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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与美德:访克里斯托弗·贝里教授

时间:2023-09-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尊重与美德:18—19世纪的英国保守主义——访克里斯托弗·贝里教授[1]贾忠贤从浪漫主义开始,到保守主义革命,如果说作为一种反理性主义的思想传统,德国的保守主义,始终都体现为一种危险的观念,试图深入意识深处,在理性的掌控之外,用非理性的本能和激情,反击现代文明,塑造国家、民族、个体自身,那么,保守主义在英国,则是完全不同的东西。

尊重与美德:18—19世纪的英国保守主义——访克里斯托弗·贝里教授[1]

贾忠贤

从浪漫主义开始,到保守主义革命,如果说作为一种反理性主义的思想传统,德国的保守主义,始终都体现为一种危险的观念,试图深入意识深处,在理性的掌控之外,用非理性的本能和激情,反击现代文明,塑造国家、民族、个体自身,那么,保守主义在英国,则是完全不同的东西。虽然保守的精神本质中都包含对传统的追忆和尊重,但在德意志陷入自我理解的迷狂时,英国人却在具体而微的世俗生活中,就事论事地践行对传统的延续。在2011年冬季的北京论坛间歇,我们就英国在现代早期的保守主义问题,采访了英国格拉斯哥大学的克里斯托弗·贝里教授,贝里教授非常认真地接受了访谈,并在之后的邮件中,对回答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这篇访谈或可与前文内容形成参照。

连续性作为一种合法化力量

贾忠贤 贝里教授您好,谢谢您接受采访。关于英国保守主义,有一种看法,认为英国思想中并没有真正的保守主义思想体系,因为埃德蒙·伯克的传统主义,作为后来我们讨论的保守主义思想的渊薮,在英国一萌生,就与英国现实的政治实践结合起来,而没有在思想层面有进一步的更深发展。那么,在您看来,您同意这种看法吗?在18世纪的英国,是否存在着一种明确的保守主义思想?

贝 里 的确有一种偏于保守的英国思想,它通常被称之为托利主义,以区别于那个政治性更强的党派(托利党)以及他们秉持的保守主义政治意识形态。托利主义建基于对习惯法之重要性和制度之连续性的信仰上,是这二者的结合。所以,在这个意义上,传统也就意味着,个人生活在一套不曾间断(或者说“断裂”)的制度之中。可以说伯克开启了一种保守的“意识形态”,不过保守党派并不喜欢意识形态这个术语。伯克非常重要,因为他以一种戏剧化与哲思化的方式说明了,个人作为传统的一部分,这意味着什么。在《法国革命论》(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中,他有一个非常富有诗意的说法,他说:我们就像夏天的苍蝇,这意味着,其中任何一个个体的生命都是很短暂的,但是个体诞生其中的制度却早于个体而生,并在个体亡故之后仍然存在。正因为如此,当前世代就有责任悉心对待过去并对其抱以尊重,同时,作为[传统的]保管人,他们也要确保把从前辈那里继承来的东西传递给下一代。这并不意味着,当前的这一世代就无所作为。他们的责任是承续:他举了另外一个例子,如果你住在一座房子里,而房顶漏水,那么修葺屋顶就是你的责任,这样下一代就也可以在这里生活。这体现了对制度之连续性的尊重以及对个体之作用的淡化。因此,与之相联系的,是对个体理性之“形成作用”(formative role)的弱化。伯克展现的另一幅景象是,制度、风俗和举止为我们遮身蔽体,没有这些衣饰,我们的理性便是赤裸的,如果你独独使用这赤裸的理性,如果你把这外在的服饰去掉,你就会发现,自己正与那些无法融入社会的人为伍,或者,如果融入了,那么你将做的也只是对社会的完全破坏,而这正是法国人在大革命中的所作所为。此外,传统具有道德力量,它延续并积累价值。伯克援引“惯例”的法学理论,用以说明具有合法化力量的不是起源而是连续性。

