意义可言。依法管理不仅要确立法律、法规在人事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权威性,并且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3.依法追究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职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在法律范围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一旦违反了规范或触犯了刑律,必须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二是公职人员管理机关也必须依法进行人事管理活动。如果出现不当或违法的管理行为,造成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合法权益损失的,仍然要依法追究责任。

4.对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权力予以必要的制约和监督,这也是法制化的必然要求

为了防止政府人事行政管理权力的滥用和违法违纪行为,必须通过一定渠道,对人事行政管理权的行使进行监督,纠正行为偏差,保证管理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上述四个方面缺一不可,互为条件,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实现法制化目标的共同保证。可见,由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涉及面广,它的法制化必定是一个较为系统的立体动态过程,应该包括立法、执法、监督等多个方面。其根本任务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为了使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得到合法、合理的使用,政府组织和人事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规范地行使人事管理权;二是政府组织和人事主管部门要监督并约束公职人员依法行政,不能超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或界限。

二、人事管理法制化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法制化的过程中,我们应坚持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

1.党管人才原则

一方面,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是我们制定人事人才管理各项法律法规的根本依据;另一方面,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又应当通过人事人才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得以具体化、条文化、规范化的贯彻,从而更好地在人事人才管理工作中去体现党管人才的原则。

2.法律至上原则

1999年宪法修正案首次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法律至上原则。政府人事部门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抽象行政行为,制定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性文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由于政策是党和国家为指导某种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内部行动准则,一般对社会公众还没有像法律那样的普遍约束力;而法律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是政策的规范化、固定化和条文化,是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因此一旦遇到政策与法律发生矛盾和冲突时政府人事部门首先应当维护法律的至上尊严,贯彻法律优先原则。

3.公平公开竞争原则

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人事人才管理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新时期人事人才法制化管理的题中应有之义。公平原则要求人事人才管理活动从立法、立规到执法、管理的全过程消除歧视、体现公平、给予“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各类人才和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主体以平等的法律地位,尽早终结人事人才管理中的“双轨制”。公开原则要求政府部门充分尊重管理相对人和市场参与者的知情权,透明人事人才工作,做到法规规范公开、信息公开、执法过程和管理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竞争原则要求政府人事部门扮演好人力资本市场竞争规则的制定者、竞争纠纷的裁决者、竞争环境的维护者。

4.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职权法定;依据法律;权责统一。职权法定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都必须由法律予以创设和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活动。凡没有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就不得依行政权而为之;凡是没有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为管理相对人设置义务。依据法律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依据法律,不论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做出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权责统一是指行政机关的职权同时又是其职责,权利同时又是义务,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实际上又是赋予行政机关以义务和责任。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保证法律得以全面贯彻的责任和因损害管理相对人的权益而承担赔偿的义务。

三、公共部门人事管理法制化的意义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公共部门的人事管理官僚主义盛行,长期实行的是以长官意志为核心的人治式管理模式。在这一模式下,长官由于不受监督和约束,实际掌握并按自己的意志行使着许多重要的管理权力,如决策权、物权、财权,最重要的是人事选择和任用权。与长官的亲疏关系、长官的偏爱和情感等都有成为用人标准的可能,这就使得人才选择的标准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极易造成任人唯亲、裙带关系,从而引起人事动荡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扰乱政府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影响和阻碍了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因此,在现代社会中,实现公共部门人事管理的法制化,对我国特别是公共部门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1.人事管理法制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21世纪头20年是我国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今后几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市场竞争涉及的内容很多,其中人才竞争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内容。我国对人事人才方面的立法做过一些工作,如1993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5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及由此派生出来若干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这些条例、办法、规定、细则等极具规范性,起过并还将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从严格意义上看,五十多年来,我们国家的干部人事管理方面有很多政策文件,但是法律法规极少,特别是没有一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的法律。这些仅具有准法规的规范力度,还没有上升到法的高度,这导致在涉及干部人事人才方面的是与非、合法与非法的问题上,当事人不是找法院,而是找机关找领导解决。如果缺乏干部人事管理法律,就不利于依法治国,不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进程。入世后,人事人才管理中的问题将更加突出。因此为了不使政府重蹈直接干预市场的覆辙,在人事人才管理工作方面,我们要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执法力度,完善配套法规体系。因此我们说,公共部门人事管理的法制化是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2.人事管理法制化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利于建设一支优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有利于与国际接轨,适应国际人事管理法制化的大环境

入世使我国各项工作必须适应国际大环境的发展,人事管理工作也不例外。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正是适应了这样的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它着眼于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和创新,着眼于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监督和激励保障,着眼于促进勤政廉政和提高工作效能,着眼于建设一支优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

党的十三大提出了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党的十四大提出要加快我国人事劳动制度改革,尽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十多年来我国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逢进必考的机制进一步建立;交流回避制度初见成效;队伍的出口初步畅通;干部队伍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奖惩制度发挥有效作用;干部队伍分类管理的格局基本形成;干部考核机制运行良好。通过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将把我国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从而有力地促进我国公务员队伍的能力和素质建设,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是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步骤,是积极适应国际大环境中人事管理法制化的需要。

3.人事管理法制化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公务员法》是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是我国公务员管理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里程碑。公务员法颁布施行,对于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对于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4.人事管理法制化有利于规范政府部门人才管理工作,防止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主观随意性,为进一步吸引和凝聚高素质人才、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

长期以来,我国人才资源管理主要以内部规章、文件为调整依据,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奖惩、待遇、纠纷处理等各个环节,缺乏稳定、系统的法制保障,导致人才市场信用关系不健全,人才市场主体特别是人才个人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人事管理的法制化,能够增强政府吸纳优秀人才的能力,促进政府人才的新陈代谢。人事管理的法制化,明确了人才进入政府工作的途径,以及明确规定了人才在政府中的职业发展前景,这改变了以往用人的暗箱操作和人情作风,使得政府在吸纳人才的时候能够引进真正有素质、有能力的人才。同时,人事管理的法制化为淘汰不适合政府工作的人员提供了法定的做法,从而使不胜任的人员能够及时被替代,从而提高政府人才的整体水平。制定公务员法是及时总结十几年推行公务员制度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的需要,尤其机关人事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对于提高公务员的素质,维护他们的权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促进行政能力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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