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论国家
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马克思没有提供一种与《资本论》的见识和严密性相当的对于资产阶级国家的理论分析,他关于国家的论述,是由一系列片段的、不系统的哲学思考、当代历史分析、报刊文章、偶发事件的评论组成。[6]以至于法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家亨利·列菲弗尔评论道:“如果有人想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寻找一种国家理论,也就是想寻找一种连贯和完全的国家学说体系,我可以毫不犹豫地告诉他,这种学说体系是不存在的,反之,如果有人认为马克思忽视了国家,我们也可以告诉他,国家问题是马克思经常关注的问题”。[7]不过,尽管马克思的国家和政治分析并不明确,也缺乏一致性,因而在其文章中可以发现许多能独立得到发展的主题和方法,它们偶尔互相排斥或受到片面的对待,但这些主题或方法同时又在理论的张力状态中以互证的方式接合在一起。因此,在杰索普看来,通过分析这些不同的要素,以及追溯这些要素转变的轨迹,我们或许可以从中捕捉到从19世纪40年代到80年代马克思的国家和政治分析的实质性进展。[8]更何况,解读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追溯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关国家和政治分析的发展轨迹本身就是了解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必要起点。
像许多其他青年黑格尔主义者一样,马克思开始也坚定地信奉黑格尔对国家的理解,认为国家是“伦理观念的实现”,是理性的表现,即便现存国家的实际形态和其观念规定发生矛盾,现存的形式中还是包含着理性的要求。因此,在其第一篇政论文章《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马克思以一种黑格尔式的口吻满怀激情地写道:“国家应该是政治理性和法的理性的实现”。[9]半年后,在《第179号“科伦日报社论”》(1842年)一文中,针对论敌所主张的“基督教国家”,马克思又提出“理性自由的国家”。在文章的结尾,马克思完全采纳黑格尔的说法,把国家视作为实现法律的、伦理的、政治自由的机构,视作自由的实现。“从前的研究国家法的哲学家是根据本能,例如功名心、善交际,或者虽然是根据理性,但并不是社会的而是个人的理性来构想国家的。现代哲学持有更加理想和更加深刻的观点,它是根据整体的观念来构想国家的。它认为国家是一个庞大的机构,在这里,必须实现法律的、伦理的、政治的自由,同时,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10]不过,当马克思成为《莱茵报》的编辑并不断介入现实问题时,他开始逐渐意识到,现实社会存在着极其复杂的经济利益冲突。市民社会中物质利益的对立使本该是普遍的国家丧失了权威,一切国家机构现在都成为了林木所有者的耳、目、手、足,“为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11]法律也沦为维护单方面利益的工具。这些事实促使马克思对当时虽已发生怀疑但仍作为考察问题依据的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进行彻底的检视,锋芒直指黑格尔的国家理想主义。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第一次对市民社会和国家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市民社会表明直接或原始伦理精神的解体。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的一切在它看来都是虚无。”“一切癖性、一切禀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自由的活跃着。”[12]由此可见,市民社会是一个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个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是私人利益和公共事物发生冲突的舞台。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作为一个需要体系,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将会陷入放纵和悲惨的境地,也会陷入丧失自然的伦理精神的境地。[13]因此,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片面的环节、一个抽象,应该在国家的最高点得到克服。换言之,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社会最终现实的表达,通过对国家的认同,市民就可以克服市民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从而找到统一的真实基础。[14]然而,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的方案并非真正的解决之道,而是一种彻头彻尾的神秘化。因为在现代社会,抽象的国家和特殊性的市民社会已经完全分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矛盾以及政治异化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不可辩驳的重要事实。也因此,在1843年夏天写就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通过对黑格尔的国家理想主义的祛魅,马克思发展出对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观点的一般批判。
