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战略管理方法在政府部门应用的限制
与目标管理、标杆管理等私营部门管理方法在公共部门的应用相似,战略管理方法在私营部门的成功应用并不能保证它同样可以在公共部门取得成功。与私营部门比较,政府部门可能会存在更多的制度约束和体制限制。纳特和贝克沃夫认为,政府部门的战略管理者在“采用私营部门的方法时,应审慎为之,这种方法假定要有明确的目标、利润和经济目的、无限的行动权力、秘密开发、有限的行动责任,以及通过市场机制对产生出来的经济结果进行监测,等等”,在公共组织里“许多类似的设想都是错误的”[40]。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政府部门开展战略管理所面临的问题和限制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其中,托夫特(Graham S.Toft.)的归纳较为全面:[41]
1.政府任期的短期性和行动取向。政府是有任期的,在2~4年的政治任期之内很难发展长期战略。
2.公共管理战略的许多方面都是立法者所确立的。也就是说,法律确定了政府机关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将如何做。战略管理的途径除了仔细研究执行的战略外,的确应该阐明立法意图。
3.公共规则大部分是在组织内部进行的,而选民、媒介等要求参与,参与过程虽然可以改进普遍接受的程度,但是却冲淡了战略的焦点议题。
4.可靠性分析通常是费力又费钱的。更重要的是,定量分析方法如成本—效益方法也不能抓住那些无形的东西。
5.公共机构对问题解决的非正式群体过程不太熟悉,政府机构习惯于层级的、下达文件报告的过程。创造性、非正式性、弹性在公共组织文化中还不成熟。
6.由于预算约束和短期观念,公共战略规划者的工作通常很难证明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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