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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政治文明的载体和形式

时间:2023-09-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政治文明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宪政与法治确立了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和强效化,无论是何种制度,没有哪一种在权威性和位阶上能够与宪法相提并论。法治制度下的依法制约权力机制是政治文明得以实现的关键。

二、法治是政治文明的载体和形式

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活动所取得的成果,表征着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以民主政治为本质特征,但其具体样态又是多方向、多维度的。政治文明不仅要求主体具有高涨的政治热情、对政治活动的广泛参与,而且呼唤政治表达自由以及通畅的表达路径,使政治成为社会主体普遍意志的高度集合而非个人恣意,确保公共权力始终围绕社会主体权利运行而不至偏离轨道,以实现人权为终极目标,还要求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正当性得以张扬与强化,权力执掌者具有优良的政治德性、严守公共生活规范。可见,政治文明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建设政治文明,需要社会主体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多种方式和力量。那么,在这些方式和手段中有没有一种起基础性作用的基本方式呢?为此,首先需要明确地认识到,国家政治制度是由宪法与法律设定的,政治民主需要由法律来保障,需要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规范与固化,正如亨金所言:“一个合法的政治社会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种同意在人们为建立政府而达成的社会契约中反映出来。这种社会契约通常采用宪法的形式,而宪法又会确定政治构架及其建制蓝图。”[17]法治制度尤其是宪政制度是政治文明的载体和表现形式,人类政治文明进步与发展的基本方式就是宪政运动,并且宪政运动成为其价值导向和行动指南。“世界上历来的宪政,无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以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18]尽管对宪政的理解在本质上存有不同甚至根本分歧,但是,宪政制度与法治对政治文明的表达与实现功能则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宪政与法治确立了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和强效化,无论是何种制度,没有哪一种在权威性和位阶上能够与宪法相提并论。政治的根本制度与根本任务通过宪法的固定与逻辑化之后,便具有了无可比拟的效力和可操作性。“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或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19]制度的宪法与法治构建是为了制度被理性而有效地执行,如何执行与实施政治制度,涉及政治行为的文明问题。文明的政治必定是文明地治理国家、管理众人、管理社会事务的政治,而治理之道无论有多么复杂多样,归结起来无非就是两种:人治与法治。人治显然是非文明的野蛮政治的代指,只有法治才是政治文明的治理之道、管理之策。政治统治、政治管理和政治参与等政治行为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范,才能合理有序地运行,用法治机制来调整政治行为,能够使之公平、公正、合理,符合人类理性,促进社会和谐。法治之法所具有的指引、教育、评价、预测等规范功能和积极进步的社会功能通过作用于人们的观念、意识,促进政治意识的文明与进步。法治是由一整套实体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结合而成的体系,既具有抽象的价值理想,又具有可操作性极强的价值实现机制。政治文明作为法治的实质价值,完全可以甚至必然要借助法治之工具性价值的发挥来实现。而且,政治文明总是在政治利益的冲突与一致的博弈中得以展开的,不仅需要民主的利益表达机制,也离不开理性的利益诉求、利益救济机制。法治尤其是宪政制度所具有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种将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高度融合的制度安排,最能有效地排解政治冲突、维持政治平衡、修复政治秩序、达到政治和谐。因为它“还要求一个诸如司法机构的独立机关行使司法权,以保证政府不偏离宪法轨道,尤其是保证权力不会集中以及个人权利不受侵犯”。[20]总之,法治对政治制度起确定作用,对政治行为起调整作用,对政治意识起促进作用。建设政治文明,当然要推行法治,换言之,法治是政治文明得以实现的基本方式。

一方面,法治可以预设政治权力文明运行的制度架构,防治权力专断与野蛮。从实施机制上看,法治通过对权力的制约来保证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保持社会和谐有序发展,提升政治文明水平。

法治既要理性地塑造正义而高效的良法体系、剔除恶法亦法的人治观点,又必须精心培育社会主体崇尚法律权威的美德,并建立起具有至上性、正义性、免受外界干预的权力运行机制。一言以蔽之,法治的核心要义在于如何确立国家得以有效治理的最高依据与规则。在法治的内在运行机制和价值取向上,实现权利主体和权力主体之间关系的合理定位,厘清治者与被治者或依法治民与依法治权的关系。法治含有如何实现其内在价值与外在追求的机理,是社会正义与理性秩序之价值选择和制度安排的统一体。而制度安排包括权利的确定、强化、权威保障制度和权力的法律限定、规制制度两方面,可简化为权利与权力关系的理性选择和合理定位。法治制度下的依法制约权力机制是政治文明得以实现的关键。

政治的主要问题是政权问题,即权力的来源与根据、权力按什么原则、依什么方式运行。法治能够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权力的运行要求规范有序、保持连续性,而法律明确稳定,能很好地满足这个要求,因此权力运行的方式只能是权力的法治化。具体言之,权力具有命令与服从的基本属性,既可以借此强有力地维持正当运行,又可能无限地对外扩张与膨胀。为了抑制权力之恶性,弘扬其善性,就必须消除权力的混沌状态,对它加以拆分,建立“有限的、分立的和负责任的”[21]权力架构。具体说来,权力运行的法治化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权力取得的合法化。对任何国家权力的获得与享有,都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授权,从法律中获得其渊源,由法律所确认;任何无法律依据或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所谓权力,无论其是外来的或是自封的,都是无效的、不现实的,从根本上违背法治原则的。也就是说,在权力体系中的任何一级权力形式的确认都必须法治化、程序化。就基本权力而言,应有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的规范确认;就非基本权力而言,则必须有由宪法所派生的基本法律规范来授予。(2)权力行使的法定化。权力所及的范围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界限,否则便是越权甚至是特权;权力行使的方法必须合乎法律的要求,否则就构成侵权或者滥用权力。(3)权力矫正的法定化。权力运行不管是从实体意义上还是在程序意义上讲,都应依照法律设定的轨道前进。法治原则在实践中的巨大作用既表现在依法限制权力的运行上,又表现在对一切偏离法律规范的行为进行矫正、治理,即进行宪法审查、司法制裁等方面,还表现在这些矫治权力滥用行为本身的程序化、规范化与法制化上。[22]

另一方面,法治内置着人权的保障与救济机制,是实现政治文明终极价值的最佳选择。

政治文明主要是通过政治活动得以体现的,而这些活动尤其是政治权力的运行要得以顺利实现,必须要与社会的相关方面即权力的相对方相协调,人类一切活动尤其是政治活动的重要目的是保障和实现人权。人权是人类追求的崇高目标,人权的实现程度是政治文明的一项衡量标准。人权是同专制、人治针锋相对而提出的,在没有政治文明的人治社会,不可能实现人权保障,如果说存在一些所谓权利,那也只不过是少数主体的特权,是人权的异化。所以,反人治、倡人权成为人类文明的根本标志和基本力量。现代社会是“主权在民”的社会,特别是在确认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制度后,就应当把人权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司法原则固定下来,要求立法以保护人民权利作为首要任务。人权的保护固然离不开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和伦理道德水准的提高,但更离不开法律。因为人权的法律保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普遍有效性,而法治通过设定人权保护的一般标准,从而避免了其保障手段的随意性、间断性和相互冲突之不足。人权如果得不到法律的保障,特别是当它被侵犯时,如果不能获得司法救济,那么人权终将化为乌有。可见,只有法治才能确立实现和保障人权的具体有效的程序和方法,建立良性循环的人权运行机制,并为实现人权创造良好的外部社会环境。因此,人权的法治制度保护是人权实现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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