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类社会是一个多元性、多样性制度的综合体
不管其形式如何,社会总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任何社会,既有其特定的内容,也有其为该内容所规定的形式,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我们在上一章第三个问题即“研究城市政治文明要以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形态原理为指导”中,对“社会形式”、“社会形态”、“社会结构”、“社会经济结构”等马克思的几个用语,做了简要的辨析,说明它们最基本的含义是指构成社会各种因素的内在联系,从外表上所显示出来排列组合结构的形状、状况,是人们对社会结构的一种形象的感受与描述。我们之所以称人类社会是一个多元性、多样性制度的综合体,从根本点上来说,就是指人们交互作用(社会生活的内容)的那种关系,经过漫长岁月的选择已经定型化、制度化了,已经体系化了,成为一个有自身时代特色的社会结构或曰社会形态。怎样来研究这个多元性、多样性制度的综合体?马克思论述研究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对我们有深刻的指导意义。他强调研究不能从概念到概念,更不能从“关于整体的一个混沌的表象”出发。比如说人口,它虽然在经济学上是“作为全部社会生产行为的基础和主体”,但是,如果“抛开构成人口的阶级,人口就是一个抽象。如果我不知道这些阶级所依据的因素,如雇佣劳动、资本等,阶级又是一句空话。而这些因素是以交换、分工、价格等为前提的。比如资本,如果没有雇佣劳动、价值、货币、价格等,它就什么也不是。因此,如果我从人口着手,那么,这就是关于整体的一个混沌的表象,并且通过更贴近的规定我就会在分析中达到越来越简单的概念;从表象中的具体达到越来越稀薄的抽象,直到我达到一些最简单的规定。于是行程又得从那里回过头来,直到我最后又回到人口,但是这回人口已不是关于整体的一个混沌的表象,而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了。”马克思总结地说:“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因此它在思维中表现为综合的过程,表现为结果,而不是表现为起点,虽然它是现实的起点,因而也是直观和表象的起点。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45]马克思在这里讲的“第一条道路”、“第二条道路”,就是我们现在所谓的认识论上的两个飞跃,即毛泽东所解释的“一个正确的认识,往往需要经过由物质到精神,由精神到物质,即由实践到认识,由认识到实践这样多次的反复,才能够完成”。对于改造世界的人们来说,特别重视认识经过实践考验的第二次飞跃,“因为只有这一次飞跃,才能证明认识的第一次飞跃,即从客观外界的反映过程中得到的思想、理论、政策、计划、办法,等等,究竟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此外再无别的检验真理的办法”。所以这次飞跃,比起前一次飞跃来,意义更加伟大。[46]遵循上述唯物辩证法认识论的要求,我们对社会制度的研究,不能仅限于对其整体的混沌的表象认识,而应当深入其里,借助一些“更贴近的规定”(比如说原始禁忌、风俗习惯等)即相关的理论范畴来达到自己的第一步目的,“从表象中的具体达到越来越稀薄的抽象,直到我达到一些最简单的规定”(制度、体制等);然后再回到具体的对象研究中,使社会制度成为“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
制度是人类社会独有的规范形式,从类型上可以划分为工艺技术制度与社会关系制度(简称“社会制度”,在人文科学范围内更简化为“制度)两个大项,其产生可能要早于作为人类文化产生标志的“初步口语”的出现。可以说,类人猿是在最初出现的某些社会关系制度(原始禁忌、习俗等)的规范下,才一步一步地转变成人类的。因此,制度也是一种文化。在制度完成了人的进化任务之后,其性质也逐步地从克服兽欲、张扬人性的唯一性向多元性过渡,即制度在性质上就不完全是进步的,也有阻碍进步的、甚至是反动的制度,但大多数会是中性的。这也就引申出一个无可争辩的结论,即如果没有社会关系制度的选择与优化,人类文明就不会产生和发展。所谓制度的选择与优化,就是要在比较和创新中造成先进的社会制度,并运用它的力量去推动社会的发展,把那些符合文明标准(时代性、先进性)的各种各样成果积累起来,传承下去。由此可见,制度与文明的关系,本质上就成了文化与文明的关系;制度的选择问题,也就变成了文明对文化的选择问题。
选择的前提是量的积累,没有一定的数量就不会有优化的选择。从思维抽象的高度上观察,把世界上形形色色事物的具体内容剔除,所剩者不过是组合与连接它们里里外外的制度(制度的连接及其运作形式,我们称之为体制)。所以,人类社会说到底,就是一个多元性、多样性制度的综合体,是一种社会形态的运行状态。制度的多元性来自社会生活领域的多样性;这些多样性领域存在的客观对象既有性质上的差异,也有内容上的不同,因而对它们实施规范的方式与方法也就各不相同,由此而显示出制度的差别性及其层次性。这种对象上、内容上林林总总、像万花筒一样地纷繁复杂的制度,是可以类分的,相互之间的关系或联系也是有规律可循的。一部人类社会制度的发展史告诉我们,任何一个社会形态的制度结构体系,既可以从横向上按圈层结构将其划分为由内向外的核心(根本)制度——基本制度与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其中核心(根本)制度决定社会的性质,规定其发展方向,在阶级社会里具有强烈的阶级功利性与浓厚的意识形态特色。处于中间层次上的社会管理体制,既受根本制度价值功利的影响,更多的则是受到民族文化传统、自然地域特色、科技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状况、人口素质高低和时代主题要求等等因素的影响,它是由相互关联的各种大制度排列组合而构建起来的一个制度运行的大框架(体制),衡量其优劣的基本标准是功利性,即邓小平所说的“三个有利于”标准。