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思考
公务员制度在我国尚处于建立和发展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同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在形式和内容上也发生了诸多变化。因此,顺应时代潮流,探索我国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变化趋势,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1.公务员的职务常任权受到挑战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确立,是为了解决权力过于集中、行政效率低下、领导干部终身制的问题。一方面,要求保证非领导类公务员的职务常任权;另一方面,要打破干部“能上不能下”的局面,解决干部终身制问题。
(1)聘任制——职务常任权的挑战
1997年底,四川公安厅与四川省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一道,开全国风气之先,在各级公安机关中层和中层以下领导和非领导人员中推行聘任制,受聘人员聘任期满后职务自然解除,按规定重新参加竞聘;落聘人员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参加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学习培训后可进行试岗;待岗、试岗后仍不能被聘任的,劝其调离、辞职或予以辞退。
(2)引咎辞职——领导干部终身制的突破
2000年,中组部在深圳龙岗区等地试行了“处级、科级干部引咎辞职和投票表决制度”。该区制定《关于处级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暂行规定》,规定处级、科级干部由于个人能力不够,自身行为不当或因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这个制度推行不到一年,已经有两位处级干部因为工作不力调离了原先的工作岗位。
2.中基层公务员的决策和执行权应有所加强
中基层公务员承担着行政管理的主要任务,政务的推行、具体事务的执行由他们负责。中基层公务员手中是否拥有对具体事务的决策权和执行权,直接关系到政府工作的效率。我国原有的集权体制,权力过于集中,影响了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造成效率低下、官僚主义现象严重。因此,应该给予广大公务员对具体问题的决策权和执行权。
3.公务员应增加申报财产的义务
早在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首次确立了要求党政领导干部申报收入、接受监督的制度,对收入申报的宗旨、申报主体、申报范围、申报时间、受理机构、违反责任、执行监督、解释及生效日期都做了规定,构建了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框架。它对惩治腐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第一,申报主体范围有限。就行政机关来说,对县级以下乡、镇基层政府负责人没有规定,其实他们最接近群众,有相当大的权力,很容易产生腐败行为;对申报主体离退休后一定时期内的收入申报缺乏规定;对申报主体近亲属收入申报缺乏规定。第二,就申报内容而言,只规定四项收入申报而不是财产申报。事实上,申报财产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债权,也有债务。第三,在申报时间方面,只规定了现职申报,缺乏就职申报和离职申报。第四,没规定公开申报主体的申报资料。可见该规定存在诸多缺陷,还不能满足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因此,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十分重要。
4.公务员应加强廉政义务
近年来,随着查处腐败案件的纵深发展,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加大,对公务员廉政义务的要求在逐步提高。这些廉政义务的要求主要有:接受离职审查的义务,监督身边人的义务,关于兼职和重新就业方面的义务以及其他拒绝腐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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