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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拉族土司

时间:2023-03-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来说,撒拉族中的姑娘出嫁,须经本“阿格尼”的认可同意,方能定亲出嫁。
传统社会组织_中国撒拉族

第一节 传统社会组织

撒拉族社会基本的组织结构是“启木苍”(来自藏语,意为“家庭”),若干个“启木苍”又组成一个“阿格尼”(撒拉语,意为“兄弟”,指“父系近亲组织”),若干个“阿格尼”又形成一个“孔木散”(撒拉语,一个“根子”,指“远亲组织”),若干个“孔木散”又形成一个“阿格勒”(撒拉语,意为“村庄”),若干个“阿格勒”又形成一个“工”(撒拉语,原意为“城”,后演变为“较大的居住区域”,类似于“乡”),这种呈金字塔形的社会组织有各自的职能:人们的日常生活仍以“启木苍”为单位进行;对于一个“启木苍”难以完成的事(如播种、送肥、收割等活动)由“阿格尼”成员协同完成;对一些较大活动(如婚丧嫁娶、打庄廓盖房屋等)则由本“孔木散”内的各“阿格尼”协助;而诸如修建清真寺等大型的活动则由一个“阿格勒”内的各“孔木散”共同完成,对一些特大项目(如大型水利工程、筑路建桥等)则需要一个“工”甚至几个“工”共同协作。这些活动都带有互助性质,低一级的社会组织得到高一级社会组织成员的主动帮助,受助者只要管饭就行而不付报酬。这种社会组织形式不仅增强了撒拉族社会以群体的力量面对生产生活中的各种难题和挑战的能力,而且凭借这种组织的严密性,使得民族的各种传统习俗、价值观念、社会规范等得到逐级落实,实际上是撒拉族社会的一种有效的保障机制,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一、“启木苍”

“启木苍”(家庭)是撒拉族社会组织结构中的最小单位。在历史上,每个家庭大都占有或多或少的土地,一个家庭独立成为一院。新建庭院时,先夯土筑起一个正方形或长方形的围墙,然后在庄廓的1/2或1/3处横盖一排房屋,这就形成了“前房屋后果园”的布局。前房屋叫“奥依”(撒拉语,意为“家”),后果园叫“巴赫”(撒拉语,意为“园子”)。撒拉族家庭成员一般由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哥哥、嫂嫂、弟弟、妹妹等组成,当然也不是绝对的。由于年龄不同,性别不同,为此,各自的职责也有所不同。女孩到了八九岁,要跟奶奶学讲故事和哭婚词,跟母亲学做家务活(如做饭、填炕、扫院子、背水、洗衣服、绣花等),男孩到了童年,被父亲送到清真寺念经,接受宗教教育,培养孩子从小树立宗教信仰和对宗教仪式、教条、教规的认识,为他未来的行为规范和伦理道德的形成打下坚实的基础。之后,随着年龄的增长,不论是男(一般16~18岁)是女(一般15~17岁)要及时结婚,继而,男子有了养家糊口的义务,女子有操持家务(包括伺候老人、看管孩子)的义务。

撒拉族传统家庭起初一般由夫妻两人组成,因为另立门户的新家庭是从老家中分离出去的,随着生儿育女,家庭人口逐渐增多,儿女到了成亲年龄,父母亲及时地办理儿女们的婚事,这被认为是父母亲的一大责任。在一个家庭中,父母若有数个儿子,那么,二儿子结婚前,长子(包括长子的妻子及儿女)则从老家搬出另立门户,组成新大家庭,以此类推。这样一来,老家的继承者就是幼子,幼子与父母亲一起过。

撒拉族家庭都是独立的经济单位,各家在典当、出卖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时,本“阿格尼”“孔木散”成员有优先购买权,而且价格要低于出卖给其他人的价格。

二、“阿格尼”

“阿格尼”是由最亲的血缘关系组成的社会组织,“阿格尼”是一个合成词,即突厥语中的“阿改”(哥哥)和“乃尼”(弟弟)两词复合而成,相当于汉语中的“当家子”。

一般来说,撒拉族中的姑娘出嫁,须经本“阿格尼”的认可同意,方能定亲出嫁。男子要娶妻结婚,也同样需要征求“阿格尼”的意见,得到其认可,并由本“阿格尼”负责办理婚事。

丧事中,“阿格尼”的地位和作用相当重要,一般同一“阿格尼”的长辈去世,“阿格尼”成员会第一时间赶过来,给丧家提供各种帮助,包括财力、物力等,尽心尽力地办理丧事。一般来说,撒拉族是幼子继承制,但是特殊情况下,比如某家无人继承财产,那么本“阿格尼”可以优先;本“阿格尼”无人继承,由本“孔木散”继承。

同一“阿格尼”在生产上可以相互援助,比如翻地、播种、施肥、收割、打碾等生产活动,轮流带工,不计报酬。

三、“孔木散”