围绕圈圈外围的各种规章制度,十分细小,十分具体,主要是对人们在工作与生活中、在家庭与社会公共场所中、在个人与集体以及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行为方式进行规范,以便把整个社会生活保持在秩序范围之内,构建和谐安宁的生产和生活环境。社会形态的制度体系还可以从纵向上按两个层次上划分:处于基层的为社会的经济结构制度,处于上层的则为上层建筑制度体系,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制度分类法。它同上述的横向分类法在实质上也是一致的,即它的基层制度大体与核心制度或根本制度是契合的。如何对社会这个多元性、多样性制度的综合体进行观察和分析呢?列宁作了十分精彩的说明,可谓是关于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的至理名言。他说,面对纷纭复杂的社会现象与形形色色的制度,我们“只有把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为生产力的高度,才能有可靠的根据把社会形态的发展看作自然历史过程。不言而喻,没有这种观点,也就不会有社会科学”[47]。列宁在这里讲的“生产关系”,用制度规范的概念来表述,就是指的社会经济制度。抓住社会经济制度这个“牛鼻子”,我们既可以在林林总总的制度中找到决定社会进退的核心点,又可以明白无误地确立人类文明发展的制度的选择方向。
在多元性、多样性的社会制度中,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是对人类文明问题的研究,为什么必须找“牛鼻子”呢?恩格斯作了科学而简短的回答。他在《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指出:“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茂芜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因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为基础,人们的国家制度、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这就告诉我们,直接生产人们吃、喝、住、穿之类物质生活资料领域的制度,即我们谓之的经济制度,是一个社会存在的基础,同样,也是人类文明赖以存在的基础,其好坏优劣,直接地影响到文明的发展和进步。由于社会上层建筑中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及其与之相适应的各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从这个基础即经济制度上发展起来的,所以,马克思特别注意研究这个经济制度,他的主要著作《资本论》就是专门研究现代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制度的。那么,社会经济制度又如何界定?在马克思主义的语境中,社会经济制度又称之为社会经济形态或社会经济结构,这个概念是指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上占主要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由此而构成了该社会的经济基础。所谓生产关系,就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一般都是规范化、制度化了的,是为法律所确认的。生产关系之所以产生,其原因就在于一切生产都是社会生产,即是说人们不可能孤立地、单独地进行生产,他们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就不能进行生产。这里所说的“一定的方式”,就是指为了使“共同活动和相互交换其活动”(生产)得以实现,而对人与人之间关系进行的“一定的制度规范”。所以,生产关系的本质,就是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人与人关系的制度化与法制化。生产关系的具体内容,马克思将其概括为四个方面,即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方面的关系,“它们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48]这四个环节上各有制度,它们虽然处于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过程中,但是,处于支配地位并起决定作用的制度,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制度。因此,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的核心制度,其他各种经济制度在发展过程中,都是围绕这个核心制度来旋转的。基于生产关系内在的联系,所以马克思说:“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特征的社会。”[49]上述对社会经济制度即社会经济形态的阐述,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它的几个特征:
其一,社会经济形态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综合体。由生产关系总合起来构成的社会,虽然有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可在此之外也还有一些处于非主要地位(或者是进步的,或者是落后的甚至是反动的)生产关系。就其生活层面来说,各种现象,五光十色。既有进步的潮流,也有反进步的逆流;既有光明的前景,也有阴暗的晦气。在一定的社会历史阶段里,虽然有与政治经济制度相适应的主流意识形态,成为制定当时人们行为规范的指导思想,主导人们的精神生活与文化建设的过程;但是,也有与之相左的甚至对立的社会意识及其现实力量的存在,构成了社会生活中的不稳定因素。所以,社会形态或社会经济形态是一个多元性的、多层面的综合体。
