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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程序的含义和种类

时间:2024-09-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单独提起赔偿请求程序的特点是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分为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赔偿程序。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赔偿起诉状后,在7日内不能确定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

(五)行政赔偿的程序

1.行政赔偿程序的含义和种类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权利、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办理行政赔偿事务应当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手续的总称。行政赔偿的程序有两种:一是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二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

(1)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的、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单独提起赔偿请求程序的特点是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受理和处理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时,有以下几个环节:

确认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必须以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得到确认为前提。

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应当提交申请书。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果有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或居所;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有关的附件,包括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法院的判决书等文件、医疗证明、证人、照片等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接到赔偿请求申请后,应当对本案事实进行调查。赔偿义务机关对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核实。赔偿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人赔偿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要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决定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作决定的,请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要注意,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事实行为的违法性;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和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赔偿法》第9条也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因此,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要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即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2)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

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分为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赔偿程序。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包括赔偿裁决在内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赔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形式。它在起诉条件、审理形式、证据原则以及适用程序等方面都有自身的特点。从起诉条件上看,它要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置条件,如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还需要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从审理形式上看,行政赔偿诉讼中可以适用调解,这是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在审理方式上的区别。从证据原则上看,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额方面的证据。

2.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与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提起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原告是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作为受害人的公民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作为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原告;(2)有明确的被告,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是执行行政职权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有具体的赔偿诉讼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5)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6)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赔偿起诉状后,在7日内不能确定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一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行政赔偿诉讼的审理与判决

行政赔偿诉讼的审判组织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律实行合议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是:第一审为3个月;第二审为2个月。

人民法院对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以下判决:维持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处理决定;改变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处理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

4.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1)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的方式有三种: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2)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第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第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第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第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第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下面第三、第四项的规定赔偿;第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第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第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第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第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行政赔偿的时效

行政赔偿的时效,是指赔偿请求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如果赔偿请求人不行使请求权,就丧失了得到行政赔偿的权利。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时效中止: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受害人不能行使赔偿请求权是时效中止的条件。不可抗力,是指地震水灾战争等人们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外,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发生或持续在赔偿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或持续在最后6个月之前,不产生时效中止问题。

6.行政追偿程序

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有的法律制度。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赔偿义务机关行使行政追偿权,应具备以下条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谓故意,是指工作人员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可能造成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希望或放任侵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达到其职务上的一般要求,为能预见和避免一般情况下能够预见或避免的侵害后果,也就说没有达到对公务员的一般业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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