马克思首先对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进行了剖析,揭示并批判了黑格尔在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上的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因为黑格尔把国家观念作为独立的主体,认为家庭、市民社会不过是“从属于”和“依存于”国家而存在的外部事物,是一种和国家本质相矛盾并应该被扬弃的非现实因素。马克思反对这种“观念变成了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的关系被理解为观念的内在想象活动”[15]。指出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才是国家的前提,他们才是真正活动着的,“这就是说,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对国家来说是必要条件。”[16]因此,不是国家决定家庭和市民社会,而是家庭、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正是基于把家庭和市民社会视作国家存在的基本前提和基础,因此,马克思认为,尽管“市民社会”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是私人性的利己主义领域;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个人是自私自利的个人;但正是这些在市民社会中追逐个人私利的人才是真正的人,才是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现实的人;相反,作为政治国家成员的公民则是抽象的、虚幻的人。并且,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马克思还指陈了这样一个事实:市民社会和国家已经彻底分裂,黑格尔关于同业公会、官僚政治和等级是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中介的观点是无法令人信服的,国家远非凌驾于私人利益之上和代表着普遍的利益,实际上,国家屈从于私人利益,它自身就交织着粗糙的唯物主义。因此,黑格尔的国家理想主义不过是“市民社会在自己内部建立起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罢了。
政治异化或者说市民社会的克服由此成为了马克思接下来著作中的一个重要关注点。这一论题首先在1843年发表的《论犹太人问题》中得到阐发——这是对鲍威尔·布鲁诺关于犹太人解放及其对宗教与政治解放的本质和作用观点的批判。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指出,政治解放是一大进步,尽管它还不是一般人类解放的最后形式,但在迄今为止的世界制度内,它是人类解放的最后形式。马克思同时指出,以确立人权为标志的政治解放还无法克服市民社会,它只不过代表了市民社会从政治中的解放而已。现代国家虽然通过公民的形式平等废除了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的政治重要性,但并没有废除它们持续地在复制实质不平等中的社会重要性。因此,要克服市民社会,就必须超越政治解放,并诉诸人类解放来完成这一神圣历史使命。人类解放所需要的不仅是形式上的政治自由,它只有当人类的个体活动完全表达了他们的社会和公共本质时才能得以完成。“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17]由此,以《论犹太人问题》为起点,论证人类解放目标,探讨实现人类解放的手段和途径,就成为马克思政治思想中的一个重要主题。
经仔细检视,我们发现,由于还没有完成向共产主义的转变,距离其发展出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还有一段时间,马克思的思考此时还停留在黑格尔主义—费尔巴哈主义的思维框架之中。因此,尽管马克思的早期著作倾向于把国家当成政治统治的非理性抽象制度而加以批判,认为国家否定人的社会本质,使公民疏离于公共生活;也试图利用费尔巴哈所传播的批判方法揭示出必须废除私有财产和抽象的国家,但是这些分析还没有与一种阶级观接合起来,也没能有效地和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进行对接。强调人类解放和阶级斗争的结合首先出现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在这篇刊发于《德法年鉴》第一期也是最后一期的文章中,马克思指出了德国哲学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社会发展落后于哲学发展),“我们是当代的哲学同时代人,而不是当代的历史同时代人。”[18]“它(德国)的思维的抽象和自大总是同它的现实的片面和低下保持同步。”[19]指出了德国的普遍解放只有在无产阶级革命的基础上才能完成。由于新生的无产阶级被现代社会的所有邪恶所支配,他们只有消除所有的压迫和剥削才能获得自身的解放。不过,尽管人类解放和阶级斗争得到了某种结合,但马克思此时还远没有发展出一种清晰的阶级理论国家分析。它们最多不过是复制和阐述了当时某些反国家主义潮流的要素,提出了一系列对官僚统治和政治代表制性质的敏锐观察。[20]由于还没有发展出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这些观念大多来自某些自由民主主义者的作品,并处于由黑格尔所激发的问题域中。[21]
1843年10月,马克思再次“退回书斋”,开始投入经济学和哲学的研究,研究成果即为《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全书以“异化劳动”为中枢,“它第一次把马克思的已见雏形的新历史观与刚刚萌芽的政治经济学和尚在按一种新的原则贞定的社会主义学说辐辏在一起。”[22]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国家是对类似于宗教、法律和道德的人的异化的一种表述,它同样是建立在特定的生产方式上的。如果说这样的表述仍然缺乏坚实的历史唯物主义基础,还有着抽象人本主义痕迹的话,那么伴随马克思1844年在思想上向共产主义的转变,伴随他进一步研习经济学,马克思开始逐渐避免仅仅从传统哲学视域,即对诸如历史、人性等问题作抽象人本主义的解读,而是力图扎根于实证历史主义的地基之上。[23]
转变还在艰难进行当中,在1844—1845年写就的《神圣家族》中,谈及国家,马克思以这样的言辞来加以表述:“现代国家承认人权同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是一个意思。同样也可以说,正如古代国家把奴隶制作为自己的自然基础一样,现代国家把市民社会和市民社会中的人作为自己的自然基础,即仅仅通过私人利益和无意识的自然必然性而同他人发生依赖关系的独立的人,即自己营生的奴隶,自己以及他人的自私需求的奴隶。现代国家在普遍人权方面已经把这点认作自己的自然基础。而它并没有创立这个基础。现代国家既然是由于自身的发展而不得不挣脱其桎梏的市民社会产物,所以,它现在就通过宣布人权来承认自己的出生地和自己的基础。”[24]1846年,马克思和恩格斯第一次展开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简要阐述,历史唯物主义的地平线隐约可见,“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辨的色彩。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但是,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25]此时,马克思虽然没有放弃把国家视作异化的社会权力的思想,但越来越专注于国家在社会中功能的分析。马克思把国家以及其他社会制度的起源都追溯到社会分工,国家同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处于一种矛盾之中,“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用一种和实际利益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共同体的形式。”1848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总结说,任何一个时代的统治思想始终都不过是统治阶级的思想,“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26]