“孔木散”在此是指“一姓人”或“一个根子”,是由“阿格尼”血缘关系中分化出来的,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的远亲组织。一个“孔木散”包括3~5个“阿格尼”不等,每个“孔木散”中都有头目,称“哈尔”,意为长者或才者。修渠挖泥、开垦荒地、管理宗教事务以及与其他“孔木散”交往时,均由“哈尔”出面负责。各户间如有纠纷,先由“哈尔”调解,若“哈尔”解决不了,再转上面解决。每个“孔木散”同时也是一个宗教活动单位,要出一名学董参加村里清真寺管理工作,既负责管理寺院财产,向群众征收学粮等,同时还决定阿訇的聘请。“孔木散”在内部的生产活动中有互相帮助的义务,若某家盖房,围庄廓时,全“孔木散”成员自愿帮忙,像兴修水利,开垦土地等公益事业上也互相帮助。遇有婚姻喜事,同“孔木散”各户在主人家帮助招待客人,并请女方的客人到自己家中招待;遇有丧事,主人家陷入悲痛之中,料理丧事自然落到了“孔木散”各户身上,他们一般要以主人家身份筹措埋葬钱物,要招待来慰问的客人,要挖坟,要通知亡人的所有亲朋好友前来送“埋体”,还要煮麦仁饭请全村人吃。丧家3日内不动烟火,由“孔木散”轮流送饭照顾。

“孔木散”有公有土地,如墓地、花园、草地等。撒拉族“孔木散”组织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共同体,一般来说一个“孔木散”就是一个姓氏,因为他们都是同一祖先繁衍而来的,外姓人一般不能加入到同姓“孔木散”。最初同一“孔木散”是不能通婚的,后来随着人口流动,外姓人的加入,这种婚姻禁令开始松弛。

四、“阿格勒”

“阿格勒”,撒拉语,意为“村落”或“村子”,由若干个“孔木散”组成。“阿格勒”一般都是自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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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拉族村落

五、“工”

若干个“阿格勒”(自然村)组成一个“工”,相当于一个“乡”。“工”,其实是汉族官员的写法,撒拉族一般说“冈”,是从“干”转化而来的,“干”意为“城”,如“塔什干”就是“石头城”的意思。撒拉族先民从中亚迁居循化街子后,随着人口增长,村落向四周发展,形成“六门八户”(“六门”指嘎勒莽六个儿子的后代,加上从河州迁来的马姓和沈姓两家,合为“八户”,也就是说形成了街子地区的八庄子,即上房庄、三立房庄、三兰巴亥庄、黑大门庄、汉巴庄、托龙都庄、马家庄和沈家庄),再后来,撒拉族居住区域继续向外延伸,形成所谓的“四房五族”(“四房”指嘎勒莽四个儿子的后代,孟达前房是大儿子的后代,清水二房是二儿子的后代,街子衙门是三儿子的后代,苏只四房是四儿子的后代,五族指的是马、冶、何、沈、高等“外姓五族”)。到清雍正八年(1730年),撒拉族人口达15000人左右,官方正式启用“工”这一名称,并把撒拉族地区始划为“十二工”,以街子为中心,西边为六个“工”(街子工、草滩坝工、查加工、苏只工、别列工、查汗大寺工,总称为“上六工”),东边为六个“工”(清水工、打速古工、孟达工、张哈工、夕厂工、乃曼工,总称为“下六工”),清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苏四十三领导的反清斗争失败后,村庄半毁、乃并有“十二工”为“八工”,即清水、乃曼、孟达、张尕称“下四工”,街子、查家、查汗都斯、苏只称“上四工”。另外,分出“外五工”即甘都工、卡尔岗工、群科工、扎巴工、十五会工(化隆县城附近)。到1938年,全县实行保甲制,撒拉族原来的“工”和“孔木散”与保甲制结合了起来,“工”编为“乡”“孔木散”编为“甲”“阿格勒”编为“保”。

明初至晚清,撒拉族社会存在世俗与宗教两套管理系统:土司制和“尕最”制。土司是“工”的最高行政首领,它是世俗性的,具有官方性质,由官方来任命,是世袭的,必须服从官方的意志。

撒拉族土司制度始于明代,但是早在元朝就有“达鲁花赤”之职,这是土司的前身。据史料记载,撒拉族的早期民族领袖嘎勒莽曾被朝廷封为积石州世袭达鲁花赤(掌印官),后传子奥玛尔,奥玛尔传子韩宝。明洪武六年(1373年),撒拉族首领韩宝被任命为积石州千户所世袭百户,循化撒拉族地区正式确立土司制度,韩宝成为撒拉族第一位公认的土司,亦称韩土司。到清雍正八年(1730年),出现两个土司(土千户),由韩炳土司管理上六“工”,韩大用土司管理下六“工”。总的来说,撒拉族土司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族长和首领,又是封建王朝在本族中的统治工具。

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清王朝为了加强统治,削弱土司职权,采取“改土归流”的措施,废除撒拉族土司制,取代土司制的是乡约制,每工设乡约一名,推选产生。

“尕最”,阿拉伯语,法官之意,一般地讲“尕最”是世袭的,管理撒拉族日常宗教事务以及宗教有关的民事。

据民间传说,元初撒拉族先民东迁循化街子定居后,怕失掉宗教传统,避免对伊斯兰教教义的解释产生错误,从中亚请来了40位“舍海”。这些“舍海”在一位名叫苏来曼的学者率领下,到达街子后,从他们中间推选出一位“尕最”执掌全族的教法、教规和管理整个宗教事务。这样,“尕最”制的出现,从组织上把人们的宗教信仰固定下来了,而且所管辖的撒拉“十二工”只能在街子总寺监督下进行宗教活动,并使得许多打着伊斯兰教印记的传统习俗(饮食、婚姻、丧葬、节日等)也更巩固了。比如,早先,撒拉族家庭中的成员去世后,必须把亡者尸体送到街子总寺,由“尕最”领殡礼,然后才把亡者埋到街子附近划定的公墓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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