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中政府投资乡村社会资本的策略研究
徐双敏 罗重谱
20世纪以来,学者们一直致力于探讨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源,破解不同国家和地区经济、政治呈现非均衡发展之谜,货币资本、物质资本、技术资本、人力资本包括正式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安排都先后被视为一个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关键要素和必要条件。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研究的逐步深入,解释的乏力使学者们一次次放弃了原初的想法,继续探索差异背后的根源。社会资本即是在这一发展逻辑中出现的又一新的解释范式,其广泛的解释力受到了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们的普遍青睐,使其迅速成为诸多学科普遍关注的热点和前沿问题。
一、乡村社会资本的内涵和价值
乡村社会资本是指农民长期相互交往、互惠合作过程中形成的乡村社会网络,以及体现于其中的乡村社会信任和传统互惠互利规范。它是一种无形资产,存在于村民间的人际关系中,不能离开个人而又不完全依附于个人而存在;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不会因某一村民的利用而减少其他村民对社会资本的利用,也不会为村民利用设置限制性条件;具有积极和消极的外部性,有利于促进村民间的合作,解决“原子化”村民间的合作困境,然而也可能导致对非群体成员的排斥和“贫困的自我复制[2]”;乡村社会资本不会因使用而会因不使用而枯竭,具有自我强化性和可累积性。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新农村建设的任务和目标:把农村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美好社区。这些目标皆有赖于蕴藏于乡土社会结构中的乡村社会资本的支持,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乡村社会资本所蕴涵的参与网络有利于促进新农村的良好治理和民主管理的实现。(2)信任社会资本能够促进新农村的农民合作与生产发展,进而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3)传统互惠规范有助于促进新农村的团结互助和乡风文明水平。
二、我国乡村社会资本现状剖析
当前我国经济结构和体制的转型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断裂最终导致了社会资本的断裂:一方面,传统的信任控制机制解构,单位濒临“破产”边缘,社会舆论和互惠规范的约束力日趋衰弱;另一方面,现代社会所倡导的基于制度和契约的普遍信任缺失,有助于培养公共精神的村落组织因缺乏适合的“生态”而严重“发育不良”,农村依然处于正式制度控制的“空白地带”,仅依靠日趋衰弱的传统规范勉强维持摇摇欲坠的社会秩序。
(一)乡土社会信任文化断裂,信任控制机制濒临解构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低度信任的社会,中国人的信任是建立在血缘或亲缘性关系基础上的特殊信任和情感性信任,是信任半径仅局限于家庭和私人朋友圈的人际信任和深度信任。其信任度呈现出乡土社会式的“差序格局”状况:以亲人为中心,像波纹般向外扩散至朋友、熟人、陌生人,由里而外人际信任逐步减弱。
经济体制的转轨和社会结构的转型,使原有的国家直接控制的资源分配机制逐渐弱化,单位制受到市场的强劲冲击控制日益式微或濒临解构,对村民不再具有外在的限制和约束力,而市场经济条件下依靠法律、制度及其内隐权力维系的制度信任和普遍信任尚未建立。于是,传统与现代无法链接,“熟人社会”的信任文化难以植入现代社会,依靠传统信任文化支配的村民在市场交易中显得不合时宜,也遭遇到诸多何谓理性的困惑和抉择,信任他人变成了非理性的经济选择。信任文化的断裂也使得村民间的人际关系发生了巨变,乡村社会的信任控制亟待新的机制予以支撑和维系。
(二)乡村社会内蕴的传统互惠互利规范约束功能日渐衰弱,法律制度“失灵”
随着户籍制度的变革和城市化的推进,现代社会的流动性大大增强,村民不再局限于狭小的“熟人社会”,通过自由流动,村民可以轻而易举地摆脱“熟人社会”的监控,依附于血缘和地缘而发挥约束力的乡村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面子”声誉效应皆处于失效状态,于是传统互惠规范也失去了对村民行为的约束和限制作用。村民可以在村庄外获得收入,建立自己的生活意义和人生价值,对村庄失去了固有的认同感,他们的村庄生活面向[3]发生了由内而外的巨变。受市场经济的冲击,传统农民接受了现代的货币理念,他们学会用理性的算计以做出“理性人”的最优决策。市场经济所催生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和物质利益的诱导,导致机会主义行为泛滥,传统的互惠规范和赖以维持其功能的非正式机制正在解构。
三、乡镇政府投资乡村社会资本的策略
乡镇政府与农村社会之间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使其自然成为乡村社会资本投资和培育的责任人。乡镇政府投资乡村社会资本的主要策略,应该是通过有效提供必需的农村公共产品间接地促进社会资本的创造,加以宏观政策的引导和法律的支持和援助,以营造一种有利于乡村社会资本发展的内部空间和外部环境。