自此我们发现,马克思的国家分析已经开始具有了坚实的历史唯物主义基础,它一方面与阶级分析进行了结合,另一方面又与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展开了有效对接,在这一新的历史地基上,马克思政治思想中的重要主题——论证人类解放目标,探讨实现人类解放的手段和途径开始变得格外清晰。
通过对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学分析,马克思清楚地看到了市民社会的存在基础就是私有制,这样,对政治解放的超越,就集中到了消灭其私有财产基础的问题上[27]——让雅克·卢梭那令人晕眩的思想佳酿也支配了马克思。通过阶级分析,马克思找到了资本主义制度的掘墓人,提出了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思想,作为通往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无产阶级专政为最终消灭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标志马克思主义正式诞生的《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将这一“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命名为“自由人的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由于阶级和阶级对立的消除,“公共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28]
通常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有不同的“脑力劳动分工”,马克思注重研究历史和经济学,恩格斯侧重于军事战略和自然科学。不过,这并不能阻止他们偶尔的思想“越界”,当然更不能忽视马克思和恩格斯长期亲密合作,彼此共同分享一些思想观点这一事实。作为马克思的亲密朋友和战友,恩格斯有关国家的阐述也与政治经济学的关怀以及阶级分析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
恩格斯出身商人家庭,早年以“自发的哲学家”开始创作,依次把“青年德意志”和“青年黑格尔派”作为自己的榜样。对此,恩格斯曾经袒露道,“我应当成为青年德意志派,或者不如说,我已经是一个诚心诚意的青年德意志派了。所有这些本世纪的观念使我夜不能寐,当我站在邮政局旁望着普鲁士国徽时,我浑身充满了自由的精神;每当我拿起一份杂志阅读时,我都感受到自由的进步。这些观念正在渗入我的诗篇,并且嘲弄那些头戴僧帽、身穿银鼠皮裘的蒙昧主义者。”[29]可以看到,早期恩格斯反蒙昧主义的冲动体现了那个时代追求自由和个性的风格,是一个自由和民主主义者启蒙关怀的自然流露。
1842年,恩格斯成为了一个“热烈的共产主义”者(借用莫泽斯·赫斯的说法)。1842年至1844年,恩格斯在曼彻斯特待了一段时间,这段经历奠定了他对政治经济学的理解,逐渐培养了他宽广的社会史视野,并促使他加入马克思主义的国家阶级理论分析中来。早在1843年,恩格斯就写出了《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以及一些有关英国社会问题的文章。1844年,当马克思忙于写作《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时,恩格斯在有关英国宪法的文章及其经典著作《英国工人阶级的状况》中已经形成了初步的关于国家的阶级理论的观点。在这些著作中,恩格斯探讨了英国的有产阶级特别是中产阶级如何运用国家财富和力量维护其利益并压制反对者;探讨了中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在国家机构中得以确保的制度渠道;同时还探讨了立法、习惯法、普通法、济贫法和慈善事业的阶级本质。不过,杰索普认为恩格斯此时还没有发展出一般性的关于国家的“阶级理论”分析。更重要的是,尽管“阶级理论”方法首次出现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合撰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随后在《共产党宣言》中得到进一步阐述,但这些研究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连贯的分析。
总之,在杰索普看来,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框架内,通过共同关注阶级斗争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向我们展示了一系列复杂的观念和论点。在这些观念和论点上,恩格斯和马克思几乎持有同样的见解。[30]
(1)以“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为模式,把国家或国家形式视作经济基础的反映。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就认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31]。“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相互之间的斗争,争取选举权的斗争等等,不过是一些虚幻的形式——普遍的东西一般说来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在这些形式下进行着各个不同阶级间的真正的斗争。”[32]《〈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对此有极为经典的阐述,并在《资本论》中得到进一步展开,“从直接生产者身上榨取无酬剩余劳动的独特经济形式,决定了统治和从属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直接从生产本身中生长出来的,并且又对生产发生决定性的反作用……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任何当时的形式必然总是自然地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关系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发现最隐蔽的秘密,发现隐藏着的基础。”[33]同样的表述也出现在恩格斯撰写的《反杜林论》中,“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它越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越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越是剥削更多的公民。工人仍然是雇佣劳动者,无产者。资本关系并没有被消灭,反而被推到了顶点。”[34]
