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公务员管理机构
(一)我国人事管理机构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人事制度经历了一个比较漫长的发展和改革过程,其机构设置的变化主要有以下的历史进程:
(1)1949年11月,成立了政务院人事局,作为政务院的直属管理机构,负责政务院直属机构的人事管理工作。除了政务院人事局外,还有政法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内务部人事处,分管各系统的人事管理。
(2)1950年11月,政务院人事局又与政法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内务部人事机构合并,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作为人事管理机构。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干部队伍不断扩大,由组织部一个部门担负统一管理干部的任务,显得力量不足,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为此,党中央从1953年开始,着手对干部管理的范围、职务、人数进行调整,逐步建立在中央及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在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下的分部、分级管理干部的制度。
(3)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规定撤销中央政府人事部,成立国务院人事局,负责全国的人事管理。
(4)1959年,在进行国家机构精简的过程中,撤销了国务院人事局,在内务部设政府机关人事局,负责原国务院人事局的全部业务工作。
(5)在1966年到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各级人事机构相继被撤销,人事干部队伍被打散,在“左倾”路线的干扰下,一些有效的管理制度遭到破坏和否定,人事工作被严重破坏。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以后,党中央、国务院采取拨乱反正的一系列重要措施,果断恢复了人事管理机构和一些行之有效的法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人事制度改革也进入了一个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新阶段。
(6)1980年,成立了国家人事局,直属国务院领导。1982年的机构改革,根据全国人大决定,把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编委、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合并成立了劳动人事部,综合管理劳动、工资、人事工作。1988年,根据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劳动人事部被分为劳动部和人事部。人事部成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中央政府管理国家人事和机构编制的职能部门,也是国家管理公务员的综合职能机构。
(二)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原则
一般来说,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必须贯彻精干、整体效能、协调一致和适度的原则。
精干,是指在保证管理功能完备的前提下,内设机构不宜过多,关系要顺畅,职责要明确;人事机构的管理人员要精干;人事管理的办事程序要简化、便捷。
整体效能,是指政府综合人事管理机构的设置要便于开展工作,便于人事管理过程的实施,其内设机构要繁简适当,职能分工要合理,职责要明确。政府各部门的内设人事管理机构也要便于操作。总之,政府人事管理的机构设置,要通过科学的部门职能分解和层级分工,不仅实现人事管理的高效运作,而且要为政府整个行政系统的高效运行提供组织与制度保证。
协调一致,是指无论中央公务员管理机构还是县级以上地方公务员管理机构,无论是综合管理机构还是具体工作部门,或者是其他各种不同类别的公务员管理机构,都必须协调一致,为了统一的工作目标而努力工作,这是机构整体效能的重要保证。
从世界各国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看,适度原则更为重要。所谓适度,是指政府各部门的人事管理职能分解和分层级设置人事管理机构的幅度要适宜。人事管理机构的职能不能设置过多、过杂和过于具体,这既可能增加人事管理成本,又会因管理的不到位而造成制度性浪费。因此,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职能设置必须坚持适度原则,即适应各国的政治制度和行政制度,并根据其需要不断进行调整。
(三)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
《公务员法》第十条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中国公务员的管理机构可以从两个层面划分:从纵向来看,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另一类是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从横向上看,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性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另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所设立的执行性的公务员管理机构。根据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务院“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第八十九条)以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第一百零八条)等原则,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与其各部门内设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之间,均是一种业务指导与监督关系。
1.综合管理机构
(1)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中央公务员的主管部门是公务员管理的综合机构,主要指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其管理范围为全体公务员,其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负责草拟和解释公务员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制定公务员管理的行政规章。通过制定完备的法规,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管理。如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起草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还可以根据国家的政策制定有关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考核、职务升降、培训、奖惩、工资福利、退休退职、权力保障和工作纪律等方面的具体政策和规定。
负责中央机关公务员的管理工作,包括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录用人员的名单,负责审核各部门的工资计划和人员计划以及审核以党和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公务员;还包括中央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的组织工作,管理公务员的工资,办理任免、调动、奖惩事宜,在公务员任职期间,对其进行考核,管理公务员的退休和退职工作,等等。
负责指导全国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管理工作。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是对公务员实施管理的最高机关,不仅要负责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机关的人事机构传达贯彻公务员管理的方针、政策,更重要的是从业务上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机关的人事机构的工作;对公务员管理工作提出业务性指导意见,解答下级机关在公务员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提出的疑难问题;通过召开业务会议,总结交流经验,传递管理信息,帮助培训业务骨干,等等。
根据公务员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对某些公务员管理事务进行跨部门、跨地区的组织协调。例如,中央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组织各部门公务员的统一培训;组织公务员跨部门、跨地区的交流等。这些都需要中央管理机构进行组织协调。
对公务员原理工作实施监督。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机关的人事机构还负有监督的责任,监督其执行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执行人事管理的方针、政策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有权做出处理或加以纠正。
此外,实行双重管理的机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公务员管理负有指导、监督的职责,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公务员管理机关,分别对本系统公务员的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是建立在地方上的综合管理机构,是隶属于地方政府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其管理范围是某一地区的公务员,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管理机关主要也是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其管理的业务范围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同。不同之处在于,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制定公务员管理的政策,拟定相关的法规草案,指导地方各级公务员管理机关去实施和执行。就地方公务员管理机关而言,执行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其主要职责,制定政策法规的任务则相对减轻。
具体来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有: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家颁布的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拟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具体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代理同级党委、政府管理由同级党委、政府任免的公务员;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也包括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3.部门执行机构
部门执行机构,是指公务员所在机关的人事机构,如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等内设的人事司以及各级各类机关中内设的人事机构。它们都是在本部门首长的领导下,在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下管理本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一般可以执行如下管理权:(1)录用权。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经批准为本单位录用公务员;(2)考核权。组织对本机关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执行诸如晋升考核等专门考核;(3)奖惩权。依法对公务员实施奖惩;(4)升降权。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对公务员实施职务升降和级别升降;(5)任免权。根据任免机关的决定,办理对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事宜;(6)辞退权。依法对公务员予以辞退;(7)其他人事决定权。如决定公务员的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
部门执行机构主要对本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同时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在本部门执行公务员管理的职责。部门执行机构也可以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但必须是不与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综合管理机构制定的政策相抵触,实际上是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运用,因此也属于执行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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