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是民主法治、安定有序的社会。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本质上是人民民主的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人类对民主法治社会的追求构成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并通过社会和谐加以体现。因此,民主法治的社会应当是和谐的社会,和谐的社会也应当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谐社会与政治文明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一、和谐社会与政治文明建设的辩证性
政治文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和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和政治保障;和谐社会为政治文明的建设提供发展契机,为政治文明建设提供社会基础和重要条件,和谐社会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最终目标。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是辩证的关系,要加强政治文明建设,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使两者有机地统一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一)政治文明是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和重要内容
从胡锦涛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含义的阐述可知,和谐社会是充分实现民主的社会,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最根本的指导原则和最重要的运作机制。实践证明,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借助于民主与法治,而且法律必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紧密相连,“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民主法治便没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意识为和谐社会提供思想基础,民主制度为和谐社会提供政治基础,民主选举为和谐社会提供权力运行基础,民主决策为和谐社会提供群众基础。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事业中,应当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此外,人类社会从总体上讲是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诸领域的有机结合体,这些构成因素是相互作用的。这样的一个社会也是一个不断从不发达走向发达、从低级走向高级的发展过程。而政治文明是整个人类社会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政治文明更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尺度和标志。和谐社会是一个境界较高的社会状态,是一种整体文明。而没有不断发展的政治文明和政治建设作为保障,社会其他方面的文明建设要达到很高的水平也是不可能的,因此,缺少了政治文明的建设,和谐社会的构建必然无法达到其最终目标,即使达到一定的程度,这一程度的和谐社会也是不完整的。只有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促进下,和谐社会的构建才会健康地发展下去。
(二)政治文明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发展社会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维持和保障作用。首先,政治意识文明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观念前提,规范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方向。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但封建思想残余还严重地存在于我们的政治生活之中,只有建设高度的政治意识文明,才能对传统政治体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彻底铲除官僚主义、官本位思想残余的影响,肃清封建的狭隘民族主义、封建特权思想、封建等级观念等影响,为体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铺就光明大道。其次,政治制度文明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民主制度与法律制度是政治制度文明的基石。社会主义作为新型的、具有明显优越性的文明制度,一经建立,就为人民当家作主、管理社会经济等创造了根本条件,也为长期的政治稳定和安定和谐提供了根本保证。现代政治制度文明的核心是民主制度和法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推进具体政治制度和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是社会主义的自身要求,也是政治制度文明的特征和要求。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而法制则是法治的基础。政治文明必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人类政治史表明,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体系,就不可能有文明的政治。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状况,直接体现了该国政治文明的程度和水平。它集中反映了这个国家政治生活的合理化程度、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合理化程度、权力运作的合理化程度以及政治权威产生的合理化程度。因此,政治制度文明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再次,政治行为文明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行为上的准则。政治行为文明是政治文明中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提供了一个行为上的规范。社会主义的政治行为文明,是领导党、政府和人民群众在政治实践中对社会主义的政治思想、政治制度的内化和行为化,是一种自觉的、具有自身特征的活动方式。[20]
(三)社会和谐是政治文明的社会基础
和谐与冲突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政治则是控制与消解冲突、获取人类和谐的最为重要的手段。正如亨廷顿所言:在一个完全不存在冲突的社会里,政治机构便失去了存在的必要。而在一个完全没有社会和谐的社会里,建立政治机构又是不可能的。[21]和谐社会首先基于一定的社会正义。要构筑起现代和谐社会,必须首先充分保障公民的各项平等自由权利,而充分地保障公民的各项平等自由权利,则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应有之义。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前提条件。平等问题历来是形成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的完全平等主义的梦想一直是传统中国最主要的政治观念,但任何社会都存在着不平等。日本政治学者今田高俊认为:要完全消除不平等是极其困难的,恐怕没有人真的期待会有完全废除了不平等的社会。[22]但人们不能忍耐的是以不公正的方法有意制造不平等,要防止那种以不公正的方法有意制造的不平等,就必须依赖于政治文明建设。[23]
