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正义观比较
尚 伟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重庆,401120)
摘 要:中西方对于正义的追求是同样的,都认为是社会一种最基本的价值理想或者说美德。但是对于正义到底是什么以及如何实现正义,中西双方是有着重要的差别的,尤其体现在法这个方面。
关键词:正义 自然 法
正义,作为一种人类追求的最基本价值或者说美德,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都是源远流长的。但是对于正义看法中西方却因为种种原因存在着差异。要探明一个概念所包含的内容就不得不从历史中去找寻答案。
1 中国的正义观
在中国,“正义”一词在荀子那里被运用。枟荀子·儒效枠曰:“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也。”由于中国的思想传统是典型的一元论,所以对于正义的理解必然和道德伦理联系在一起。中国人很早就以“直”“公”“正”来表达其正义的价值追求。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思想的碰撞时期,也是传统中国思想的形成时期,其中儒、墨、道、法四大家对于后世的思想影响极深。尤其是儒家的影响不可不重视,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的学者认为儒家的正义观就是其正名的思想。正名就要求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按照应当履行的职责,恪守本分,所谓君臣父子不可乱。有的学者认为是中庸。中庸所讲的不是绝对的正义而是相对的正义,不枉不纵、公平正直。其最高表达就是“天理”。“天理”来源于“人情”,其内容就是民情民心。儒家的正义观是建立在其伦理思想基础之上的,通过礼法之治达到其正义之价值的目的。此处的“天理”与西方所说的自然正义接近。
道家讲的是道法“自然”,“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有物混成,先天生地。寂兮寥兮,独立而不败,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道”是老子法哲学中的最高范畴。“道”就是万物的本原,自然“道”也就是最公正无私的。庄子深得消极无为思想的真传,对于正义的观念没有一个确定的界定。“道”作为评判标准被取消了。
墨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墨翟。墨子主张“兼相爱,交相利”,认为天是衡量人世间一切是非善恶的标准,即是贵为天子也不能逃避天的评断。天子只有亲贤臣远小人,不偏不倚,赏罚分明,不杀无辜之人,不漏有罪之人,才能实现正义。
法家主张严刑峻法,刑无等级。所以其正义观基本上指的就是刑罚的正义。正义和刑罚制度联系起来。
先秦诸子的正义观在后来的封建时代被继承,并且对于我国现代的正义观有着本质上的影响。尤其是儒家和法家的正义观念。由于中国自古以来的一元论思想,所以工具价值或者说实用价值一直贯穿始终,但似乎这种实用价值也并没有贯彻到底,似乎到了足以应对现实问题的程度就可以了。这也就使得正义观在中国有了其独有的特点,即伦理性的工具价值。锄强扶弱是正义,劫富济贫是正义,等等,正义的实现状态就是无讼的状态,每个人安居乐业,各司其职。这些正是这种实用学问的体现。虽然在近代正义观在内容上有所变化,尤其是鸦片战争以后,但总的来说对于前代已经形成的正义观基本完整地继承了下来。正是因为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时代,大一统的思想可以说深入民心,而且人们在绝大多数时间里是在大一统的环境下生活,所以人的价值观念也是由大一统塑造。虽然在现代,随着西方思想的影响,中国正义观念有对西方思想的吸收,但是总的来说,传统的正义观依旧深深地植根在中国人的心里。
2 西方的正义观
西方的正义观要从古希腊开始谈起。古希腊的正义观开始是对神法的关注,直到苏格拉底开始,西方传统正义观才开始关注人的正义。苏格拉底将德性与正义联系起来。后来的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按照社会分工,每个公民必须在其所属的地位上尽自己的义务,做与其本性最相适合的事情。一些人生来就是统治者,一些人生来就是辅助统治者履行其职责,而还有一些人则生来就是农民或者手工业者。这里柏拉图的等级正义观与儒家的正义观的相同点就是对于各司其职的强调,安分守己,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就是正义的事情。但是儒家的这种正义是带有浓厚的伦理色彩的,是关乎人情事理的,而柏拉图的正义观的客观性较强。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不同,在他看来,正义要求按照比例平等原则把这个世界上的事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成员。相等的东西给予相等的人,不相等的东西给予不相等的人。他接受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不平等,所以是在不平等的基础上实行平等。
