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手段
法律方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等法律制度规范和监督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行为,以保障行政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与其他行政方法相比,法律方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规范性。法律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从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出发,有准确、严密、简洁的法律语言,明确规定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应该做而没有做,或不应该做而做了,就要受到一定的惩罚。这样,法律就为组织和个人规定了行为准则,并要求人们必须遵守,所有这些规定对任何人都是一视同仁的。
2.强制性。法律不仅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而且还要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执行,否则,法律就只能是一纸空文。所以,国家法律一经颁布,就要用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机器作为实施的保证,违法犯罪就要受到相应的制裁。法律方法既然是以法律为手段,则必然也要有同样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一方面表现为对于违法犯法者要给予一定制裁;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对于人们行为的强制约束。法律一旦颁布就具有普遍的约束性,任何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管理活动的开展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法行政不仅仅是约束社会公众,更重要的是约束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使其在法律的轨道上有序进行。
3.预防性。国家制定法律规范的目的,不仅仅在于事后对于违法犯罪分子进行应有的惩罚,更重要的还在于事前对人们起到指导和教育的作用,使人们自觉遵纪守法,从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法律方法的这种指导性、教育性和预防性,具有普遍的意义。
法律方法的应用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表现为:
1.立法。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法律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法律制度,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出台和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随着行政管理事务的日趋复杂,立法机关逐渐通过授权立法的形式将大量的立法任务委托给国家行政机关来行使,行政机关也成为了立法的重要主体。不仅如此,国家立法机关出台的法律通常比较抽象,行政机关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能够对立法机关出台的法律进行符合自身利益的解释。如果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国家行政机关所具有的立法权和自由裁量权将可能给社会公众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2.仲裁。也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某一问题上争执不休、自身不能解决时,同意选定第三方(具有中立地位的机关)对争论的事项依法进行审理,并做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一般带有终局性的裁决的过程。仲裁虽然是司法权以外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形式,但它也要依法办事,仲裁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3.普法教育。对于法律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是法律方法所采取的一种重要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法律宣传教育,其目的主要在于强化群众的法制观念,增强群众遵法、守法、执法的自觉性。为此,它不但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的事前引导和预防功能,而且还有利于及时揭露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执法工作。
法律方法虽然有助于推动经济建设和改革的顺利进行,是实现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但是法律方法要有效发挥作用首先就必须保障所制定的法律制度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良法”,而不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忽视社会公众利益的“恶法”;只有“良法”才能充当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保护者。除此以外,法律程序和内容往往过于繁琐,缺乏灵活性,并不能立即反映和解决当前出现的管理问题,在过于强调法律制度的环境中,人们对法律的遵从通常会成为行为目标而不是实现目标的手段,这种“遵从法律程序甚于结果”的情况是不利于发挥人们的创造性和主动性的,这也是法律方法所具有的主要局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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