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目标管理方法在政府部门应用的适用性
虽然目标管理方法针对私营部门的不良现状提出了改革方案,但官僚体制运转不灵是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面临的共同问题,目标管理方法在私营部门的成功应用为其被引入政府部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不过,并不是任何政府部门都适合开展目标管理,政府部门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从私营部门借鉴成功的管理经验和管理理论,政府部门在引入目标管理方法之前应该就如下问题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5]:
1.这个组织有没有明确的任务?对这种任务的存在,理由是否充分?
2.管理部门是否有资产(资金、人员、工厂和设备)委托给这个组织?
3.这个组织的管理部门是否对某人或权力部门负有从这些资产获取利润的责任?
4.能否确定完成上述任务的重点?
5.能否实行计划管理?
6.即使是非营利性组织,管理部门是否认为必须实行有效的管理?
7.能否确定关键人员的职责?
8.能否把关键人员的努力协调成一个整体?
9.能否建立必要的控制和反馈?
10.能不能评价关键人员的工作?
11.有否可能建立奖惩制度?
12.不管什么类型的组织,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计划、组织、指导等等)是否相同?
13.管理部门是否能立即接受经过提高的管理方法?
如果政府部门对上述大多数问题都持有“肯定”的回答,则目标管理方法在政府部门成功应用的可能性较大,这一点已经在私营部门实施目标管理的过程中得到了验证。尽管如此,只有当政府组织坚持并满足目标管理对其他类组织和活动提出的要求时,目标管理方法才能在这些组织中得以应用。这些要求至少包括:[6]
1.在所有关键职位上,要选择具有很高才能的经理、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2.在做出任何应用目标管理的尝试以前,系统作深入的训练。
3.建立成功的目标管理要3~4年时间。
4.用尽可能让所有人员参与管理的办法来代替以前的那种少数几个人独断专行的主意。
5.要全部改编成部分修改目标管理系统,以适应每个应用单位存在的个别问题或条件。
6.要消除或减少由立法或执行行动所产生的许多障碍,这些障碍限制了目标管理发挥全部潜在的能力,这些限制为:强调努力而不强调结果,保护低效率工作人员的规定,扼杀个人主动性和习惯于允许做出有伸缩性的决定,以及对成绩不表扬和不奖励的制度等。
7.建立目标管理以后要经常检查,使目标管理在执行过程中不断提高,以适应变化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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