像詹姆斯·菲茨·史蒂芬(James Fitz Steven)这样的19世纪政治思想家,已明确有力地表述出自由、平等、博爱的原则;与此同时,保守主义也发展成为一种文学传统,在这一传统中,20世纪的最重要代表,是诗人T.S.艾略特。他认为在某种意义上,文化超越个体,而与那些更具价值的东西对话(那些已被思考已被表达过的最好的东西),所以,保持社会对高雅文化的尊重,是十分重要的。20世纪晚期,对保守主义最具哲学性的阐释,来自迈克尔·奥克肖特(Michael Oakeshott)。他的主题之一是对理性主义的批判,他认为理性主义对政治问题的处理是一种急功近利的做法。奥克肖特提及他称之为“追寻暗示”(the pursuit of intimations)的原则,即你永远不是从一张白纸开始,在实践中,个体实际做的,是试着修补异常现象,化解内在矛盾,如果成功了,便还要接着处理社会中的其他类似问题。待解问题不是制订一个计划,事实上,对症良药是跟随一个计划。奥克肖特不喜欢意识形态,因为在他看来,意识形态是将世界简单化,因此,也使世界失真,而世界本身是复杂的。所以保守派尊重复杂性,通过尊重复杂性,他们十分消极地看待那个被他们认作是简单的万金油的东西,即简单的“理性的”对于“求变”的倡导。所以,保守派一再重申,你应该对你的过去抱以敬意,应该对变化审慎小心。我想这大概就是保守派哲学/意识形态的核心。现在,如果将这个问题延展到除这些哲学家之外的其他表述,那么这回答起来会更加棘手,恐怕不是只言片语能够解决的。

超越党派

贾忠贤 您刚才谈到托利党,我发现有一个现象挺有趣的,埃德蒙·伯克是辉格党人,也就是自由党人,但他却倡导传统主义,并成为公认的保守主义的起始者。这似乎是对矛盾。那么对于伯克这样的人而言,您觉得他们的政治哲学思想和政治立场之间有何关系?是否有连接点?

贝 里 是的,由于他们会对制度、行为惯例、价值之遗产尽可能地尊重——仍然用我前面使用过的这个词——所以举一个极端的例子,他们会拒绝一项政策,如果这个政策旨在废除君主制。和积极性的政策比起来,这种“尊重”在许多方面更多地导向消极性的政策。正因为这是保守的,所以它能够使那些它试图留存的东西保存下来,而不是为顺应抽象法则而施以强行改变。因此,这就意味着,对于那些在他们看来是激进变革的建议,他们往往会抱以批判的态度。而政党之间辩论的是,怎样程度的激进才算是“激进”,和其他人比起来,保守党将更多的东西视为是激进的(妄图将现存社会全部或部分连根拔起)。因而可以说,在“思想”和“政治立场”之间,存有这样一个连接点。但是在我看来,这个连接点并不是那么直接地表现在决策方面,而是表现在对政治决断的回应上。也充分表现在他们对这样一种观点的肯定上,即认为,在社会中,需要让尊重传统之人居于权力之位,他们会充当人民的监管人,会寻求对人民的庇佑。这或许也意味着,举个例子,政府应该确保英国大教堂被保护起来,因为它们代表了历史和文化,如果它们因不受重视而失修,便是政府疏忽职守,是对信任的背叛,因为政府有责任照顾好人民共同的长久财产。同样的,比如,他们会说,在社会中你应该一直保持一定水平的学习能力;不是所有东西都会被放到市场上出售,所以,你并不能给什么都贴上价签。

贾忠贤 光荣革命后,辉格党分裂为新辉格和老辉格,在我看来,可能新辉格更接近传统主义,您怎么看?新辉格和老辉格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贝 里 这种分野一般被称作乡村派辉格(country whigs)和王庭派辉格(court whigs)。在某种意义上说,王庭派辉格党人是现代化的倡导者,他们发展成为自由党,因此,像亚当·斯密,可以遥遥和他们联系在一起。乡村派辉格党人是乡村绅士和公民共和思想的捍卫者,他们认为,国家的稳固全靠独立的土地所有者。托利主义可能更相通于这种乡村传统。王庭辉格变得更加倾向于自由派,是因为他们将自己与商业贸易联系在一起,而商业贸易日渐趋向于“专业化市场”(因此土地应该被买卖)。这正是他们的分歧所在。统一的辉格党不复存在,因为两派人走向了非常不同的方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简单地说保守党就是“共和派”,即便埃德蒙·伯克认为的男性美德(坚定、有力、稳固)也全都与地主阶层有关。于此迥然相异的是商业贸易的流动性(在波考克[John Pocock]的著作中,他强调了这一点)。在当代,在英国郡这一行政单位的保留,乡村庄园,土地业权,以及像猎狐这样的乡村野趣,等等,都体现出强烈的保守派元素。从很多方面来讲,分裂最终反映了城市和乡村之间的不同利益。

