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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行政立法体制及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的地位

时间:2023-09-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签署公布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令载明该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汇编出版行政法规的国家正式版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四)中国的行政立法体制

1.我国行政立法体制的地位

我国行政立法体系是整个国家立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国家立法体制,可以分为权力机关立法体制、行政机关立法体制和军事机关立法体制。各立法体制的立法都是多级立法。

2.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

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可以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1)中央行政立法。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签署公布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令载明该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汇编出版行政法规的国家正式版本。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

(2)地方行政立法。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有关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本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的,也可以向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3)不同行政立法机关制定不同的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

在内容上,每一低层级行政立法机关都要根据上级行政立法机关和本级以上的权力机关的规定制定法律规范,并不得与其抵触,法律效力也较之低。

在程序上,行政立法制定的法律规范要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对之有审查权。

在适用上,上级行政机关和本级或上级权力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符合法定情形的行政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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