美国的戴维·伊斯顿提出:政治系统的持续存在,必须依赖于社会成员的支持,包括对政治共同体、政治体制及政治典则三个层面的支持。[24]乔·萨托利认为,按照伊斯顿的这种说法,可以将其转换为人类共识的三个层次:一是共同体层次的共识,或者说基本共识;二是政体层次的共识,或者说程序的共识;三是政策层次的共识,或者说政策共识。[25]而这些共识虽然不是民主的充分必要条件,却至少是必要条件。民主基于共识,也促进共识。同理,社会和谐基于民主,也促进民主,而民主政治则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本质所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改革和完善各种利益表达渠道,切实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政治权利与自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的分化与阶层的分化不断加剧,要保证整个社会不至于因利益分化和阶层分化而失去平衡并最终走向解体,就必须尽快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各种利益表达渠道,切实保障各社会成员的基本政治权利与自由,达到利益表达与整合的畅通无阻。[26]伊斯顿认为面对日益增加的要求,政治系统必须增加更多的输送通道,增加通道的开放时间,提供更多的可供选择的通道,或通过各种不同的社会政治组织的集中与整合功能,以压缩要求的流量,否则就会引起输送失败,从而导致政治体系的不稳定。李普塞特也认为相对于那些属于组织起来以对付冲突的集团成员而言,无组织的个体更可能成为支持左派和右派的革命以及极端主义力量的源泉。[27]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法治国家的建设将有助于保障社会的和谐与进步。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8]法治的权威性首先在于其法是一部良法即合乎正义的法律;其次在于其不仅是对社会成员的约束,而且是对政府的约束。要防止人为地以不公正的方法制造的不平等,首先就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法律本身既合乎正义,又能为社会成员在遭受其他成员特别是政府的侵犯时提供正当的法律救济时,才有可能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改革和完善各项政治体制,为和谐社会的成长提供动力。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四)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加速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
首先,人与自然的和谐可以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自然基础。自然界是人的栖身之所,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没有自然界,人是无法存在的。人类文明无论是在某个发展阶段还是整个历史长河中,都始终受到自然界的影响,政治文明的发展也会受到自然地理环境的影响。人与自然之间是协调的关系,这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也是社会和谐的最高境界。人与自然的和谐,是我们一切文明发展的基础。
其次,人与社会的和谐及其社会内部各个组成要素的协调发展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社会是一个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方面的统一体。社会系统中的各个组成要素都与政治文明发生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有些因素要对政治文明的发展起决定性的影响。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三个文明”从来都是互为条件、互为目的、互相促进的,就政治文明而言,物质文明为政治文明的发展提供物质条件,物质文明的发展水平直接制约了政治文明的发展水平。精神文明为政治文明提供思想保证和文化支持,缺乏精神文明的政治文明状态是不健康的和有严重缺陷的。政治文明以物质文明为基础,以精神文明为支持,同时又直接作用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缺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政治文明不能称其为文明,也是缺乏生命力的。因此,社会系统中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协调发展是政治文明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再次,人与人之间、阶层之间、群体之间和谐相处也是政治文明建设的保证。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利益关系复杂,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群体之间矛盾凸显。主要表现在富人阶层与穷人阶层、城市群体与农民群体、东部群体与西部群体、公务员阶层与一般市民之间的矛盾等。这些矛盾严重地造成了社会成员之间的心理隔阂,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团结,极大地阻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因此,处理好社会中人与人之间、阶层之间、群体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促进政治文明建设。
最后,人自身素质的和谐,是政治文明建设成败的关键性因素。当前的国际竞争,尽管形式多样,矛盾错综复杂,实质是以经济和科技实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竞争,也是人才的竞争,是领导者的能力和民族素质的竞争。因此,民族综合素质如何以及人自身综合素质如何,是决定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是否成功的关键性因素,当然也是政治文明建设成败的关键。因此,建设政治文明,必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全面发展的人才队伍,促进整个中华民族素质的和谐发展。[29]
总之,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将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有力的促进与保障作用。民主政治的确立与发展不仅有利于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还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效率,给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而和谐社会的构建又为政治文明的建设提供了有利的基础和环境。
二、和谐社会与政治文明建设的统一性
新世纪新阶段,中国共产党不仅明确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而且以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有机理论为依据突出强调和谐社会建设与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性,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总体布局明确地由“三位一体”发展为“四位一体”。
(一)政治文明以和谐社会为理想追求[30]
政治文明的进步应该表现为社会关系的整体和谐,建设政治文明必须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价值取向。胡锦涛对和谐社会基本特征的科学概括,也是对和谐社会与政治文明的关系的准确把握。政治文明建设的一切努力所向往的正是构建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制度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点,而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和主要标志,只有完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才能使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政治文明建设主要是通过政治交往实现的,以政治参与为形式的人民群众之间的交往,以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为形式的政治集团之间的交往,以政治对话为形式的国家之间的交往,都必须强调“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公平正义、诚信友爱”不仅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政治交往的根本要求。