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作为部门理论的国家理论
普兰查斯最初致力于法哲学研究,试图通过综合存在主义、现象学和马克思主义方法来重新诠释和理解法,以克服法学研究中事实和价值的二元对立,从而为政治实践提供一个价值论基础。因此,借助于萨特的存在主义[9]、现象学以及西方马克思主义等学术资源,普兰查斯首先批判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经济决定论和唯意志论倾向,矛头直指斯图奇卡(Stuchka)、帕舒卡尼斯、赖斯纳(Reisner)以及维辛斯基(Vyshinsky)。普兰查斯指出,对法的理解必须遵循内—外辩证法原则:不仅要考虑到法的内部逻辑,比如法的抽象性、一般性、形式化等原则;同时还必须检视法的外部规定性。具体地说,就内部而言,我们必须审视法作为特殊公理化、权力等级制度的内涵以及法的逻辑连贯性;而就外部而言,又必须认识到法与社会整体尤其是经济基础的关联;从而既能揭示出法的内部动力机制,又能辨识其外部规定性。在杰索普看来,普兰查斯之所以能够打破法哲学研究中事实和价值的区隔,为法学研究提供价值论基础,这源于他利用马克思主义来为存在主义的人类学提供一个社会纬度,同时利用法律社会学为他的法律本体论提供更详细的解释。1965年,普兰查斯的博士论文《事物和权利的本质:论事物及其价值的辩证法》出版,这为他赢得不小的声誉。此后,普兰查斯从葛兰西和其他意大利马克思主义者那里汲取灵感,学术兴趣逐渐转向国家理论。不过,普兰查斯国家理论著作中的真正突变还必须等待两个转变的发生:首先是哲学上的转变,即从存在主义向结构主义的转变;其次是从对哲学和法的关注转向对国家政治社会学的关注。在上述转变中,阿尔都塞和葛兰西对普兰查斯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阿尔都塞提供了哲学方法,使普兰查斯能够和萨特式存在主义的超本体论决裂,从而超越对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律的人道主义和历史主义解释;葛兰西则提供了实质性概念,从而使普兰查斯有关法律和国家的分析能置身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具体语境中。[10]
马克·波斯特在《战后法国的存在主义——从萨特到阿尔都塞》中指出:“正当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出现的时候,法国的学术风气突然发生了向结构主义的转换。”[11]这一转变发生在1965年至1967年,在此期间,为批判法国占支配地位的人道主义马克思主义,并对现实政治和冲突进行干预,阿尔都塞对马克思主义作出了结构主义的解释,征候阅读、结构因果观以及多元决定等概念粉墨登场,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宣告诞生。阿尔都塞一时间成为欧洲最引人注目,也是最有争议的马克思主义者。对于急于告别萨特式人道主义和历史主义解释的普兰查斯来说,阿尔都塞的结构主义自然具有巨大的吸引力。也因此,作为阿尔都塞的亲炙弟子,普兰查斯撰写的第一部有关国家理论的著作《政治权力与社会阶级》(1968年),被认为是“最有影响的应用阿尔都塞主义的著作之一”[12]。他所使用的主要概念,如相对自主、占统治地位的结构、归根到底的决定等,都来自阿尔都塞。对马克思主义的生产方式这一概念的借用,也因其结构主义的分析而呈现特定的内涵。普兰查斯指出,他所意指的生产方式概念并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一种结构,而是各种结构和实践的特殊结合。具体而言,一种生产方式包括各个不同的环节或方面,即经济、政治、意识形态和理论方面。因此,“作为生产方式特征的形式乃一套复杂整体的形式。”[13]在这个复杂整体中,尽管由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各个环节组成的生产方式整体中,经济部门这个环节具有归根结底的决定作用,但是这种决定作用既不是一种直线型的因果关系,也不是一种具有表现力的中介关系。在生产方式整体中,构成各个层次方面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而是受到其他层次关系的多重影响即多元决定作用。此外,整个结构归根到底决定于经济这个事实,并不意味着它在这个结构中总是起着统治作用。“由占统治地位的结构构成的统一体意味着每种生产方式都有一个占统治地位的方面或环节;经济之所以起着决定性作用,是因为经济让某一个环节起统治作用,而由经济掌握着起决定作用的环节的转换。”[14]