贾忠贤 您刚才提到了共和,我们可以认为共和思想是英国保守主义或英国传统主义的来源吗?作为共和关键词的“美德”又在英国保守主义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

贝 里 我想,在这个问题上,重要的在于,保守派非常尊重等级制。法国有这样一种说法“地位高则责任重”,恰反映出英国思想的这一维度。这即是说,那些生而有幸继承土地和财富的人,有责任,也有义务照顾那些依附于他们的人,比如说,他们的佃户。因此,如果佃农生病了,那么地主就会帮助他们,要么是给些救助物资,要么是以其他方式给予援助。这更近于是一种人际关系。但是在共和派看来,最重要的事情是个人的独立自主。对共和主义者来说,只有对独立的个体而言,才能谈得上美德,同时,共和主义理论强调的品质是平等。举例来说,在哈灵顿的理论中,他通过控制土地累积来防止人与人之间不平等(依附行为)的发生,这种类型的思考,是不会在保守主义中产生的。

法国作为一个反题

贾忠贤 那么,在英国现代思想的反思中,法国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当时的英国人如何看待法王路易十四?

贝 里 通常而言,法国扮演的角色是“他者”,即一个对立面,通过反观它,而得以定义自身。在这样的前提下,英国人总是对法国抱有疑虑,认为法国人靠不住。路易十四被认为是想要建立一个“世界君主国”。在很长一段时间中,英国和法国战事不断,但是对英国保守主义来讲,[对法国形成负面印象的]决定性时刻在于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当然,一般而言,英国思想也善于接收法国的观念,尤其是孟德斯鸠和伏尔泰的启蒙思想。

贾忠贤 德国保守主义也是源自对法国大革命的反思。

贝 里 是的,是一种回应。例如亚当·缪勒(Adam Müller),他是19世纪早期德国重要的保守主义者,正是受到伯克和反思法国大革命的其他思想家的影响,如迈斯特(de Maistre)和伯纳尔德(Bonald)(他们同样也受到了伯克的影响)。莫泽尔(Moser)试图捍卫旧制度,即德国特有的国家体制,认为它是历史的产物,不应该被“理性的”中央集权的拿破仑王朝推翻。为了回应拿破仑对莱茵地区的入侵,费希特写下了他的《对德意志民族的演讲》,这是一份伟大的民族主义宣言。他宣称,为反对法国霸权,保卫德意志语言至关重要,赫尔德(Herder)也持同样主张。不过,我要再次提醒注意,我并不是说,像伯克这样的人的思想是被全盘引入德国,而不经提炼或本土化。伯克受到欢迎,是因为他反对法国,而德国人也正想同法国划清界限,同时,也害怕法国的传染病蔓延到自身。(这正像伯克害怕理查德·普莱斯[Richard Price]支持的法国思想会在英国生根一样,在《法国革命论》中,伯克点名反对普莱斯的观点。)作为由许多小诸侯国组成的弱势民族,德国人害怕被拿破仑的军队吞没并同化掉,而实际上,为数不少的小诸侯国已经被拿破仑征服。这种恐惧给了德国人更多的理由反对专制的理性主义,这种理性主义,他们曾经在雅各宾派那里看到,而现在,则体现在拿破仑身上。因而,德国产生了高标非理性主义的浪漫主义运动(可以看作是德国版的保守主义)。很抱歉,对这个问题,在这里我只能概而论之。