(2)国家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在1843年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及有关“林木盗窃法”和类似事件的评论文章中,马克思就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也发现,“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而这始终是在每一个家庭集团或部落集团中现有的骨肉联系、语言联系、较大规模的分工联系以及其他利益的联系的现实基础上。”[35]在标志马克思主义诞生的《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直接把现代国家政权视作管理整个资产阶级共同事物的委员会。
(3)国家作为黏合要素。这一理解某种意义上把国家视作从社会之中脱颖而出的独立存在,是整个社会的公正“仲裁者”。其典型表达体现在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36]上述思想火花激发了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在“政治、智识、道德的领导”意义上的“领导权”分析。
(4)作为制度整体的国家。在1871年的《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这样描述法国的国家机器,“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及其遍布各地的机关、常备军、警察、官僚、僧侣和法官”。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法国国家“这个行政权力有庞大的官僚和军事机构,有复杂而巧妙的国家机器,有五十万人的官吏队伍和五十万人的军队”,马克思还讨论了它的代表制形式及其历史变迁。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则把普鲁士国家视作“混杂着封建残余、已经受到资产阶级影响、按官僚制度组织起来,并以警察来保卫的军事专制制度的国家”。恩格斯关于英国、德国和其他国家的研究中也存在着类似的定义。此外,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国家被定义为一定领土基础之上的组织,它拥有特殊的强制机构或暴力、税收、行政人员,是一种建立在财产基础之上的统治和政治权力。
总之,在杰索普看来,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的时候,随着关注问题的变化,马克思和恩格斯采用了不同的方法和论点,这些方法和论点并没能组合为一个系统的分析。相反,马克思恩格斯的大部分政治分析或者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特殊政治事件的描述;或者是为阶级利益的确认和阶级斗争的适当干预模式提供理论基础。因此,尽管他们提出了一些解释原则,也提供了许多相关事态分析的有价值的实践概念。但却没能提供一个基于任何既定因果原则或重大主题之上的系统的、连贯的国家理论。[37]更进一步,杰索普认为,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原则和方法作为基础并不能构筑一个统一的、内在一致的一般性国家理论。与“生产一般”这个概念一样,“国家一般”这个概念,以及基于所有资产阶级国家多样性本质特征基础之上的“现代国家”概念虽然都是合理有效的抽象,但这些概念必须得到补充以及和其他决定因素接合在一起,才能得出一个对国家和国家权力具体形式的充分分析。杰索普拒斥从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关国家和政治行动的描述中提取一个单一的、连贯的、统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相反,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政治分析和国家分析提供了一个多样性的视角,它们以一种不确定和不稳定的关系和方式存在。正是这些多样性的视角和论点为随后的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多样化提供了基础。因此,杰索普指出,一个确定的国家分析的最好方法是“接合”方法(the method of articulation)。[38]“具体的现实”(real-concrete)由于划分为各种层次和领域,因而需要不同的概念、假设和解释原则来对此作出解释。[39]“试图在一个单一的因果原则基础上,在一个既定形势中创制一个特定国家的理论解释有可能加入最极端的还原论或本质主义形式中。”[40]
20世纪60年代,西方左翼思潮风起云涌,激进政治的复兴导致马克思主义在西方的勃兴。由于下述两种原因,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开始重新反省“国家理论”的研究:其一,自1917年俄国革命以来,列宁、斯大林国家统治主义路线所展现的残酷镇压本质使西方知识分子极为困惑,因此试图从马克思的原典中寻找灵感,重新诠释“国家理论”的内涵;其二,在北欧、西欧和北美发达资本主义地区,福利政策的推行使国家干预主义普遍流行,这种现象与原来的观点有些出入。[41]70年代,这样一种反思发展为对国家、资本、阶级、权力、社会主义之间关系的持续地、广泛的讨论,并因此形成了多种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作为这次复兴浪潮的集大成者,《资本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方法》梳理了其中三个影响较大的流派:“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资本逻辑学派”(或国家起源论)和“新葛兰西主义”,试图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种可能的资本主义国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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