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关于道德判断标准的思考
向 琳
(重庆师范大学政治学院,重庆,401331)
摘 要:对个人利益追求的道德评价,是道德规范体系构建中的重点和难点。这要选择有说服力的评价标准,另一方面要对评价对象——个人利益及其与社会其他利益关系有清晰的认识。而在个人利益追求的过程中根据是否达到“帕累托最优”,可以分为“简单模式”和“复杂模式”两种状况,进而对其进行正确的道德判断和评价。
关键词:道德终极标准 个人利益 无利集团利益 同利集团利益异利集团利益
改革开放30余年来,中国社会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旧的道德规范体系日益削弱和退化,而与之相适应的新的道德规范体系却未能完全建立起来。在这样一个社会转型期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构建新的道德体系的伦理诉求越来越迫切。在新的道德体系构建过程中,最重要也是最棘手的就是对利益关系,特别是个人利益追求的正确评价和处理问题。然而几千年来“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可谓是根深蒂固。而今,以“利益”为导向的市场经济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向。因而,在此经济基础上的社会生活也不能再对“个人利益”采取一种简单的否定态度,而须重新审视。因此,本文尝试从道德终极标准出发,对个人利益追求给予合理的道德评价。
1 道德终极标准
如前所述,中国处在一个社会转型期,人们的价值取向也是多样性的,不同的宗教、不同的民族和不同的职业,其道德标准往往是不一样的,甚至是大相径庭的。因而对于同一行为,运用不同的道德标准进行评价,就可能作出不同的道德判断。因此,标准的不统一也就成为了新道德体系建立的最大障碍之一。正如张传有教授所说“尽管在实际进行道德评价时人们的评价标准不一样,但有一点是一样的,那就是人们总把一个具体的行为和人放到一定的道德法则或道德律令下加以比较和衡量。也就是说一定的道德法则是评价具体人和事的标准。这种法则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他们具有不同程度的普遍性。”[1]可见,面对道德规范之间的冲突,最重要的无疑是选择一个具有普适性的最根本的道德法则,也可称之为道德终极标准——它不仅是产生并决定其他一切道德标准的标准,而且是衡量一切道德标准优劣的标准。那么道德终极标准是什么呢?
一切道德规范都是依据道德价值制定的,因而最终都是以道德目的为标准而从行为事实推导并制定出来的。由此可知,道德目的是产生、决定和推导出其他一切道德标准的标准,也就是道德终极标准。根据王海明教授的观点:道德目的分为道德特殊目的和道德普遍目的。道德特殊目的无疑仅仅能够产生和推导出某些道德规范,而不可能产生和推导出一切道德规范,只可能衡量某些行为之善恶和某些道德之优劣,而不能衡量一些行为之善恶和一切道德之优劣。因此,道德特殊目的是不可能成为道德终极标准,这就意味着道德终极标准只能是道德普遍目的,因为只有普遍目的才具有普适性。而道德的普遍目的是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任何标准之所以成为标准,都必须是一种可以量化的东西。所以道德终极标准不等于道德终极目的,而是终极目的的量化,即增减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总量。[2]而所谓“增减社会利益的总量”就是衡量一切行为之善恶和一切道德之优劣的一个最高总标准——道德终极标准。
2 社会利益总量的划分
本文探讨的是对个人利益追求的道德评价,因而,在划分的过程中也是从个人的角度出发,将社会利益总量划分为个人利益总量、无利集体利益总量、同利集体利益总量和异利集体利益总量。为了便于表述和理解,下文部分使用符号表述:社会利益总量用“M”表示;个人利益总量用“I”表示;无利集团利益总量用“Ta”表示;同利集团利益总量用“Tb”表示;异利集团利益总量用“Tc”表示,现分述之。
2.1 个人利益总量
把个人利益总量作为社会利益总量的一个变量看似不合理,认为前者同后者相差实在太微小,实则不然,个人利益总量同社会利益总量之间的关系就如同细胞和人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正是看似微小的细胞构成组织,组织构成器官,器官构成系统,八大系统才构成了完整的人体,只有保证了每个细胞的正常运作,才能保证人体的健康。古人说“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3]个人就是社会的一个成员,自我修养完善了,家庭才能整顿有序;家庭整顿好了,国家才能得到治理;国家得到治理,天下才能平定。同样,保证了社会中每个成员的利益,才能保证各个群体的利益,保证各个群体的利益,才能保证国家的整体利益。所以,增加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是社会总体利益增加的一个基础前提。另一方面,一个看似微小的不健康的细胞很有可能会导致整个人体的毁灭,比如一个癌细胞的扩散就可能破坏一个或多个器官,从而导致人体死亡。同样,对一个社会成员利益的不合理评价和处理,也可能危及到一个群体或多个群体的利益,进而波及整个社会的利益。震惊世界的“毒奶粉”事件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个别人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不惜以损害广大人民的利益为前提,最终结果不仅影响了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而且给中国牛奶产业带来了重创。由上可知,将个人利益总量作为社会利益总量的一个变量进行分析,不仅是合理的也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本文以个人利益总量为中心划分出社会利益总量中的其他三个变量,即无利集体利益总量、同利集体利益总量和异利集体利益总量。下面将对这三个变量与个人利益总量的关系进行阐述。
