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生态的类型
为了理解与研究的需要,人们常常对纷繁复杂的行政生态因素进行分类。理解与研究的角度不同,分类的标准也就不一样。这就使得行政生态因素可以被划分成许多不同的类型,常见的类型有以下几种。
(一)自然行政生态与人造行政生态
以生态因素的形成过程及其与人类活动的关系为标准,行政生态可以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即自然行政生态与人造行政生态。
自然行政生态是各种非人造的行政生态因素的集合或统称。天气、地质结构、原始森林等环境因素的形成都是自然界运行的表现与结果,一般来说也不依赖人类而存在与发展。但是,自然生态却构成了人类活动最基本的外在环境因素,如何维持一种和谐的人与自然关系成为现代世界各国政府与社会面临的一个基本的、也是非常棘手的问题。相应地,自然生态的运行及其影响在行政理论与实践研究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人造行政生态,就是在人类社会活动过程中形成与发展起来,且能够对行政系统的存在与运行产生影响的各种生态环境因素的总和。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生态。在这类生态环境因素中,有些是人类自觉行动的产物,如宪政制度、公司制度、各种宗教文化活动等;也有些是人类活动的副产物甚至是非理性行动的结果,如环境污染、侵略战争、文化遗产,等等。根据各种因素作用领域的不同,人们通常又把人造生态因素细分为政治、经济与文化环境三个较小的类别。毫无疑问,人造行政生态或曰社会行政生态是与行政系统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关系更为密切,影响更为直接的行政生态类别。
(二)宏观行政生态、中观行政生态与微观行政生态
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认为,一个社会组织可以被看成是由策略、管理与操作等三个层次的子系统构成的一个有机系统。[3]相应地,根据对特定行政系统的作用与影响层次,我们也可以把行政生态划分为宏观、中观与微观三种类型。
(1)宏观行政生态。它是能够对行政系统策略层次的存在与运行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行政生态因素的集合。在这里,所谓策略层次有三重含义:其一是就受影响的行政系统的空间与时间范围而言的,是指空间范围上的全域性与时间范围上的战略性、长远性;其二是指影响的全局性与全面性,这与第一重含义密切相关;其三是指影响的导向性与决定性。简言之,宏观行政生态就是对特定行政系统的战略性、长期性与全局性存在与运行产生根本性影响的各种生态环境因素集合。
(2)中观行政生态。所谓中观层次,在这里并不仅仅指对行政系统的管理层次产生影响。它首先是指特定行政系统的各种局域性构成成分而言,包括组织与空间上的局域性结构、运行过程中的政策执行监管部门及活动和时间上的阶段性;此外,它还应该包含影响方面的局部性与非全面性。很明显,一个行政系统在组织、空间、时间与运行过程结构上通常都存在着的中间层次就是这里所谓的中观层次,这一概念具有极强的相对性。
(3)微观行政生态。特定组织内部作为个体的工作人员在具体行政活动中必定要与之接触的各种物理、生理与心理因素的总和,主要是对特定行政行为或行政人员个体发生作用。比如,特定行政组织的办公环境、人际关系、组织士气等,这些因素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或特定行政人员的直接生态环境。一般而言,微观行政生态涉及空间与时间范围较为狭小、短暂,往往存在或发生于行政行为主体感官范围之内;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也更为真实、直接与实在。
值得强调的是,尽管这里所分析的三个层次是相对于同一个行政系统而言的,但是,与所提出的三种行政生态类型概念相对的却是三个不同的行政系统,也就是该行政系统的三个层次性子系统。由此,这三种行政生态在构成上应该都不同于该行政系统自身的生态环境。因此,我们在使用这几种行政生态类型时,一定要注意其针对对象,更不能把它们与作为参照对象而假定的特定行政系统混为一谈。
(三)国际行政生态、国内行政生态与地方性行政生态
以行政区划为标准,行政生态因素还常常被分成国际生态、国内生态以及地方性生态三种类型。以中国国家行政系统为例,处于中国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之外,能够对中国各级行政系统产生影响的环境因素共同构成了中国国家行政系统的国际生态;而处于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之内的全部行政生态因素则属于国内行政生态范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国情”。至于地方性行政生态,则是指处于国内某一特定行政区划之内,能够对国家行政系统的存在、运行与发展产生影响的环境因素的集合。由于地方行政区划在不同国家往往不只一个层级,有必要就还可以进一步纵向划分成更细的若干层级。就实际情形而言,我国地方性行政生态就可以细分成省级、地市级、县级和乡镇级等几个层级。应该指出的是,这种分类并不只是适用于国家一级的行政生态,各种地方性行政系统同样也面临着国际、国内与地方性行政生态。很明显,这几种类型实质上是针对同一个行政系统而言的,是把该系统的环境因素根据区域性特征进行结构分层而形成的几种行政生态因素类型。
根据研究与理解的需要,还有许多其他的分类方法,比如根据生态因素的存在形态可以划分为有形(看得见的)与无形(看不见的)生态,根据其性质可划分成精神(文化)生态与物质生态。雷格斯根据对行政系统影响的直接程度把环境因素划分为敏感因素与非敏感因素,而敏感因素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独立因素、互依因素与依变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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