普兰查斯认为,研究资本主义类型的国家,需要发展三个相互关联的理论:历史唯物主义的生产方式、阶级分化的社会、国家、政治的一般理论;决定资本主义整个结构矩阵中国家和政治确切位置和功能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殊理论;资本主义国家和政治的部门理论。普兰查斯的论述表明,一方面,我们必须从生产方式的整体来理解国家,从生产方式的各种部门的结合来把握国家,作为各种因素综合体的生产方式整体,决定了这个部门的范围、地位和职能。“为了阐明某一种生产方式的部门结构(例如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特征,我们必须确定它在这种方式所特有的模式内的地位。只有从这个起点才能得出这个环节的概念。”[15]另一方面,研究国家,就是要把它作为特定生产方式中的政治部门来考察,“一个部门环节(特别是政治方面)只有当它在某种生产方式中‘分离出来’的时候,才能成为一个部门理论的研究课题。”[16]换言之,资本主义的国家部门理论之所以能够成立,主要还是根植于资本主义特殊的经济和社会关系:与前资本主义社会不同,前资本主义社会是通过“直接社会性的”身份认同的分层(例如,通过人身依附关系)而组织起来的,其对亲缘、财产等的定义是“直接政治性的”。在此情形下,政治结构还没有从国家的实际物质形态或国民生活的其他内容中分离出来。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政治国家和经济生活已逐步分离,超经济的强制被排除在资本主义生产的直接组织之外,经济由此免于直接的政治强制而直接在市场力量的支配下运行;与此同时,由于超经济的力量不再直接参与到生产和剥削中来,国家可以垄断和使暴力合法化——当然,这并非意味着经济领域是完全自由的,经济部门仍然需要政治前提,国家也仍然行使着经济职能。但是制度上的分离和功能的分化确实意味着它们可以被视作科学分析的自主的和特殊对象。[17]
基于上述“奠基性”论述,普兰查斯展开了对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析和考察。在普兰查斯看来,如果说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是通过各种等级制度和公开的暴力形式来巩固阶级奴役的结构,从而维系其统治地位的话,那么资本主义国家则表现出了迥然不同的性质。“资本主义国家具有这样一种特性,即在其实际机构中无论哪里都不会有这种严格的政治统治形式,也就是以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政治关系的形式出现。在这种国家机构中,一切形式看起来好像并没有阶级‘斗争’存在。”[18]也就是说,资本主义国家这种国家体制中并没有建立起政治上的阶级统治。它本身呈现为一种大众阶级的国家。这种国家体制以“个人”或“政治人”的自由、平等原则为中心。其合法性并不显现为以王权原则为代表的神的意旨,而是表现为个体形式上的自由平等,表现为大众主权和国家对人民的世俗责任。人民本身作为个体公民的集合体被视作决定国家命运的本原,而公民则通过普选来参与国家政治团体并表达其“普遍意愿”。[19]因此,尽管相对于封建制国家而言,资本主义国家享有独一无二的、制度化的公共统治,成功垄断了暴力的合法使用,有效地执行了不受封建国家特有的教会、道德戒律等“超政治”限制的中央大权。[20]也尽管暴力仍然在国家的运转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通常来说,国家并不会诉诸暴力,而是将统治的合法性建基于人民的同意之上。因此,在资本主义国家,领导权和意识形态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由于资本主义社会中阶级的构成性缺席,因而每个人都是作为原子式的孤立个体而存在。这样一种“孤立化”的生存状态通过政治——法律意识形态得以强化。因为法律秩序是将生产行为者当作法律主体而非敌对阶级成员来质询。这意味着生产行为者并非作为阶级关系而是作为彼此孤立的个体(工人)来体验资本主义关系。这种“孤立化效应”可以延伸至资本主义社会的整个经济关系领域,并渗透到属于其他生产方式的阶级。借助这一“孤立化”效应,资本主义国家一方面试图将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者阶级个人化、孤立化,试图瓦解被统治阶级的组织和联合;另一方面又将这些个人化和孤立化的个人在政治领域中重新组织起来,将他们规定为国家形式上平等和自由的公民。就统治阶级而言,资本主义国家又必须最大限度地克服他们的孤立和竞争状态,把他们组织为一个统一的阶级。“国家的职能是要从政治上瓦解被统治阶级,而与此同时却从政治上来组织统治阶级;防止被统治阶级在国家中心作为阶级出现,但导致统治阶级在那里作为阶级出现。”[21]因为,正如普兰查斯所指出的,个体化的资本家往往为私人利益而相互竞争,从而常常损害自己的阶级利益和政治利益。借用马克思的说法:“这个阶级时刻都为最狭小最卑鄙的私人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全阶级的利益即政治利益。”因此,资产阶级自身无法把自己组织为一个统一的阶级。