尽管政治交往的具体形式具有多样性,但和谐则应该成为其正常运行的一条主线。政治文明建设是主体(人民群众)与客体(公共权力)相互作用的过程,必然要求在主体与客体之间形成和谐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政治体制改革是政治文明进步的动力,然而政治体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需要在安定有序的条件下进行。只有遵循积极稳妥的方针,健全社会组织机制,完善社会管理体系,才能形成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必须强调的是,公正与平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准则,正因如此,它便构成政治文明的重要内涵。没有公正与平等的社会绝不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没有公正与平等的政治文明也不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维护公正与平等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也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必须承担的一项重要社会职责。因此,从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取向看,二者具有统一性。
从一定意义上说,构建和谐社会与建设政治文明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政治文明进步的途径有两条:一条是在社会质变时期通过社会革命,以新的社会形态代替旧的社会形态,以新的政治制度代替旧的政治制度。随着社会形态的更替,新的政治文明形态应运而生,并引起社会关系新的和谐。另一条是在社会量变时期通过社会改革协调社会各种利益关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在后一种情况下,政治文明的形态保持质的确定性,而其量则发生着局部性或阶段性的深刻变化,与此同时,社会关系在量变的过程中达到新的和谐。政治文明的进步无论是采取社会革命的形式还是采取社会改革的形式,它都是以追求社会和谐为目标的,都不过是实现社会和谐的一种途径。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这是社会的量变过程,其间需要建设政治文明,更需要促进社会和谐。社会和谐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无疑包括政治关系的和谐,并要求通过政治关系的和谐去促进其他关系的和谐。
可见,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既适应了中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也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赋予了新的内涵、指明了前进方向。
(二)和谐社会以政治文明为构成要件
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整体结构三维划分的思想具有划时代意义。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物质生活、政治生活、精神生活是构成社会整体的基本要素,其中物质生活制约着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而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对于物质生活具有重大反作用。马克思的这一思想不仅结束了社会历史领域唯心主义一统天下的局面,而且从社会有机构成的角度阐明了社会的整体性特征,并重视物质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各自领域和规律的特殊性。因此,它对于我们理解和谐社会的构成及政治文明在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和谐社会表征着社会结构的整体性特征,而政治文明是和谐社会的构成要件,它以其独特的作用显示出其对于和谐社会的极端重要性。首先,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由经济决定,政治文明建立在物质文明的基础之上;然而政治必然反作用于经济,政治文明对物质文明具有重大影响。事实上,一个国家经济建设和物质文明的发展无法脱离其政治制度所规定的方向,先进的政治制度促进经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落后的政治制度则阻碍经济的发展和物质文明的进步。其次,政治对文化具有重要的制约性。政治和文化都是上层建筑,然而在整个上层建筑体系中,政治上层建筑居于核心地位,思想上层建筑则从属于政治上层建筑,正是这种关系促进社会关系的整体和谐。最后,政治文明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中介。政治文明直接为物质文明提供制度保障,并通过对物质文明的作用为精神文明开辟广阔的发展前景;政治文明直接决定精神文明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并通过规范精神文明建设更好地引导物质文明建设。
可见,政治文明是和谐社会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政治文明就谈不上社会的整体和谐,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加强政治文明建设。与社会主义社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有高度的物质文明,也有作为其精神文明之重要组成部分的先进科学技术,它却不可能成为真正和谐的社会,因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本质决定了其既不可能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的理想和道德,也不可能做到让人民当家作主。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其固有的政治本质而不可能产生出和谐社会,只有彻底改造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才能为形成和谐社会创造前提条件。正如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在《全世界和谐》一文中所指出的那样,现存资本主义制度是不合理的,必将为“和谐制度”所代替。
(三)和谐社会与政治文明建设具有共同的历史使命
从社会实践过程看,构建和谐社会与建设政治文明不可分割、互相促进。一方面,构建和谐社会是建设政治文明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建设政治文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只有正确把握和谐社会的特质,才能自觉推进政治文明的进程;只有加强政治文明建设,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以及推进人权事业的发展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共同历史使命。公共权力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科学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政治文明进步的具体体现。人类政治文明演进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处理公共权力的归属和行使。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优越于其他政治文明形态的根本标志。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是公共权力运行的载体,虽然它在制度形式上保留了某些一般公共权力的属性,而最根本的特征则在于它的人民性。按照中国共产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政治主张,公共权力的运行必须以代表和实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以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为基本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约束,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各级领导干部要忠实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31]。可见,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政治保障。
