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玲
摘 要:本文以当代大学生的行为方式为基点,探讨了大学生法治精神培养的重要性,并对体现法治精神的两大思想内容予以阐述,同时亦浅析了法治精神培养的关键途径。
关键词:大学生 法治精神 信仰 权利意识 权利认知
大学,一个培养高级人才的摇篮,作为连接社会的枢纽,源源不断地为社会更新与进步输送新鲜血液。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对“社会人”的要求不再仅仅局限于生物意义,而是越发注重其综合素质。因此,社会迫切需要的人才输入无疑在最大限度上依赖于高校。在这种态势下,大学校园向社会输出的人才的素质对社会文明进程起着相当的决定作用。而对大学生素质的衡量应以什么为标准呢?在法治社会,站在不同的视角平台对大学生素质的衡量就有不同的标准,但法律作为一个国家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基本的规范,行为方式符合法律规范则是对合格公民的最低要求,尊重和遵守法律行为模式是开展其他社会活动和实现价值追求的首要前提。因此,在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教育理念下,注重提升其法律素质,培养法治精神,是目前大学生教育刻不容缓的重任之一。
一、法治精神与大学生行为方式
大学生作为时代文化的标杆,总是走在潮流思想的前沿。一个时代大学生的思想特征在反映主流文化的同时,也影响该主流文化的发展动向。然而思想体现于无形,必然以行为为表现形式。因此,我们关注社会主流文化,就必须重视大学生的群体意识,进一步,就是重视大学生的群体行为。而在当前的大学生行为中,出现了一系列引人深思的行为方式:
——2002年2月,天津医科大学的学生马晓明杀死父亲和奶奶。
——2004年2月,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死4名同学。
——2006年8月8日,江西中医学院22岁大学生李征20分钟连杀7人。
——2008年10月28日,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园内,一名叫付成励的22岁男生持菜刀将该校法学院教授程春明砍死,随后自行报警自首。
面对日益增多的大学生触犯法律的行为的发生,来自社会各界的声讨声此起彼伏。高校,不断强调着加强对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而接受着良好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却在用其行为屡屡践越法律。对于大学生群体而言,如果不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不能用法律约束自我行为,是不能在真正意义上为他人和社会带来幸福的,其所掌握的其他文化知识也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因此,真正具有社会价值的综合型人才,必须是具备起码法治修养的人才。因此,当代大学生法治精神的培养对社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大学生法治精神的两大思想内涵
大学生,在社会特征方面有异于完全意义上的社会成员,但其作为社会更新和进步的新鲜血液,最终的“流向”亦是公民社会。大学教育的目标在定位于向社会“产出”专业精英的同时,更需要的是确保向社会输出的是在行为方式上符合法律行为模式的公民。因为行为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公民创造社会财富,实现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前提所在,同时也是构建公民社会,推动社会法治进程的关键所在。
法治精神是一种抽象的法律文化,高校教育对大学生法治精神的培养必须注重以下两大思想内涵:即法律信仰的确立与权利意识的加强。
(一)法律信仰的确立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这样解释信仰:信仰是指人们对某种宗教、理论主张以之为行为准则。换句话说,任何一种信仰的内涵都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体对该宗教或理论的信服;二是主体的行为以该宗教或理论为准则。法律信仰亦涵盖这两个方面,即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
尽管法律信仰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底蕴,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传统的教育模式下,大学生所接受的教育思维中,对法律遵守的原动力并不是自发的,而是来自于法律的强制力,法律对社会来讲只是起着一种惩罚性的工具作用。这样的教育理念自然无法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更谈不上法治精神的形成。正如马长山先生所言:“现代法治如果没有内生性信仰,没有积极的守法精神和法治文化霸权,则寸步难行。”这句话深刻地揭示法律信仰对法治社会的重要程度。在任何一个公民社会,社会高效有序的运转所依赖的都必须是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而不能是简单依靠强制力。伯尔曼指出:“正如性心理学研究现在已经证明的那样,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行性的归属感,远较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有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仰赖警察。”因此,在向大学生群体灌输法律理念的教育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培养起其法律信仰,因为自发的法律信仰从根本上解决了行为选择与法律行为模式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只有信仰法律,我们才能信守法律。亦如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的重要性就在于它的建立能像其他信仰一样顺理成章地约束人们对行为方式的选择。为什么古罗马法律会名扬天下,长久不衰,这与罗马人的法律信仰不无关系。西赛罗在《论法律》中说道,罗马人自孩提时便受到如此教育:一个人要求助于正义,就去诉诸法律。正是这样的信仰使得罗马人将罗马法律推向至高无上的地位,从而推动了罗马社会的法治进程。
(二)权利意识的强化
法律信仰站在宏观的高度把握了一种价值取向,营造了“法律神圣”成为“空气般的存在”的法治氛围。而“法与权利这两个概念只是从不同侧面来考察同一事物时的称呼而已”。强化权利意识与确立法律信仰对大学生法治精神的培养同样重要。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鸿钧认为,权利意识是指特定社会成员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以及对他人这样认知、主张和要求、利益和自由的社会评价。它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个体对自我权利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二是个体对他人认知、主张和要求权利的社会评价。由此可见,权利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在法治社会不仅体现在对自我权利的正确理解和充分捍卫,还进一步体现在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和法律范围内的容忍。