更何况,在普兰查斯看来,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的结构方面本身带有一种特殊节奏,而且发展不平衡,它在结构形态关系和阶级斗争领域中常常表现为一种特殊的关系错乱现象。比如,以马克思对1680年后英国的分析为例,在结构方面的关系中,其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关系就是错乱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获得统治地位的过程中,国家和意识形态方面居统治地位的结构却仍然是封建式的。因此,在资本主义国家,统治阶级并非是一个同质的、和谐的统一体,而是由不同阶级或派系组成一个权力集团,它们在霸主阶级或派别的保护下形成一个矛盾的统一体。鉴于上述原因,资产阶级唯有通过国家才能建立起自己的政治统一,把自己组织为政治上的统治阶级。
尽管资本主义国家似乎呈现极大的悖论,“它作为资产阶级国家而存在,同时又从国家中心排除阶级斗争……严格讲来,它在其本身机构中正是一个阶级国家(也就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国家帮助它们从政治上组织起来),但它又是一个在制度上固定不分阶级的社会的国家。”[22]但在普兰查斯看来,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是资产阶级的国家依然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不过,普兰查斯也坚持认为,不能因此而简单地把资本主义国家理解为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权力并不是一台机器,并不是一种工具,并不是各个阶级都可以觊觎的一种简单的目标;国家权力也并不是分成各个部分,这些部分如不归这一部分掌握,就会自动地落入另外一些人的手里。”[23]而应该把资本主义国家理解为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秩序”或“组织原则”:就它能够起到一个复杂的统一体的各个方面调和的意义而言,并且是作为调节这个体系综合平衡的因素。[24]借用布哈林在《历史唯物主义》一书中的表达,社会形态是一种不稳定的平衡体系,而国家则在其中起着一种调节的作用。作为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一个调节器,资本主义国家必须确保制度化权力的统一性,拥有某种程度的相对自主性。
那么,何谓资本主义国家的相对自主性呢?按照普兰查斯的理解,资本主义国家的相对自主性并非指结构和生产关系的一种直接关系,而是指阶级斗争领域中国家对于统治阶级的关系。“我的意思是指国家对阶级斗争领域的关系,特别是其针对权力集团的阶级和派别的相对自主性,并扩大到针对权力集团的同盟和支持力量的相对自主性。”[25]这种相对自主性和制度化政治权力的统一性是密切相关的。这是因为,虽然资本主义国家类型对于统治阶级和统治集团来说具有一种相对自主性。但是,“它恰恰只是在其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形态的一种特殊方面,它具备了其自身的特殊统一性(阶级力量的统一性)。与此同时,由于它对这些力量和派别来说是相对自主的,也就是说,由于针对这些阶级或派别赋予它的那种职能,它具备具有这样一种制度化的统一性。”[26]基于此,普兰查斯主要通过考查国家与阶级斗争领域,尤其是政治阶级斗争领域的关系来论述相对自主性问题。在普兰查斯看来,国家与政治阶级斗争领域的关系不仅反映了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而且还集中了各个结构方面与阶级实践领域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国家对政治上的统治阶级或派别的相对自主性是资本主义形态中各个环节相对自主性的反映。[27]
进一步,普兰查斯认为国家的这种相对自主性可以直接追溯到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只不过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国家的相对自主性采用了“波拿巴主义”的隐晦式表达。在普兰查斯看来,波拿巴主义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含义。第一种含义被解读为特定社会形态中的一种具体政治现象。就此而言,马克思视波拿巴主义为资产阶级已经失去统治这个国家的机会,而工人阶级尚未能取得这种机会的时候出现的各种势力的一种特殊平衡。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是在各阶级力量“趋于平衡”的意义上来理解国家的自主性。第二种含义是视波拿巴主义为资本主义类型国家的一种制度上的理论特征。借用恩格斯1866年4月13日给马克思的一封信的说法,“……因为波拿巴主义毕竟是现代资产阶级的真正的宗教。