党的执政能力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提高执政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是建设政治文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共同要求。“促进社会和谐是我国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特别重视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执政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主要包括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理顺分配关系,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纠纷调处机制,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表明,如果不提高执政党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那就有可能在执政的过程中顾此失彼而最终导致社会发展的畸形状态。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突飞猛进是不争的事实,但思想道德呈现滑坡趋势,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社会治安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社会发展中的这些不和谐现象警示我们:党和政府必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摆在特别重要的位置,并作为检验是否真正代表和实现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标志。
人权状况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32]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永恒主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推进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实质在于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群众在政治文明建设和其他文明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在政治生活、政治关系问题上谋求和谐。这就要求推进政务公开,发展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等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能只满足于对人权内涵的某种规定,关键是要把人权的规定付诸实践,赋予公民基本政治权利、参政资格和机会,真正把政治变为绝大多数人的事务。为此,必须通过健全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保障人权的实现,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质所在,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任务。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7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4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2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
[5]《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7页。
[6]《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8页。
[7]刘钰:《第三种文明》,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6页。
[8]刘钰:《第三种文明》,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
[9]《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4页。
[10]《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67页。
[11]刘钰:《第三种文明》,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8页。
[12]《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36页。
[13]刘钰:《第三种文明》,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9页。
[14]《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60页。
[15]刘钰:《第三种文明》,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
[16]《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04页。
[17]《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42页。
[18]《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5页。
[19]《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04页。
[20]陈军科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从价值意义的角度给出的阐释》,《华北电力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21][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出版社1989年版,第28页。
[22][日]今田高俊:《社会阶层与政治》,赵华敏译,经济日报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
[23]彭庆军:《论和谐社会与政治文明》,《东南学术》2005年第2期。
[24][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王浦劬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8章。
[25][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101页。
[26]彭庆军:《论和谐社会与政治文明》,《东南学术》2005年第2期。
[27][美]李普塞特:《一致与冲突》,张华青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页。
[2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7页。
[29]陈军科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从价值意义的角度给出的阐释》,《华北电力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30]肖新发:《论构建和谐社会与建设政治文明的统一》,《青海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
[31]《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05年10月11日。
[32]《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05年10月11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