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理念文明的意义探寻
理念(idea),亦即“理性的观念”,指原理、信念或价值观,表现为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规划中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价值选择等哲学基础,是“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25]从某种意义上讲,理念相当于库恩所言的“范式”(paradigm),即包括规律、理论、标准、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信念,是某一领域的世界观,它决定了某一领域的个体有着共同的信念、价值标准、理论背景和研究方法技术。[26]因此,所谓司法理念,是指人们对司法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与整体把握而形成的一系列理性的基本观念,是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对法律价值的解读而形成的一种认知模式。[27]它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同时也就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司法的功能、性质、价值取向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
司法理念文明,是指人们所具有的司法理念能够科学反映其对司法本质及其规律的认识能力和水平,是司法实践经验和司法理论的积淀与升华,从中形成的关于司法价值原则、基本精神和法律意识之基本观念,代表了人类司法历史进程中的一种先进性和科学性的司法观念。司法理念作为一种实用司法哲学,表现为一种知识理性和实践理性。倡导文明的司法理念,也就是倡导文明的司法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司法理念是司法制度设计的基础。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价值观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理念是行为的先导,因而理念准备不足会导致立法的矛盾、混乱和缺乏可操作性,也会带来法律制度的不稳定性。因此,司法制度在设计之初就应该以系统成熟的理念作为基础。然而,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其体现的理念既有先进合理的一面,也有与现代法治和市场经济条件不相适应的一面,故对现行司法制度进行改革是历史的必然和现实的要求。比如,在我国司法制度设计之初,由于缺乏对司法的本质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没有根据司法独立的理念,将司法机关置于中央统一领导之下,而是将其置于地方权力的统置下,从而导致司法权地方化倾向较为严重,在个别情况下俨然成为维护地方利益的保护工具,严重影响了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其次,司法改革的关键是司法理念的变革。司法改革的前提是理念的变革,没有理论指导的改革将是反复无常、混乱不堪的。我们的问题是,一方面旧的司法体制难以变革,另一方面浅层次的司法改革又缺乏系统成熟的理论作指导,其结果必然导致我们司法理念充满了陈旧的与超前的、落后的与现代的等各色理念内容,相互混杂和相互作用后便产生了冲突和扭曲。司法改革必须形成相对成熟的思考和共识,而没有理念指导的改革将呈现出反复无常和司法行为混乱的现象。例如,在一些地方,人们对改革的步骤和方案歧见纷纭,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也不明确,出台的一些改革措施与现行法律规范相冲突,有的甚至引起人们的争论,导致地方法院改革出现混乱现象。[28]当然,我国当下的司法理念在本质上反映了法治与社会文明进步的普遍规律,只是在具体层次、环节和内容与形式上尚需进一步深化认识。
再次,司法理念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公正的司法理念是司法制度运行中的“润滑剂”和“添缝剂”,能够指引法官在制度框架内自由裁量,而又不失其公正性,尤其是在制度规制缺失的情况下。[29]司法理念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司法理念是指导法官正确解释法律的前提。法官在解释法律时,不可避免地体现自己的观念模式与价值判断。在此意义上,法官的司法理念和法律素养,是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基础,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2)司法理念是约束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求法官必须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现代司法理念,从而保证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能够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追求,并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3)司法理念是决定法律推理过程正确的重要保障。法律推理是法官适用法律的一个重要环节。[30]法律推理不仅仅是科学的逻辑思维活动,也是一个价值判断的活动,要求保证推理结果合乎规则和法的目的。在法律推理过程中,法官的司法理念直接决定了法律推理的过程和质量。在此意义上,理念往往比制度更为重要,居于一种更高的位置。
最后,司法理念是法官坚守法律理想的精神支柱。理念的匮乏会导致信仰危机,从而使主体失去坚持下去的精神支柱。理念具有规范和引导行为的作用,体现了行为的目的性、节制性和选择性。基于此种认识,有专家认为,法官职业化建设应以现代司法理念为先导。[31]肖扬院长在分析法官队伍现状时曾指出:“我们法官队伍比较缺少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其职业特点也处于模糊状态,不仅在法律意识、法律专业知识上难以形成共同语言,而且在职业伦理、职业操守方面也难以达成共识,内部自律机制因而难以有效建立。”[32]这种对法官队伍现状的分析,说明了法官队伍理念的匮乏,会导致信仰危机。法律信仰是法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法律职业对于法官而言,不仅仅是一种谋生的手段,而是为之献身的一项伟大事业。正如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一样,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和服从亦是法官的天职。法律信仰是法官职业道德衍生的基础,也是法官自律机制建构的前提。法官对法律的信仰,意味着法律在法官心目中神圣不可侵犯,从而促使法官把维护公平与正义作为一种职业信念,深深地扎根于心灵之中。法律信仰理念,决定了法官对法律的无限忠诚和对法官职业的无限热爱。法律信仰还直接决定了法官的司法动机和价值目标,并给予法官以克服任何困难的强大勇气和精神支持,从而使法官具有无比坚强的护法精神和坚决勇敢的崇法品格。这种对法律终极价值的追求,带动了法官职业生涯中内心无比严格的理性自律,为法官严格司法、公正裁决提供了无比巨大的精神动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