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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时间:2023-09-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创制性立法即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特别授权,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补充法律和法规的个别规定已实现行政职能而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创制性立法根据立法目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补充性立法与试验性立法。中央行政立法调整全国范围内的普遍性问题。

(二)行政立法的种类

行政立法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1.根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职权立法、单行法律授权立法、特别授权立法

职权立法是行政机关直接依据宪法、组织法所赋予的立法权,在宪法、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立法活动。

单行法律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宪法、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特定授权,并以具体的特定的法律文件为依据进行的立法活动。

特别授权立法是根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委托,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为。

2.根据行政立法内容不同分为执行性立法、创制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主体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进行的立法。注意,执行性立法不得创制新的法律规范,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所要执行的法律、法规的权力、义务内容。其表现形式为行政立法机关为执行法律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和适用范围。同时,被执行法律、法规消灭后,执行性立法也应当随之消灭。

创制性立法即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特别授权,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补充法律和法规的个别规定已实现行政职能而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它必须基于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特殊授权,就法律尚未规定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创制法律尚未确立的新的法律规范。

创制性立法根据立法目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补充性立法与试验性立法。

补充性立法是指为了补充已经发布的法律、法规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由于法律、法规对于某些情况不能事先预见或规定的详细具体,所以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充,该种立法通常包括补充性规定和解释性规定。

试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或有权机关的特别授权,对本应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在时机尚不成熟、各方面条件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先由行政机关作出有关规定,经过一段试验期后,再总结经验,由法律正式规定下来。

3.根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中央行政立法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的活动。中央行政立法调整全国范围内的普遍性问题。

地方行政立法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深圳、厦门、汕头、珠海)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活动。地方规章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地方行政立法根据地方实际情况一方面将中央行政立法的规定具体化,另一方面调整地区性的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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