2.2 无利集体利益总量
无利集体利益总量是指同个人利益变化没有直接关系的集体的利益总量。通过对Ta的定义可知,所谓“无利”并非指绝对没有利益关系,而是指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人是社会性动物,总是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因此,完全脱离与I的关系的集体是不存在的,Ta与I之间的“无利”是相对的。这里所谓的相对无利益关系,是指在初次分配中不受I的变化的影响:一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总会影响到其他的一些人、一些集体,但这个影响往往是有限的,只占社会总利益中的一部分;其他的集体利益在初次分配中则是同I完全无关的,即Ta部分。然而利益并不总是进行一次分配就完成的,如果在初次分配中出现了净增加利益,就还存在一个再分配的过程。在利益再分配的过程中,I就对Ta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影响了。这个程度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I自身变化的量,即个人利益追求过程中利益增减的值;另一方面就是I的变化引起的与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集体利益的变化的量。上述两个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就是社会总体利益的变化,而社会总体利益的增减及其变化的量就决定了Ta在再分配过程中所受的影响。所以可以说I对Ta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其作用于社会总体利益后的利益再分配而产生的。
2.3 同利集体利益总量
同利集体利益总量,即Tb,是指同个人利益变化正相关的集体的利益总量。在利益的初次分配中,I对Tb有着直接的影响:Tb会随着I的增加而增加,随着I的减少而减少。I对Tb的影响程度同样取决于个人所处的社会关系。根据个人所处地位和社会关系的差别,Tb可以小到只是一个家庭的利益总量,也可以大到一个公司、一个集团、一个产业链的利益总量。在利益的再分配中,I在利益在分配中对Tb的影响,则与Ta一样,也是通过其对社会总利益的影响而实现的,这里就不再做详细阐述。
2.4 异利集体利益总量
异利集体利益总量,即Tc,是指同个人利益变化负相关的集体的利益总量。利益不能总是一致的,所以“异利集体”的存在也是普遍的。在初次分配中,Tc可以说是个人利益追求的直接牺牲品,即I的增加总是以牺牲Tc为代价的。在再分配过程中,I对Tc的影响也是通过其对社会总利益的影响而实现的,然而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即在初次分配中所牺牲的利益同在再分配中所获得的利益的比例问题,这是对个人利益追求进行道德评价的一个关键点,将在下文做出详细论述。
3 运用道德终极标准对个人利益追求的道德评价
在进行任何一个评价时,都应该先明确评价的标准和对象。因此,笔者在前面对道德评价的标准和道德评价的对象及其相关因素都做了详细的阐述,接下来就要对个人利益追求进行道德评价,而在个人利益追求过程中根据是否到达“帕累托最优”,可以分为两种模式:简单模式和复杂模式。
简单模式也可称之为优化模式,可用公式表示为:
M(社会利益总量)=I+Ta+Tb
简单模式是指社会利益总量只由I,Ta,Tb构成,即不存在Tc的情况。因为该模式还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即在不使其他人境况变糟的情况下,而不可能再使另一部分人的处境变好的一种状态[4]。所以该模式还可以进行“帕累托优化”,即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所以该模式又称为优化模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都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对立起来,认为“利己”与“利他”只能二选其一,然而在很多情况下,人们是可以选择双赢的,正如黑格尔所说“主观的利己之心可以有助于他人需要的满足……每个人在为自己取得生产和享受的同时,也正为了其他一切人的享受而生产和取得”。[5]在该简单模式下,笔者将通过利益初次分配和利益再分配两种状态对个人利益追求进行道德评价。
在利益的初次分配中,I的增加带动了Tb的增加,而Ta在初次分配中是不受I影响的,所以社会总利益M是净增长的。根据道德终极标准,社会总量已增加,所以此时的个人利益追求是道德的。由于在初次分配中有利益的净增加,就还需要考虑利益的再分配。因为初次分配中没有利益受损集体,所以再分配就按照公平分配即可。综上所述,只要是在简单模式下,追求个人利益都是道德的。
