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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政的法律制度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4-09-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表明,党的执政活动已经具备了相应的程序意识与程序规则。实际上,执政法律程序的核心应当定位于执政党与国家和社会组织系统之间关系之发生、发展与展开、完善的程序化以及这种程序的法律化。其逻辑起点是执政党与社会全体成员关系的法律化,因为只有在广泛集合人民群众的意见、利益与意志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形成执政的决策与对策。

第四节 依法执政的法律制度

执政制度法律化是强化执政能力、完善执政程序的必由之路。政治的非程序性是长期以来制约中国民主宪政发展的一大瓶颈。执政的民主与法治化进程就是一个不断摆脱非程序化而兼顾执政民主化与程序正当化的统一过程。在执政初期,由于对程序建设的认识不足,不通过特定程序直接介入权力过程甚至视程序为削弱或反对党的领导的思想影响较大,为今天的执政建设留下深刻的反面教材。[48]改革开放以来,党不断总结教训,逐步转变执政方式,使执政程序的价值日益凸显出来,在行使推荐权和领导立法方面,业已颁布了相关规定。1983年颁发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知》,1984年颁发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知》[49]等,规定党委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领导干部人选,不能强迫要求人大通过,以期提高党执政方式的程序化程度,并已经取得了巨大的实践成效。通过总结过去立法经验,中共中央又于1991年提出了《关于加强对国家立法工作的领导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改善党对立法的领导方式,指出党对国家立法工作的领导主要实行政治领导,即方针、政策的领导,并对政治领导的内容和方式以及需要中共中央讨论重要法律的范围及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这表明,党的执政活动已经具备了相应的程序意识与程序规则。

要形成良性的执政法律制度,就应当科学地把握其关键与主线。实际上,执政法律程序的核心应当定位于执政党与国家和社会组织系统之间关系之发生、发展与展开、完善的程序化以及这种程序的法律化。其逻辑起点是执政党与社会全体成员关系的法律化,因为只有在广泛集合人民群众的意见、利益与意志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形成执政的决策与对策。其次是加工和上升人民群众意志的党内民主集中程序的法律化,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一个集合体,需要在发扬党内民主的基础上对不同的阶级、阶层、群体的不同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统合与调适,凝聚成为党的决策的依据与渊源。然后才是在充分尊重民主党派意见的前提下,通过国家的权力机关形成为国家的法律规范,最终把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完成一个具体的执政程序。展开来分析,应当分解为以下几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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