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在程序上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反映现代行政的内在要求,对行政程序具有指导意义。
1.程序法定原则
行政程序法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实施行政行为。它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程序领域的具体运用,其基本内容包括: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步骤和顺序进行。
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选择适用的程序必须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应予以撤销。
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程序公正原则
程序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给他们平等参与行政程序的机会。程序公正原则主要由以下程序制度体现出来:
回避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要求其回避。回避可以分为指定回避、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申辩程序: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调查程序:为了保证实体上的公正,行政机关必须全面调查收集证据。行政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既收集对相对人不利的证据,也收集对相对人有利的证据。
此外,程序公正原则还体现在合议程序、表明身份程序、告知程序、咨询程序、说明理由程序和听证程序等。
3.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的进行应当迅速、经济。效率原则的根本目的不是快,而是尽可能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大的收益。行政程序的进行必须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确保行政公正合理的同时,尽可能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其所包含的内容有:
行政程序的各个阶段都规定有法定的步骤,这种法定步骤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也不能随意颠倒顺序,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步骤就是程序违法。
行政程序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活动迅速及时,为此设定了期间制度,要求行政机关或者当事人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作为或不作为。期间可以分为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约定期间。
为节约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法律为行政程序设定了紧急程序和简易程序。
4.行政相对人参与原则
相对人参与原则就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其他行政行为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在程序上有了解权和参与权。其具体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活动,包括制定法规、发布命令、实施其他行政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能公开的要尽量公开,以便为相对人所了解。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要保证让相对人参与,依法为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允许相对人提出反对意见。
行政机关在制定政策、进行行政立法或行政裁决时,要事先通知利害关系人,允许相对人查阅或复制公文案卷,以收集有关资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后允许相对人向行政机关申诉,通过行政复议等获得救济。
我国行政程序为保障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设置了一系列程序制度:行政立法中的征求意见、协商和审查审议程序;回避程序;向对方陈述程序;行政调查程序;告知程序;对侵害对方合法权益行为的制裁措施和程序;行政救济程序等。
5.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行政程序应当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公开原则应当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公开。行政主体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做到公正严明。
行政信息公开。除法律有不得公开的禁止性规定外,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应当迅速及时地提供其所需要的行政信息。
行政决定公开。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有影响的决定,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从而使行政相对人不服决定时能及时行使行政救济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开原则通过下述制度得以体现:表明身份制度、通知程序、咨询程序、告知权利程序、说明理由程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