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西方国家对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监控与约束
西方国家对公共部门及其成员的监督与约束机制较为科学,它们运用法律来保障制度以及规范的有效运行。在监督上,体现为利用法律制度安排对公职人员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在相配套的约束上,重视运用相关的义务关系对他们进行约束,实现了监督与约束的有效结合。
一、西方国家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监控与约束系统
目前在西方各国公共部门内已构建了一个错落有序、相互制约、相对完备的公职人员监控系统网络,它由立法系统、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诸方面组成。
1.立法系统的监控。
立法系统一方面以立法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一方面又监控着行政系统的工作,及公职人员系统的运营情况。立法系统的监控方法主要有:质询、听取行政部门工作报告、审批财政预算和行政立法等。
2.司法系统的监控。
司法系统以通过司法审判活动一方面纠正公职人员系统运营中的违反规则的情况,另一方面又以司法审判判例的形式参与制定和补充公职人员系统的规则。从处理人事纠纷和参与建立公职人员系统规则这个意义上说,司法系统对公职人员系统的监控属于宏观与微观(工作管理)相结合的监控。
3.行政系统自身的监控。
行政系统自身的监控概括起来可以分为自力监控与规则监控两种情况。所谓自力监控是指行政首长或人事管理机关自上而下地对各级工作人员实施的制约与监控,完成这种监控的主要手段就是激励和制裁。所谓规则监控是指行政系统通过制定规则对公职人员系统进行的制约与监控。
4.工会的监控。
很多西方国家允许由政府和公务员工会的联合协议机构直接参与处理公务纠纷案件,工会的监控权主要有上诉与参与仲裁。工会还可以通过罢工的方式作为制约与监控政府人事管理活动的手段。
5.舆论监控。
舆论监控在西方有“第四权力”的美誉,它可以迅速产生影响并能启动法律监控的程序。舆论监控也是一把双刃剑,运用不好,其反作用也很大。正如黑格尔所说的,“在公众舆论中,真理和无穷错误直接混杂在一起”,因此,舆论要加以节制。
二、西方国家的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监控与约束机制
西方国家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监控与约束机制历经百余年的发展,形成了多元化和双向化格局,并使这种格局呈现出了系统性、制度化、独立性和双向性的运行方式。
1.系统性。
西方国家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监控系统既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又具有明确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互不干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组织网络。各监控部门职能划分相对科学,且各具有特殊的监控力领域。部门内的监控内容清晰,事前事中事后监控齐全,既有对公务员个人的监控又有对公务员管理活动的监控,兼顾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务员的个人利益。
2.制度化。
西方各国的监控都有着完善的制度保障,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就很重视有关的监控条款。最直接的对公务员的监控来自行政法规中的规定。在西方除了有健全的实体法的约束,更有对监控程序的程序法规定,特别是对公务员进行惩罚时的程序规定较为细致周延。为了防止惩戒权的滥用,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西方各国政府大多建立了公务员惩戒的救济制度。
3.独立性。
西方各国都很强调监控机构的独立性,特别重视行政系统内监控机构的独立性。保持监控机构的独立性,就必须使监控机构的管理权、用人权、财政权都完全脱离于被监控机构。美国的伦理道德办公室就是为了加强廉政方面立法而从人事管理总署内分离出来的一个独立机构。
4.双向性。
西方政府与公务员的法律关系被定位为雇佣关系,单个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相比无疑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西方通过组织工会进行集体谈判来影响行政机关以保证公务员个人正当权益的实现。工会就有关公务员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通过与政府的谈判,一方面实现维护公务员集体权益的目的,一方面以此来监控政府的人事管理活动。
三、西方国家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监控与约束机制的特征分析
从总的趋势看,西方各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监控与约束呈现出如下特征:
1.注重法律建设,规范行政行为。
西方国家的立法比较严格,务必做到一切行为皆有法律作为依据和保障。最直接的对公职人员的监控来自行政法规的规定,如美国1911年颁布的《从政道德法》、《廉政法》等,大量的法规和条例已基本形成了一套较系统的具体的公职人员行为规范。(2)
2.监督与约束的主体独立性强。
监控机构缺乏独立性也就缺乏权威性,就很难避免“失监”、“弱监”、“虚监”现象的发生,权力发生错位也就在所难免了。由于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高,独立性强,不依附于被监督与约束的主体,西方国家往往可以排除干扰因素有效地进行监控。
3.约束与监督以“经济人”假设为前提,与公共部门公职人员的利益相结合。
从监督约束的运行看,西方将约束与监督机制与个人利益、个人行为挂钩,通过对个人利益的约束来控制公共部门人员的行为。西方国家通过公职人员因损害公共利益将丧失其个人利益的相应规范来约束他们的行为,例如通过扣除或取消养老金公积金的办法来限制公务员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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