(一)重建乡村信用体系,促进“特殊信任”向“普遍信任”转型
建立在感情、人情和熟悉度基础上的特殊信任,在长期的村庄生活实践中,促进了村民间的合作,降低了交易成本,规避了村民的机会主义行为。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结构的转型,城乡二元体制逐渐松动,社会流动性不断增强,关系网络的异质性和疏散性也越来越高,传统的人际关系网趋向弱化,其约束力也随之降低。随着社会转型,传统依赖于血缘和地缘关系建构的信任控制机制逐步解构。现代市场经济召唤的诚信迫切需要建立一种稳定且可预测的制度结构——制度信任(普遍信任)以恢复被毁损的人际关系,以此降低人际交往范围不断扩展的现代化社会结构的复杂性和因信息不对称隐藏的风险。
为此,乡镇政府应致力于健全和完善与现代市场经济匹配的各种规章和政策,并保证及时而有效地执行,为普遍信任的建立提供良好的外部制度环境;乡镇政府应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加快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建立信用的记录、评价和公开制度,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还应完善和强化惩戒机制,使村民明白行为规范和准则,并在发生背信弃义的行为时,予以及时有效地惩罚。
(二)尊重和维系传统互惠互利规范,建立和完善现代法律制度
乡村社会规范,促进了村庄共同体内个人、群体间的合作。正是那些内化于村民头脑中的存在维系了两千多年的村庄秩序,保证了乡村社会的基本稳定。即使在现代性的后传统秩序下,作为秩序保证的传统和习惯并没有被理性知识的必然性所替代。因而,尊重和维系传统互惠互利规范,对于乡村社会资本的培育和乡村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意义重大。屯堡乡民社会所内蕴于日常生活、社会交往、节日庆典等多方面的浓郁文化传统和丰富的民俗文化活动,增强了村民的互动频率和交往次数,人们在频繁的交往活动中生产出一套非正式规范,并依靠强大的社会舆论力量予以维系。多样化和持续性的村庄文化活动(如“抬亭子”、“过河会”、河灯节、跳地戏、花灯、说唱书、佛事及宗教活动)以及非周期性的村庄公益性建设活动(如修桥铺路、捐资投劳修建学校等),一方面培育了屯堡人的集体精神,另一方面促进了村民间的交流与沟通,增强了村民对乡村社会的认同感,有助于强化乡村互惠规范的约束力。[4]
受传统法律文化观念的影响,宗法特权、专制、权利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思想产物在现代农村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无所不在,由此引致的普遍法律信仰危机,阻碍了依法治国方略的施行和全面法制社会的建立,甚至使农村沦为宗族和黑恶势力的“统治区域”。因此,在尊重和维系传统规范的同时,还应运用现代法治理念和制度创新来实现传统社会资本的现代化转型,合理吸纳民间现存的传统互惠规范,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将其系统化,把村庄公共生活秩序亦纳入法律控制范围。
(三)培育村民公共精神,鼓励支持农村民间组织发展
公共精神的培育依赖于人们对社会共同事务的参与所获得的知识和能力的发展。乡镇政府可以借鉴“韩国新村运动”的经验,通过投资一系列具体而实在的村级项目开发和建设工程,如改善村庄道路、翻新农民住房、建设农村饮水灌溉系统、村庄会堂、学校和图书馆等文体设施,从而激发村民自主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勤勉、自助、协调、奉献的公共精神,增强村民对乡村的认同感;亦可以通过具有感召力的活动和村民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培养村民的伦理道德,采用多样化的符合村民品味的培训方式开展精神教育,促使其树立乡村社会责任感和义务感,培养出与新农村建设要求相匹配的村民公共精神。
乡镇政府作为与农村和乡民组织直接对话的国家机构,应该鼓励和支持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民间组织的发展壮大,关键需要政府的培育和支持。政府要从控制性管理转向培育型管理,积极帮助民间组织提升运作水平,促进其健康发展。”[5]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民间组织的性质、宗旨、地位、组织形式、权利和义务,等等,使其从事的各项活动有法可依,提升其社会公信度,为民间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其次,明确村委会、村支部和村民组织各自的活动界域,从制度上保证活动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再次,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通过资金的输入和免费的人员培训提升其自身管理水平和运作能力。最后,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促进其健康发展。加强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防止其发生异化,确保民间组织的非营利性和程序性民主,从而为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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