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意义
我国《公务员法》构建的职务与级别制度,是对《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相关规定的继承和发展,目的在于克服原有制度条件下的各种问题,因而具有重要意义。
1.科学地划分职务与级别,为公务员管理提高了科学性和针对性
一般说来,公务员都是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员,而职务是机关与公务员之间产生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公务员依据职务来履行职责,对公务员的管理也要根据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来实施。一定的职务不仅蕴涵一定的职权与职责,也是确定公务员报酬和待遇的根据。从一定意义上讲,公务员法既是一部权利义务法,也是一部职务关系法。
职务设置是其他公务员管理环节的前提与基础。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等都是在职务设置的基础上进行的。对公务员个体来说,职务设置规范了公务员的职业发展轨道,对公务员激励保障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各国公务员制度的实践看,公务员都是有级别的。一般来说,实行职位分类的国家,主要依据公务员所在职位级别来确定公务员级别。实行品位分类的国家主要依靠公务员身份、经历、学历、考核结构等因素来确定公务员的级别。我国公务员级别是反映公务员职务、能力、业绩、资历的综合标志,既体现了职位的因素,又考虑了品位的因素,是两者的有机结合。
级别和职务一样,可以识别公务员在机关中职务的高低,是确定公务员待遇的重要依据。对于多数国家来说,职务和级别都是公务员职业发展的台阶,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都是职业发展的标志,同样可以带来公务员待遇的提高。
由此可见,职务与级别的设置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环节。通过合理的职务级别设置,可以健全职务级别制度,为公务员管理提供一个科学的管理基础和管理框架,使公务员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2.增强职务与级别的激励作用
原有的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比较简单,在实践中初步解决了原来机关中普遍存在的“因人设事”问题,但没有职位类别的划分,级别设置数量过少,使得公务员职业发展渠道单一化,难以有效激励广大公务员。
《公务员暂行条例》区分了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但由于没有划分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根本无法满足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需要。而《公务员法》根据不同职位类别的特点设置职务序列,除各类职位均有的领导职务外,在综合管理类职位中延续了原来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并进一步明确在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职位类别中设置非领导职务,这无疑为公务员提供了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
原有《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公务员级别设置过少,职务对应的级别段过窄,级别的确定受职务的影响过大,都使级别晋升难以成为职务之外的另一职业发展途径。《公务员法》则在级别设置的因素中融入了品味分类的因素,将级别职务一样作为确定工资待遇的主要标准,使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相应的提高工资待遇,建立了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的“双轨制”,这样重新确定了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发挥了级别晋升的激励保障作用。
3.便于借鉴国外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合理因素
公务员制度与级别制度在国外属于分类制度的范畴。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设置,既可以建立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又可以建立在品位分类的基础之上。两种分类制度近年来有相互兼容的发展趋势。以英国为代表的品位分类,开始重视公务员的专业化建设;以美国为代表的职位分类,开始重视通才的培养与流动。
国外分类制度的发展给我们的启示:一是职位分类制度与品位分类制度正在走向融合,而不是走向两个极端的“分流”。原来实行职位分类的国家都在简化分类,但并不是取消分类,而原来实行品位分类的国家,其品位分类制度也在不断融进职位分类的内涵;二是在两种类型的分类制度中,类别的划分标准可能各异,却都划分公务员类别;三是在两种类型的分类制度中,公务员的职务序列都是根据类别设置的;四是职务与级别的功能是有区分的,在职位分类制度下,职务一般解决领导指挥关系,级别一般解决经济待遇。
建立健全我国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制度,可以通过借鉴国外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合理因素和发展经验,将我国公务员职务级别制度建立在职务分类的基础上,以职位分类为导向,同时吸收品位分类制度的合理因素,建构有中国特色的职务级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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