中世纪被称为西方最黑暗的时期,但是正义观仍然在神学中得到了体现。赛尔苏士曾经给法律下了定义:“法律是善良公平之术。”托马斯·阿奎那也认为在基督教国家中,正义概念是与法律上合乎理性的命令完全一致的。所以正义在神学中体现着自然法的思想。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随着商品经济向前推进,资产阶级在经济上的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所以在政治上对于建立资产阶级政权是势在必行。正是基于这样的需要,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使得正义与国家政权相结合。斯宾塞认为同正义观念相联系的最高价值并不是平等,而是自由。每个人都有权利享有任何他能从其本性与能力中得到的利益。每个人都应当被允许维护自己的权利、获得财产、从事一项他本人所选择的事业或职业。康德认为,正义是在普遍自由法则下使得每个人的意志结合起来的条件,他是这样表述的:“一些条件之和,在那些条件下,一个人的意志能够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同另一个人的意志结合起来。”罗尔斯的正义观则是由两个基本原则构成:①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享有的类似自由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②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将被安排得使人们能够合理地期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使它们所依系的地位与职务向所有的人都开放。博登海默认为“正义具有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能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人们在探索这张脸背后的真相时总是深感迷惑”。
西方的正义观在进入近代社会后就与现实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密不可分的关系。尤其是正义与法的关系十分密切。正义的实现需要法,法的实现就是正义实现的保证。正是在对正义价值做出探讨的同时推动了实践中法的发展。
3 中西正义观的差异
可以说,在正义观的起源上中西方存在着共同的东西,对于这种价值目标的追求是共同的,而且正义都是共同追求的抽象。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中西方在正义观上的差异就比较明显了。正义观在中国与伦理道德相联系,而在西方则与法紧密联系,正义这种价值的实现要依靠法来实现。
中国从春秋战国时期开始,认为对于礼法的实现是正义的实现。当然这里的“法”并不是西方的法。对于中国而言,最好的状态是无讼。因为伦理道德即“仁”“义”的实现才是根本的,只有这样社会才是进入最好的状态。天法与人法合璧,天法要靠人在人世界的观察来领悟,而这一套系统被用来论证封建等级统治的宗法统治的合理性。正义始终是道德的,正义的实现最终是要靠道德的,法律则是不需要的。
但是西方却在二元论的影响之下,将正义从神发展到了人,并且将正义与法联系在一起。应该说中国的正义观停留在自然正义的阶段。正义被描述为符合人性的东西,与人现实的幸福联系在一起。中国由于受到先秦思想的影响并且也经历了漫长的农业生产过程,所以对于正义只能是符合道德标准的抽象把握,相比之下,西方的正义观具有了更多的可操作性。
中国古往今来强调的都是国,强调的是这种整体的利益和价值,对于私利是持否定态度的,所以正义的认识更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所以追求私利这样的正义观下被肯定。正义就是国家利益的实现,也是社会安定的实现。但是西方就不同。个人对于私利的追求在西方的历史上就被认为是合乎正义的。个人对于自己权利的追求是正义实现的方式之一,在这个层面上来讲,法律正是为了保证个人正当的行使权利而设立。
中西方在正义观方面的差异都是基于其不同的生产文明,基于不同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所形成的不同的文化所造成的。正是因为中国长期以来的宗族文化、礼法文化使得中国的正义观走向了无讼;而西方的二元论思想,西方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分野,对于个人利益的肯定,使得正义与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现代条件下,中国应该在吸收西方合理正义观的思想上对于传统的正义观念进行深入人心的改造,才能适应发展的新形式。
参考文献
[1]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吕世伦,文正邦.法哲学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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