其二,社会经济形态是有严密结构的。构成这个综合体的因素虽然十分复杂,但是,从互动机制的内在联系上分类,其主要构件既可以从纵向方面将其分做两层。基础层面即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有机统一构成的社会生产方式,其中生产力是生产方式的物质内容,而生产关系则是它的社会形式。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了社会的经济基础;上层层面即树立在这个经济基础之上的是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并是其产生原因的基本依据。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既然是由经济制度(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关系制度,核心是财产——尤其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制度)的性质来决定的,所以,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都是具有独特特征的。认识了社会经济形态的内在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我们就能够科学地区分和把握划分人类历史上社会经济形态的科学标准。马克思用这个标准对人类历史上的社会经济形态作了划分:“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50]
其三,社会经济形态在其发展过程中,显示出不平衡性与制度化过程的有机统一。每一种社会经济形态的诞生,都是它的各种因素、各个方面竟自发展的结果。但是,它的各种因素、各个方面在生长过程中,平衡、均匀的发展(制度化成果的显现)是有条件的,因而是暂时的;有快有慢、有高有低的不平衡发展则是无条件的,因而是绝对的。从一般规律来看,一个新的社会经济形态的成长,首先是从社会物质资料生产状况(特别是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开始的,透过生产力的发展曲线既要催促与之相应的生产关系的生长,又要同压制它生长发育的落后生产关系进行斗争。这种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适应与否或适应程度的矛盾与斗争状况,必然会或慢或快地从经济基础传导到上层建筑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必然要从政治上和精神上表现出来。“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51]
其四,社会经济结构是动态与静态的有机统一。在相对静止(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发展或者起保护、支持与促进作用;或者生产关系已经变成了生产力发展的障碍,但是它还没有被历史否定)的情况下,社会经济结构的性质是由居于社会主导地位的一整套制度(尤其是其根本性的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作标志的。在社会大变动的情况下,变动的核心内容也是首先指向制度的,尤其是针对它的根本经济制度(关键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其目的或者是在现行的社会体制框架内尽快尽早地促成它的改良,或者是通过激烈的社会变革,形成一种有别于以往的新的社会经济制度。社会经济形态的变动,归根到底是制度尤其是生关系制度的首先变革,即旧制度逐步地僵化、脆化而老朽,被时代所淘汰;新制度或快或慢地向其结构的各个部位延伸,最后使整个社会结构按照适合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定型化、制度化。
(二)文明的本质特征就是在制度优化中开拓与积累
包括原始文明在内的任何文明,都是在社会中产生和发展的,即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中发育、成长起来的,都要通过各种有形无形的社会现象来表现;那么,社会经济结构同文明的关系就是一种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文明被包容于社会经济制度或经济结构之中,其意是说:文明见之于经济制度方面的,只是对那些符合并有利于时代生产力发展、有利于人民大众生活改善和社会安定的制度及法律的肯定(其反面,就是对那些违背时代要求,破坏生产、有害经济、引起乃至制造社会动乱、荼毒人民群众的制度和法律的批判与否定),对一切治国安邦、推动社会进步的政策与策略的经验积累。从文明同社会经济形态关系的现实内容与逻辑推演来看,两者相比其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区别的根本点何在?这个根本点就在于文明首要的不是着眼于生产方式和利益关系的诉求,并不以历史上各种经济制度是否代表了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为其衡量尺度,用以决定是否文明;而是强调以人为本的社会开化状态或进化状态。社会经济形态本身就是众多性质相异甚至相反的事物与现象包容在一起的综合体,而文明只能是其中单立的或复合的在本质上能表现出时代要求的特性、因而具有时代先进性特征和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成果与事实。社会形态以兼收并蓄为原则,在宏观上它“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在微观上它是一口大染缸,红、绿、黑、白、青、兰、紫一应俱全。没有容纳的雅量,没有斑斓的颜色,人类就没有了社会。与此相反,文明只是社会中的一束鲜艳的花朵,它以其纯真作为时代的骄傲;文明对于同类的吸纳力、亲和力与融合性都十分积极热情,但是它容不得半点杂质,更是以假乱真、以丑为美、以恶为善的死敌。