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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三个特征,行政合同的含义

时间:2024-09-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机关对行政合同有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面的变更权和解除权。行政合同具备以下三个特征。没有行政主体的参加,不能称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必须有行政机关参加并不意味着凡有行政机关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

(九)行政合同的含义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完成行政管理的任务,就特定的事项与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又称为行政契约、公法合同、公法契约。

行政合同是不同于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为设立、变更、消灭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而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协商关系,不是命令与服从关系,也不是平等关系。行政机关对行政合同有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面的变更权和解除权。行政合同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因此,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没有行政主体的参加,不能称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必须有行政机关参加并不意味着凡有行政机关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签订的合同,如与商场签订的购买办公用品的合同,该合同是民事合同而不是行政合同;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身份签订合同时,该合同才是行政合同,如国家订货合同,这类合同主要是为了保证国防重点建设以及国家战略物资等需要进行的订货。

2.行政合同的内容特征是对行政当事人的限制、行政公益权或经济补偿的平衡

行政当事人的合同自由范围受到法律的限制,违反法律的限制规定将对国家承担法律责任;经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行政当事人可以向有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所必需的行政公益权,并且以向对方承担经济补偿义务作为平衡手段。

3.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更多的公法责任

行政合同涉及国家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合同当事人不仅享有行政合同带来的利益,而且要承担专门的行政合同责任。这种合同责任不仅包括一般的违约责任,而且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必要的行政处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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