贾忠贤 我们知道,对法国思想家来说,人类的权利是基于自然法。这是很抽象的。那么当这种思想传入英国,英国思想家给予了怎样的反馈?比如大卫·休谟和亚当·斯密。

贝 里 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自然法是一种形而上的思想,如果落实到制度体系,它指涉的大概可以是罗马法,罗马法是欧洲大陆法的典型。英国普通法与罗马法是不同的(苏格兰的法律可以看作是两者的结合)。但是,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边界。举例来说,约翰·洛克便是自然法思想家,他谈论的是自然权利,而不谈普通法。自然法和普通法关键的区别可能在于,罗马法的法典化和法条化(拿破仑就是这样做的),它意味着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可以将所有法律都写下来,然后依据这些基本原理,推断出对事务应有的裁断。这当然和保守主义所认为的法律的恰当程序是相左的,保守主义依据先例和对具体情境的应对进行裁断:不是把具体情境归入某条抽象法则,而是看它怎样能够被纳入已有的约定(这正是奥克肖特所谓“追寻暗示”的较初级意味中的一部分)。而当你提到休谟和斯密的时候,你就走进了另外一个相当不同的场域。如果普通法被看作是古宪法,那么他们都不是普通法理论家,同样,如果自然法被看作是一个演绎的系统,那么他们也不是自然法理论家。他们是“制度法”理论家,如果我们可以这么说的话。他们将法律看成是社会制度,在这个意义上,他们接近普通法学家,但是,他们又都不认为,法律在社会制度上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法律在社会中具有特殊作用,即为社会提供一种确定性,但是社会是一个复杂的体制,所以,对这个整体来说,政党、法律、宗教、风俗、行为规范,以及习惯,都是同等重要的部分,从这里,我们可以在他们的思想中看到孟德斯鸠的影子。同样,他们也反对唯理主义者的抽象概念,所以他们拒绝接受个人主义者的“社会契约论”,因为它相悖于实证经验。因为他们看重实证经验,这就意味着,在他们的思想中,“自然权利”几乎不发挥什么作用。“权利”产生自社会,并被理解为历史的“产物”。所以,就所有权而言,它在狩猎社会(如美洲印第安人)、在游牧社会(如成吉思汗民族)、在农耕社会(如封建时期的欧洲)与在当代商业社会中,都是不同的。这种历史的/社会的事实,既不可能衍生于自然法,也不可能生发于普通法。总而言之,他们对法国那种接近于自然法的思想的反对,要比他们与普通法的分歧更加根本。他们不像法国人对理性那么有信心——相信理性有充分的能力判断问题和解决问题。苏格兰社会是一个复杂的混合体,而“理性”显然过于简单了。在苏格兰,一个突发事件,或者某一个别行为,往往就会成为某一非计划变革的诱因。举例来说,休谟和斯密都将封建主义的崩塌描述为一场“革命”,但是这场革命是渐渐演变的,用斯密的话说,是“财产权和风俗”发生变革的结果,而不是源于某些确定个人深思熟虑的行动。对这个问题,我很难给出一个简短而清晰的回答。

保守思想对自由主义的制约

贾忠贤 您认为保守派在自由主义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

贝 里 认为相互敌对的两种力量存在关联,一方扮演了另一方的反面角色,这是很聪明。(如果没有被看成是反动的、偏执的、落后的“保守派”,就不会有“自由派”;同样的,如果不是因为“自由派”被看作是对现状的威胁,也就不会有“保守派”。)这是一种很抽象的说法。在现实层面,很难回答这个问题,将这个“角色”确切地表达出来。当然,回答这个问题依赖我们的定义。自由主义是就什么而言的?既然自由主义是一种法学理论,那么他就和保守主义一样,认同制度(比如法律)的重要性,将其看作是规范行为的框架。但是自由主义者的规范行为可能不同于保守主义的规范行为(比如他们对于家庭之角色的看法)。因为保守主义总是考虑到传统等等的重要性,所以我想,我们可以说,保守主义的角色之一是让自由主义者时刻铭记“历史”。对于这一点,我没有办法例证,我也不确定是否存在合适的证据。但是如果保守主义者认为某些事情极端激进,那么自由主义者便会在这件事情上同意保守主义者的判断,所以这就意味着,自由主义者会反思说,我们不应该以那种方式那么激进。不过问题又来了,怎样算作是“极端”激进呢?1867年的议会改革算吗?它能算作是伤害宪法的激进改革吗?等等。另外,在现实层面将问题厘清也是很困难的。举例来说,《工厂法案》——一项限制英国工人每天工作长度的法律——的通过,是受到自由主义者之人道主义的影响呢,还是保守主义者(地位高则责任重)关怀工人的反映呢?所以我认为,“自由主义者/保守主义者”只是简单的标签而已,它们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思想进行初步的区分,如果认为它们还能起到更多的作用,那就错了。对于这些思想,如果想得到更精确更深刻的理解,那就要对具体的案例、对具体的著作(如果有的话)进行分析。

【注释】

[1]克里斯托弗·贝里(Christopher Berry),格拉斯哥大学政治学教授,主要研究领 域为18-19世纪的政治学思想、苏格兰启蒙思想等。———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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