复杂模式也可称之为最优模式,可用公式表示为:
M(社会利益总量)=I+Ta+Tb+Tc
复杂模式是指社会利益总量是由I,Ta,Tb,Tc四部分构成的模式。该模式与简单模式相比,增加了Tc部分,即在个人利益追求中必须做出牺牲的那部分集体利益。因为该模式已经达到了“帕累托最优”,所以该模式又称作最优模式。由上可知,简单模式是可以进行帕累托优化的一种模式,当帕累托优化不能再进行的时候就达到了“帕累托最优”,也就是复杂模式的运用前提,即在个人利益追求过程中,只有当不能再选择优化模式的时候才应当选择最优模式。这也表明,复杂模式下,总有一方的利益不得不受损。在这种模式下,已经不能在达到“双赢”的局面,那应该如何做出利益取舍,才是道德的呢?笔者认为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既不能一味地追求个人利益,也不能盲目地牺牲个人利益,而是应该在不同的情况下做出不同的道德抉择。可以分两种状况并综合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对个人利益追求进行道德判断。
一种状况是当“I+Tb<Tc”(因为在初次分配中Ta是不受I的影响的集体利益总和,所以不列入考虑范围)的状况下,在初次分配中,追求个人利益所带来的个人及其同利集团的利益增加的总量小于异利集团的利益损失总量,社会利益的总量是减少的,根据道德终极标准,这就是不道德的。因为在初次分配中,社会总利益减少的,所以没有净增加的利益,也就不存在利益的再分配问题。综上,在“I+Tb<Tc”的状况下,只顾个人利益追求是不道德的。“我们生活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这个社会共同体是我们生活、发展的前提;市场经济是一个有机整体,每一个人都受到这个市场体制所制约;现代性社会是一个普遍联系和普遍交往的社会,每一个人都是这普遍交往纽结上的一环,我们日常生活每一个基本方面的满足都离不开社会共同体,绝对的自利就是绝对的不利。”[6]“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该状况下,为了社会这个大集体,就应该放弃个人利益,放弃小集体利益,这样才是道德的。另一种状况是当“I+Tb>Tc”(同上,初次分配中Ta是不受I的影响的集体利益总和,所以不列入考虑范围)的状况下,追求个人利益所带来的个人及其同利集团的利益增加的总量大于异利集团的利益损失总量,社会利益的总量是增加的。所以,根据道德终极标准,在初次分配中,是可以选择追求个人利益的。然而,由于在初次分配中出现了总利益的增加,所以还必须考虑利益再分配的问题。异利集团在初次分配中为了社会总体利益的增加而减少了自身利益,或者说个人及其同利集团的获利是建立在异利集团的牺牲上基础的。根据社会公正原则,所有人在人格上平等,每个人在生存权和发展权上平等。[7]社会公正原则要求对利益受损的地区和个人予以适当补偿,对为集体利益而做出牺牲的个人或小集体,要想方设法减轻其受损程度,补偿其身心需要。[8]因此,在利益的再分配过程中,个人应该且有义务将其在初次分配中所获得的利益的一部分以再分配的形式对异利集团以加以补偿。所以,在“I+Tb>Tc”的情况下,个人在初次分配中追求个人利益,且在再分配过程中给予利益受损的集团给予适当补偿,才是道德的。
综上,运用道德终极标准对个人利益追求作出道德判断有助于破解当代道德规范体系构建中的一大难题,它不仅可以为转型期的当代中国社会提供新道德规范体系的理论参考,也能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注入“以人为本”的精神与活力。当然,运用道德终极标准对个人利益追求做出道德判断仍有一些难题,尤其是在现实中如何操作等难题需要解决,这将有待于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探索。
参考文献
[1]张传有.伦理学引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67.
[2]王海明.伦理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1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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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春学.当代西方经济词典[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28-29.
[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10-211.
[6]高兆明.现代化进程中的伦理秩序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04-105.
[7]周中之.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90.
[8]郭广银.伦理学原理[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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