因此,从浅层次的现象上、外表上看,例如从人的行为方式上看,几乎可以一望而知文明的存在与否,因为它是以一种“状态”的形象方式进入人的认识领域的(当然,对文明的深刻认识与本质特征的探索,还是少不得艰苦的理性加工制作)。可是对社会经济形态的认识,从一开始就必须使用理性的“解剖刀”,以便从万千相似或类似的经济乃至政治现象入手,细致入微地分析其结构,把握其内在的联系,然后才能以精确的语言作出符合实际情况的科学结论。如果仅凭初步的感性认识或杂乱无章的材料堆砌,人们是很难获得对社会经济形态的准确认识的。其原因就在于社会经济形态不是一种可以用形象作导向来认识的社会开化状态,而是要经过从感性到理性、再又从理性到感性多次反复认识,才能完成的一种复杂结构性的理性“解剖学”工程。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既然文明包含于社会经济形态之中,两者又不能不存在着某些割舍不断的联系,仅仅依靠直觉作外观形象性的判断也是不可取的:
其一,文明的发展过程也同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过程一样,最需要从社会结构制度化过程加以认识,以便从科学的基础上去准确地判断和把握。社会结构制度化的路线是从生产力向生产关系、从经济基础向上层建筑发展,这也规定了文明的发展路线,即文明虽然起于“青萍之末”(生产力与生产方式有机统一的社会生产方式变革之始),可它一经发生就必然要尽快地从经济基础生发到上层建筑各个领域的各个方面,必然要从政治上、精神上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表现出来,形成一个完整的社会文明。这是一个新文明的萌芽与产生、新文明替代旧文明的艰苦复杂过程。所以,衡量某种文明是否产生,不仅要注意社会经济基础领域的变化,而且还应该关注社会上层建筑方面的变化情况,坚持客观、变动和全面体察文明的辩证观点,反对主观、静止和片面的形而上学方法。在衡量文明是否产生的标志问题上,不但要使其标志能在历史发展的某一阶段上的社会生活三大领域中共有、通用,而且还应当使其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全过程中共有、通用。我们既然坚持一个社会经济形态(社会经济制度)的产生应着眼于它的全面性和完整性的考察,即对社会结构制度化过程认识的完成,那么,在作为蕴含于其中的文明产生的标志问题上,当然也要坚持对社会结构制度化过程认识的完整性。只有坚持从社会结构制度化及其完整性的社会文明观点出发,才能彻底摒弃以某几种器物或物象作为文明产生标志的偏颇理论。
其二,文明永远处在动态的发展变化之中。文明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发展是不均衡的,其覆盖性有先有后,其发展速度有快有慢,其扩展节奏有强有弱,其现实水平有高有低,等等。这些状态的产生,归根结底是受到社会经济形态发展过程“不平衡——平衡——不平衡”规律的影响,是十分正常的现象。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文明也会在“不平衡——平衡——不平衡”的动态式中,经历着从“量的积累——部分质变——整体质变”的过程,一步一步地由低级向高级作螺旋式的上升。马克思说:“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就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52]因此,在寻求文明的根源时,既要着眼于经济基础(特别是生产关系中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同生产力关系的考察,弄清楚文明盛衰的经济性根本原因;又要高度重视上层建筑(尤其是公共权力或国家政权)对文明发展的影响,还要关注生产力或快或慢地发展中的技术进步与文化积累,放眼前瞻日益紧迫地提出的对文化成果加以提炼、整合与创新的要求,使新的文明呼之欲出(往后便是新文明的发展)。这个大思路告诉我们,在观察文明的产生和发展时,有一个重要的视角不可忽视,那就是既要看到以保护过时的生产关系为己任的政治权力和意识形态,对新文明产生的扼制作用,也不可忽视残存于新社会里的那些过时的文明观念或落后、反动文化等现实因素,对发展着的新生文明施加的影响。每一种社会经济形态的诞生,都是它的各种因素、各个方面竟自发展的结果。对于文明的更迭来说,情况也是这样的。
其三,社会文明的标识与冠名,应当以标识不同社会性质的社会根本制度为依据。从广泛的角度来看,社会生产与生活的一切方面,只要是表现为社会进步状况的事物、行为与思想意识,都可以冠称为文明。这就有了标准特殊、类别不一、名称各异的文明。诸如: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工业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思想意识文明、制度文明、行为文明,古代文明、现代文明,中国文明、外国文明,等等。但是,不论上述文明广泛到了何等程度,它们终究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经济制度)基础上发生的,是打上了时代烙印的,是一定时代条件下、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的总体性文明(社会文明)在不同领域、不同方面的具体表现而已。鉴于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是由经济制度(特别是在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关系制度)的性质来决定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都是由性质不同的经济制度来表现其独特特征的(例如:封建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等),那么,从社会经济结构中所诞生的社会文明(总体文明)的社会关系标志(非工艺技术标志),当然也就只能是同一的社会根本制度。例如,我们平常所谓“资本主义文明”、“社会主义文明”等,不就是以社会的根本经济制度作为标志来称呼的吗?
