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领导体制
1.行政领导体制的含义
行政领导体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管理公共行政事务而建立的相关制度,它包括行政领导结构、行政权力划分、行政领导工作制度等内容。从整体上说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从根本上制约行政活动的制度安排;二是足以保障领导者个人可以与组织协调行动的制度;三是足以保证日常行政领导活动顺利开展的制度性措施。
2.行政领导体制的类型
根据最高领导者或最高权力中心的权力分配和实施领导的具体方式,可以将行政领导体制划分为个人专权制、个人负责制、集体负责制和分权负责制。
个人专权制又叫个人独裁制,即一个人独自掌握最高领导权力并凌驾于整个组织系统的全体成员和所有机构之上。
个人负责制又叫一长制、首长制或首长负责制,即领导者在限定的权限范围内起领导作用,并要对最高权力的代表或机构负责。
集体负责制又叫委员会制或合议制,即由两个人以上的群体执掌权力,整个组织系统的权力和责任由两个以上的地位平等的人共同分享。
分权负责制是对领导权力的一种制衡机制,包括多元制和复合制两种类型。多元制是指最高领导权力分属于两个以上的、互相制约的个人或群体,其相互之间的领导权限界线分明,分别代表组织行使不同的领导职权。多元制的典型表现就是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起来的国家领导体制,国家权力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个部分,分别由议会、法院和政府行使,三种权力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
3.我国的行政领导体制
从新中国建立后我国行政领导体制的实践和发展来看,主要可分为委员会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两种类型。
(1)委员会制(合议制)。
与会成员过法定出席半数才可以开会,必须有与会成员的过半数的同意才可以通过决议。优点是集思广益、考虑周详、分工合作、集体负责。缺点是权力分散、责任不清、行动迟缓、效率不高。
(2)行政首长负责制。
行政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和责任赋予行政首长一人承担,在集体讨论、集思广益的前提下,突出行政首长在决策中的作用,明确行政首长对于决策所应负的责任,以提高行政效率与行政效能。
我国行政首长负责制从制度设计时的理想目标看,它兼有通常所说的“合议制”和“首长制”两者的长处,而要避免两者的弱点,既要重视民主讨论,又要强调首长最后决定权,既要避免合议制影响效率的弱点,又有避免首长制容易忽视民主走向专断的弱点。
(3)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所否定的是排斥民主的官僚集中制与拒绝集中的无政府主义,它绝不排斥个人负责制。不同的国家机构在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时,应有不同的形式。我国实行的首长负责制,是以民主为前提的个人负责制,同那种否定民主的个人独裁制有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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