权利意识包括权利认知和权利行为两个方面。权利认知,是指大学生对自己是否可以追求某种行动自由并要求合理权益具备明确的判断,它是权利意识的最低层次。主体只有在认知权利的前提下才可能主张和要求权利。有这么一个调查:大学生在校期间,父母是否有义务承担其学费。44.39%的学生采取了回避的方式,43.13%的学生认为应该由家长支付,只有18.78%的学生认为不应该再由家长承担学费。在此,我们可以看出,大学生没有具备符合社会要求的权利认知能力,那么我们的大学教育首先就要以此为发力点塑造大学生公民的法治人格。权利行为,是指大学生行使和救济自己的权利的行为。由于传统教育义务本位思想的灌输,大学生习惯性地将自己置身于义务承担者的位置上,怠于行使权利,更谈不上权利救济了。在对待权利受到侵犯的问题上,大学生很大部分会选择自认倒霉或通过倾诉以宣泄。因此,高校教育要注重引导大学生权利行为的正确行使,使其在步入社会后能迅速适应法律行为模式。
因此,加强大学生权利意识,提升其权利认知与权利行为能力,是最终培养大学生法治精神的又一关键所在。
三、大学生法治精神的实现途径
在当代大学生的法治精神培养问题上,原有的教育方式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弊端。面对日益突显的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社会、学校、家庭都存在着一定的责任。鉴于此,各大高校亦纷纷开始加大大学生法制教育力度。而滞后的教育观念、僵化的教育内容、简单的教学方式等既存的弊端使得传统教育方式已不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随着高校不断扩招,作为一股社会力量储备源头,其对社会的冲击力也越来越大。高校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文明进程。在这种情形下,全方位,多方面加强素质教育,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大学生法治精神便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应从以下三种途径来实现对大学生法治精神的培养:
(一)宏观人格的塑造
大学生的人格构造,从宏观上来讲,由最重要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组成。世界观是人格灵魂,决定了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取向,而人生观和价值观又是世界观的具体写照。在大学生教育过程中,应该塑造一种什么样的大学生人格呢?“以人为本”无疑是终极取向。所谓“以人为本”,就是凡事以人为先,以人为重,以人为尊。要灌输“以人为本”理念,就要将两个方面有机地统一起来:一方面,在最大限度地发挥大学生的潜能,传授他们专业知识的同时,着重培养其综合素质,塑造真、善、美的灵魂,构建自尊、自爱、自强的人格,让大学生对自我人生有独立认识,并且能进行自我设计、自我实现、自我超越;另一方面,要培养大学生对他人的关爱,对社会的关爱。爱因斯坦认为:学校“应当发展青年人中那些有益于公共福利的品质和才能。但这并不是意味着个性应当消灭,而个人只变成一只蜜蜂或蚂蚁那样仅仅是社会的一种工具。因为一个由没有个人独创性和个人志愿的规格统一的个人组成的社会,将是一个没有发展可能的不幸的社会。相反的,学校的目标应当是培养有独立行动和独立思考的个人。不过他们要把为社会服务看成是自己人生的最高目的。”换句话说,社会需要不是单一的,具备综合素养,能真正为他人和国家创造财富的大学生才是社会所需要的。
(二)教育管理的法治化
在法治理念融入社会各领域的现代社会,高校管理也应进入法治化时代。在高校管理过程中,作为管理相对人的大学生也开始日益注重个人权利的保护,以至近年来出现了多起大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的案件。
2005年底牡丹江医学院某女生因结婚生子被学校开除后,一纸诉状把学校告上法院。2006年8月,齐齐哈尔医学院两名学生因参加英语四、六级考试作弊,被学校开除学籍,他们便以学校处罚过重和程序违法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2008年12月,四川某警官学院学生小李因屡犯校规被学院开除,他在多次申诉都无效的情况下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母校和四川省教育厅,称要捍卫受教育权。诸如此类的案件让我们意识到,高校单一、滞后的管理理念、政策等已不再具有理想的管理效果。法的价值主体是人,法的价值核心是权利。学校在推行法治化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尊重法律的这一系列价值取向。那么在这种思维模式下,学生不再是简单的管理对象,同时也是高校提供教育服务的对象。高校的法治进程作为社会法治进程的一部分,必须考虑社会法治的终极关怀,即要%为本,培养学生权利意识,尊重学生权利价值,引导实现学生权利为教育终极取向。
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换句话说,高校管理法制化必须符合社会法治化,社会法治化的要求必然是高校管理法制化的要求。
(三)正确需要的引导
大学生和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人并没有“质”的区别,他们同样具有各种渴望与需要。不管是物质层面还是精神层面的,教育的目的都是要将其引向正确的需要。
有这样一个案例:2003年1月,女大学生李某被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21岁的李某出生在一个贫困而又破裂的家庭。家庭生活的不幸一方面刺激了她发奋学习考上大学,另一方面又让她轻易地投入了感情世界。男方的母亲嫌李某家境贫寒而横加干涉,男友竟然迫于母亲的压力与她分手。受到重击的李某不再相信爱情。为了挣大钱,摆脱贫困,她找到了一条捷径——当了“大款”的“二奶”,迅速将“大款”的钱财据为己有。李某开始买通他人合伙对“大款”进行敲诈勒索,忍无可忍的“大款”终于走进公安局报了案。
面对这样的悲剧,我们应该意识到一种“需要”的心理会对人生造成何其大的影响。因此,引导一种正确需要的心理的形成极其重要。
综上所述,大学生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一大重要群体,其法律素质的高低对社会建设或是社会法治进程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顺应法治战略的总体要求,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法治精神是当代高校教育的关键环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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