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意见
1.意见的作用、特点、类型和写作要点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意见的特点包括三个方面:指导性,有较强的约束力;针对性,针对某一重要的问题提出见解或处理意见;原则性,比指示更具有原则性和方向性,下级机关在落实意见精神时比执行指示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意见根据内容和时限不同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规划性意见,对某一时期的某一方面的工作提出的大体构想,如教育部在1999年8月用通知的形式发布的《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二是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某一重要决定或中心工作所制定的实施方案,例如《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发〔1999〕28号)。三是具体工作意见,对如何做好某项工作提出意见,如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1月14日转发的,由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计委联合制定的《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
意见的写作要注意内容的政策性和原则性,对下级的要求要明确具体,表述条理清晰。
意见的标题有两种常见写法:一种是由发文机关+主要内容+文种组成,如《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另一种由主要内容+文种组成,如《关于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意见》。
意见的正文包括发文缘由、意见条文、执行要求三个部分。发文缘由主要写出发布意见的背景、根据、目的、意义等,以“现提出以下意见”、“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等语句转入下文。意见条文要把对重要问题的见解或处理办法一一写明。执行要求可以列入条款,也可单独在正文最后写一段简练的文字予以说明。
意见的主送机关分为两种情况:需要转发的意见,没有主送机关这一项,但转发该意见的通知,要把主送机关写清楚;直接发布的意见,要有主送机关,主送机关的排列方法与一般公文相同。
2.意见的范文
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
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计委
(1999年12月28日)
近几个月来,一些单位和个人错误地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改后即可不缴纳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因而出现了拖欠、拒缴、抗缴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事件,造成国家交通规费大量流失。为保障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内河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海南省燃油附加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为交通规费征稽创造必要的环境,切实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交通、财政、公安、计划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通力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的领导、宣传和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征费秩序。
三、各缴费义务人要严格按现行征缴办法和标准,自觉缴纳规费。对漏缴和拖欠的交通规费,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继续追缴其规费并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对故意妨碍国家征费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和人员要按照《关于加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1999〕4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1999〕236号)的要求,充分认识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以国家利益为重,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保持队伍稳定,照章收费。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等工作中,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对没有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公路养路费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对妨碍国家交通征费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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