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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及特殊渊源

时间:2024-09-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行政法规必须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制定的未经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的其他文件不是行政法规。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与有关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是我国行政法的独特渊源。

(三)行政法的渊源

1.行政法的一般渊源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载体,主要有: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一切法律部门的渊源和各项立法的依据。作为行政法的渊源的宪法,包含了许多行政法律规范和重要的行政法原则,奠定了行政法的基础。例如,关于国家行政权力来源和权力行使原则的规范,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的规范,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和职权的规范,关于公民基本权利自由及其保障的规范。

(2)法律。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基本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的常见渊源。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中涉及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对其加以监督补救的规范均为行政法律规范。设定行政权力及权限范围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规范行政权力行使及运用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行政权力的行使予以监督及对受侵害人予以补救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许多规定往往具有原则性和抽象性,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和细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的具体化和细化。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而制定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而制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行政法规的名称有条例、规定、办法等。行政法规必须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制定的未经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的其他文件不是行政法规。但要清楚的是,行政法不是行政法规的总称,行政法具有更多的表现形式和更广泛的内容。

(4)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某些工作部门根据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授权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5)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如苏州、无锡宁波、大连、青岛等)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6)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地方政府规章只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生效。地方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一样都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根据,其数量之多、适用范围之广、使用频率之高均居行政法各表现形式之首。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行政法的渊源,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地域范围内生效。

2.行政法的特殊渊源

(1)国际条约与协定。我国加入和承认的国际条约及国家间协定有的涉及国内行政管理,可以成为调整我国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与外国人、外国组织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也是行政法的渊源。不过,凡是我国承认时予以保留的条款,就不能做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2)法律解释。国家机关对法律、法规所做的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包括最高权力机关的解释、国家司法机关的解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解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解释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解释,但是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法律解释往往涉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适用问题,具有规范性,是行政法的补充渊源。

(3)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与有关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是我国行政法的独特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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