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权利与义务这对范畴是一种多方面、多层次并具有多项意义的有机体。相对于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自身的特点。
1.同一性
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统一体,两者是不可分割的。公务员的权利是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合法权益和法定手段,是和自己承担的职责相一致的权利。公务员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公务员既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能只要求其承担义务而不赋予其应有的权利。公务员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对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以促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发展,促进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此外,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还体现在两者的平衡上,公务员享有的权利应与其职责大小、履行义务的多少相一致。
2.平等性
公务员平等地享有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任何公务员在法律面前地位平等。国家制定的公务员管理法规、条例、规章,其权利与义务是全体公务员都必须遵循和维护的。同样,法律对全体公务员一视同仁,任何公务员不能因其职务高低、家庭出身、党派信仰、社会关系、性别、年龄等方面的不同,享有超出法律范围之外的特权或遭受歧视。3.强制性
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是公务员代表国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表现形式,表现在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中,其职务上的权力具有国家行政权力的特性,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并由国家的法制加以保障,其合法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必须执行。而公务员在职务上的义务,主要是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而进行的各种相应的活动,这些活动对于公务员具有约束力,同样具有强制的特性。
4.法制性
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与一般组织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相区别的显著特征是其具有明显的法制性。公民、团体与一般社会组织的某些权利与义务,由于不与国家权力的行使相联系,因而不一定由国家法律关系来确认和维护,而是靠组织和团体的规章制度或成员间的相互默契来确认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是调整公务员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以及公务员相互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是根据宪法确定的原则和精神,在国家制定的公务员法规和管理条例中具体规定,使公务员的行为意图和行为方式有效地控制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其行为结果构成实现国家管理目标的组成部分。
5.不可放弃性
公务员享有的权益和拥有的法定条件及合法手段,一般都不得放弃。作为一般的公民、劳动者和自然人,许多权利是允许放弃的,如信仰、财产继承权、某些福利待遇等个人属性上的权利,但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不单纯是个人的权利与义务,而带有国家职能的属性,是属于职务上的权利和履行职务必须承担的义务,放弃这种职务上的权利与义务,就会有害于职务的执行,是不尽职的表现,严重者将导致失职和渎职行为的产生。公务员权利与义务不能放弃的特征,意味着公务员必须尽责尽职地工作,全心全意为国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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