其四,作为社会关系文明标志的经济制度,必须是那个时代的、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经济制度。制度是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文化。在人类的发展史上,制度是从许多有利于人性发展的动物的某些“规矩”(有些人类学学者将此称之为“动物的利他性”或“利他主义”)进化而来的。制度的萌芽,最初表现为原始“禁忌”的产生、风俗习惯的形成,等等;最后才从一般的习俗中分离出带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这就是我们今天所称之为的制度。因此,可以说制度几乎是与人生俱来,是伴随人类社会的诞生而产生的。制度的作用是将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即一切已经形成了的相同或不同的、物质的或精神的关系乃至“文化”产品“粘合”起来,形成一种规范的存在方式与固定的运作模式,以求在社会生产与生活中发挥作用。正是制度的规范、调整与整合作用,人类才最终脱离动物界而迈进了人类社会的门槛。原始制度促使原始社会结构制度化,并最终产生了原始文明。但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后,正如许多文化现象一样,制度也分化了,分出进步制度、落后制度与反动制度这样三种类型;它们在人类文明及社会进步中的作用是不相同的,有的甚至是相反的(好的制度包括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在社会生产与生活中发挥正面的积极作用;不好的或坏的制度作用则与此相反,在社会生产与生活中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甚至巨大的破坏)。鉴于制度的这个特性,它就不能不在文化领域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我们就不能将它等闲视之。我们强调用制度作为文明产生乃至发展的标志,不仅是排除了落后的、反动的制度,而且也不是用某些单立的制度(诸如各式各样的具体制度)或者某种类型的制度(诸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而是强调一整套相互有机联系又具有鲜明特征的社会制度的建立。这种以经济制度为根基的社会制度的建立过程,就是充满了新旧斗争、新的社会结构不断制度化,直至崭新社会经济形态即新兴文明的诞生、巩固和发展。
【注释】
[1]中共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室编译:《文明与文化》(国外百科辞书条目选译),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第16页。
[2]中共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室编译:《文明与文化》(国外百科辞书条目选译),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第1页。
[3]中共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室编译:《文明与文化》(国外百科辞书条目选译),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第3~4页。
[4]中共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室编译:《文明与文化》(国外百科辞书条目选译),求实出版社1982年版,第73~75页。
[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10页。
[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8页。
[7]刘德厚:《广义政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页。
[8][英]卡莱尔:《文明的忧思》,中国档案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5页。
[9][英]卡莱尔:《文明的忧思》,中国档案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
[10]参阅《傅立叶选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90页。
[11]《圣西门选集》第2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70页。
[12]汤因比:《历史研究》(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63页。
[13]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24~26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1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页。
[16]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河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17]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河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18]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河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19]参见童恩正与安志敏先生的论战文章,见《人类与文化》,重庆出版社1998年版,第423页。
[20]《中国文明起源研究要览》,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21]史式:《五千年还是一万年》,《团结报》,1999年6月10日。
[22]《中国文明起源研究要览》,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23]苏秉琦:《中国文明起源新探》,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02~127页。
[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55页。
[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75页。
[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页。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52页。
[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67页。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666页。
[3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6页。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04页。
[3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4页。
[3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页。
[3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68页。
[3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5页。
[36]张岱年,方克立主编:《中国文化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页。
[37]黄楠森:《论文化的内涵与外延》,《北京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
[38]罗大冈:《试论文化》,《百科知识》,1989年第6期。
[39]夏鼐:《中国文明的起源》,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80页。
[40]夏鼐:《中国文明的起源》,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96页。
[41]夏鼐:《中国文明的起源》,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105页。
[42]汪澍白:《文化与文明小议》,《百科知识》,1990年第3期。
[43]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44]汤因比:《历史研究》(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63页。
[4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42页。
[46]《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40页。
[47]《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4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2页。
[4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63页。
[5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页。
[5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页。
[5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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