我愈来愈清楚地看到,资产阶级没有自己直接进行统治的能力,因此,……波拿巴式的半专政就成了正常的形式;这种专政维护资产阶级的巨大的物质利益,甚至达到违反资产阶级的意志的程度,但是,它不让资产阶级亲自参加统治。”[28]第二种意义上的“波拿巴主义”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国家针对统治阶级或派别的相对自主性。这种自主性只能从这样一个事实中得到理解:这种具体形式属于资本主义国家类型,它受制于国家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阶级斗争的各种特征之间的关系。因此,这种自主性甚至在这样的形势下也是存在的:在这里既没有一般意义上的平衡,也没有各种社会势力的灾难性平衡。“这就意味着,这种自主是被刻画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游戏的一种可能性,实现这种自主的各种变化和形式要依靠各种社会势力的具体形式,这种自主既不能降低到这些势力的平衡的那种一般图式,也不能降低到构成恺撒主义特殊现象的基础上的那种灾难性图式。”[29]
资本主义国家具有相对自主性,意味着资本主义国家并非统治阶级所支配的用以维系其统治的工具,也并非时时都能满足统治阶级直接的经济利益。在其制度限度内,国家有时必须对被统治阶级作出必要的让步,甚至牺牲统治阶级的眼前利益,从而换取被统治阶级对现存国家的支持,以确保政治权力和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在这个意义上,普兰查斯认为资本主义国家“并不直接地代表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而是代表它们的政治利益”[30]。此外,资本主义国家的相对自主还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比如,国家可以作为这个权力集团的各个阶级和派别利益的政治保证人,来反对霸主阶级或派别的利益;而有时候国家也可以挑拨这些阶级和派别来反对霸主阶级或派别的利益,但是,它是按照它那霸主阶级或派别的政治组织者的功能而这么干的,而且,它强使霸主阶级承认为了它的霸权作出必不可少的牺牲。[31]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普兰查斯认为,尽管现代福利国家的不少措施都有利于工人,但工人阶级的胜利只是表面性的。所谓福利国家问题,实际上不过是掩盖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资本主义国家“社会政策”的一种形式而已。这种社会政策“虽因被统治阶级的斗争而迫使统治阶级作出实际的经济牺牲,但无论如何不会使资本主义国家类型发生问题,因为这种政策是在上述限度内施行的”[32]。
对阿尔都塞式概念的借用使得《政治权力与社会阶级》的国家观被众多论者指认为沾染了厚重的结构主义。反对者认为普兰查斯在国家观点上是反唯物主义、反人道主义和非历史主义;赞同者则认为普兰查斯试图把马克思主义从经验主义、唯心主义和历史主义的倾向中解救出来。杰索普对此进行了反驳,认为尽管普兰查斯主要采用了阿尔都塞的结构主义理论框架,但普兰查斯并不完全赞同阿尔都塞的立场。普兰查斯采用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框架主要是为其政治和国家部门理论辩护,其主要的、实质性的论点大多源于法律—政治制度分析与马克思、列宁、葛兰西对资本主义社会中政治阶级斗争分析的审慎链接。[33]因此,将《政治权力与社会阶级》的作者简单地指认为结构主义者实在是一种巨大的误解。不过,有必要指出的是,作为一部过渡性作品,《政治权力与社会阶级》在许多主题上还有待展开,比如,我们可以指出它忽视了占支配地位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之间的链接;忽视了特定形态中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阶级斗争之间的关联。对政治因素的过分强调还使得它招致了“政治至上主义”的指责。在随后的研究中,普兰查斯试图重新结合社会关系的不同要素,由此涉及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经济和政治部门之间统治的转移;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作用以及国家经济机构的性质;法西斯主义和军事独裁中不同领域的阶级斗争等这样一些议题。与此同时,伴随其理论的发展,普兰查斯作品中的结构主义要素不断消退,阶级斗争以及国家的社会关系纬度得到更多的发展乃至占据着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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