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社会工作职业化 转变政府职能
翟桔红
社会工作是指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运用个案、小组、社区、行政等专业方法,以帮助机构和他人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的社会服务工作。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但总体发展还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将从公共管理领域政府职能的视角对我国社会工作的现状、原因及出路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希望有更多领域的学者来共同关注和研讨社会工作问题。
一、我国社会工作的现状
(一)社区工作专业化程度低
传统的行政型社会工作,其任务是由上级逐级下达的,最后大多由居委会承担。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基本上是以行政干部和准行政干部身份出现的,他们大都没有受过社会工作专门训练,包括一些社会工作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也缺乏社会工作专门知识。
(二)社会工作方法陈旧单一
目前我国社会个案工作仍沿用传统的物质帮助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手段,较少采用心理咨询和心理诊疗手段,也较少使用团体工作法和社区工作法。
(三)群团组织官方色彩浓
工会、青年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是我国目前开展社会工作的主要组织形式和服务机构,但是,群团组织中普遍存在行政化倾向,集中表现为:第一,由于群团组织是在党和政府直接领导下成立的组织,并承担着某些行政职能,导致群团组织的民间性社会性特点不突出,官办色彩太浓厚。第二,群团组织的覆盖面萎缩,凝聚力下降。第三,群团组织的工作人员是行政编制,官僚作风难以杜绝,工作方式简单化,经常性的深入细致的工作作风有待养成。第四,群团组织的组织运作方式行政色彩浓厚,缺乏灵活性;资金匮乏,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主要依靠行政拨款;工作理念陈旧,缺乏活力。[10]这些问题致使许多群团组织不能充分代表民意,反映公众对社会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要求,群团组织的整体服务效能比较低,难以真正发挥联系政府与社会的桥梁作用。
二、社会工作服务效能低的原因
(一)社会工作没有实现职业化
1.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整体素质较低。一是年龄偏大。二是学历偏低。三是专业结构不合理。
2.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的在岗培训。
3.政府关于社会工作的制度尚不健全,没有职业保障,导致社会工作人员的社会地位、工作地位较低。
4.政府部门对社会工作职业化缺乏共识。政府部门中,除教育部、民政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认识到社会工作的重要性外,其他部门还没有真正重视社会工作。
(二)政府职能缺位、错位
1.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缺位,体现在财政支出结构上就是社会福利开支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偏低,政府对社会福利的财政投入较少。
2.社会工作由政府垄断是职能错位,缺乏竞争机制和约束机制,导致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较低。
3.政府有关非政府组织的政策环境不良导致非政府组织发育不良,政府职能无从转移和让渡。
三、推进社会工作职业化,转变政府职能
(一)推进社会工作职业化
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的基础是职业地位的建立,即职业要被社会认可。在这方面,上海市走在全国前列。2003年6月,上海市人事局、民政局联合印发了《上海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标志着我国在这方面开始起步。
1.在政府指导下,依托社会工作教育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在岗的各级社区及机构的社工人员和管理者(包括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成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平。
2.明确社会工作者的岗位设置(编制),严格社会工作的准入机制。在实践中可以在社会工作属性较为明确的机构中先行设置社会工作职业岗位,如社区、养老院、监狱、医院、学校、政府机关、公益性社团组织中明确某些岗位应当是专业社会工作者。以后还可以扩大到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中去,让“社工”参与企业劳资关系等方面的工作,用社会工作的理念参与企业管理。
3.借助2006年出台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评价体系》,积极实施适用于我国的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制度,构建社会工作职业和薪酬体系,切实提高社会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和收入水平,促进各类社会服务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4.建立社会工作者管理机构。目前,港澳台地区都建立了社会工作者管理机构。现在我国已颁布了《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和《社会工作者职业评价体系》,而贯彻落实这些政策规定,也需要相应的专门管理机构。
(二)转变政府职能
1.为提高社会工作服务社会的效能,政府首先要准确定位职能。政府要颁布实行各项社会工作的法规、条例、规章和考核评估指标,规范政府、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公众在社会福利事业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起好促进者、合作者和管理者的作用。
2.政府应以公众需求为服务导向。提高政府服务效能的主要途径:一是政府扩大决策的公众参与;二是公共服务的效能以服务对象评价为主。
3.政府要转变职能行使方式,由直接提供社会服务转变为主要通过非政府组织等间接提供。同时,在社会公共服务的供给上,引入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另外,政府应对非政府组织进行必要的规制,加强对社会工作机构的监管,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工作的公益性、可预期性和可持续性。
4.政府应保证社会工作的财政投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应也不可能直接经办各种社会服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承担的社会职能可以削弱,公共财政支出可以减少。相反,在开展社会工作中,政府财政应充分体现公共财政的性质和作用,财政拨款应成为社会工作机构的主渠道,以保证社会福利服务工作的稳定运行。
(三)处理好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和从事社会工作的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是全能政府包揽社会事务、直接提供服务的机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非政府组织的日益成熟,社会工作应主要由非政府组织来承担。鉴于目前仍处于转型过渡时期,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将继续维持,但应尽力引导其成员掌握和运用专业化的社会工作知识和技能,转变工作方式,服务社会。
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的道路在我国才刚刚起步,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当前,重要的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合力,加快步伐早日出台有利于促进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的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不断向前迈进,不断走向深入,进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改善公共服务结构,提升公共服务效能,以满足社会需要,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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