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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位分类的标准和类别的划分

时间:2023-09-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某种程度上说,我国公务员职位的“分类”,实为“分化”,就是优化把最需要分化出来的类别区分出来。从长远看,国家根据公务员管理需要可以适时调整职位类别划分。日本1950年以《一般职员报酬法》替代了《国家公务员职阶法》,以工资分类表代替了职位类别的划分。

二、职位分类的标准和类别的划分

分类必须符合标准的统一性与类别的排他性原则,必须能够涵盖所有公务员范围。有多少分类标准就有多少分类。我们坚持以职位分类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划分职位类别的标准,不仅要依据职位的性质和特点,还要取决于管理的需要。类别划分不是为了好看,而是为了优化管理,提高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在某种程度上说,我国公务员职位的“分类”,实为“分化”,就是优化把最需要分化出来的类别区分出来。分化就是逐步演化。从长远看,国家根据公务员管理需要可以适时调整职位类别划分。《公务员法》就是根据这一分类标准,把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首先从综合管理类中区分出来,同时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实行职位分类的国家,基本上都是按照职位的性质、特点与管理需要划分职位类别。如美国1923年的《职位分类法》对文官从事的工作,按其职位性质的不同分为五大类:专门技术类,次专门技术类,文书、行政和财务类,保管类,文书机械类。1931年改为七类,1949年新的《职位分类法》实施后改为两类,都是从管理的需要出发的。1978年新增加的“高级文官序列”实质上也属于一个类别,增加这一类别的目的,在于促进流动,增强高举公务员队伍的活力。日本1950年以《一般职员报酬法》替代了《国家公务员职阶法》,以工资分类表代替了职位类别的划分。一般职员的工资表分为行政、税务、公安、海事、教育、研究、医疗、指定八大类,实际上就是划分八个职位类别。日本的八大职位类别突出了工资分类的管理需要。2000年加拿大依据职位的责任大小、所需技能、所需劳动付出程度、职位工作环境四大因素,将公务员职位类别由72个压缩为6个类别,也是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做出的调整。

我国《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因此,我国公务员职位类别的具体划分为:

1.专业技术类职位

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与其他类别职位相比,专业技术类职位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二是专业技术类职位与其他职位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三是技术权威性。这种权威性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为行政领导的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持,最终的行政决策权仍属于行政领导。根据上述特征,专业技术类职位首先体现为行业特有专业的技术岗位,如公安部门的法医鉴定、痕迹鉴定、理化检验、影像技术、声纹检验,国家安全部门的特种技术、特种翻译,外交部门的高级翻译,海关的商品归类、原产地管理专家职位,卫生系统的疾病控制专家等职位。其次,还包括一些社会通用性专业的技术岗位,如专门从事工程技术、化验技术工作的职位。需要指出的是,机关工作大多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许多职位还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但并不是需要专业技术知识的职位都是专业技术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与需要专业技术知识的职位不是一个概念。

划分和设置专业技术类职位主要是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提供职业发展阶梯,吸引和稳定机关不可或缺的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他们立足本职岗位,成为本职工作的专家。我国从加入世贸组织后提高政府应对国家贸易摩擦的能力看,设置专业技术类职位也是势所必须。加入世贸组织后,关税壁垒逐步取消,“技术性贸易壁垒”这种非关税措施将成为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的主要手段。政府中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从一个方面体现了一个国家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的基本能力。

划分专业技术类职位是国外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的一般方法。美国于1923年根据当时的《职位分类法》,将各部机关职位分为五类,其中第一类就是专门技术类。这就是至今大量科学家等专业技术人才充斥其政府的主要原因,英国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界定为具有专门的职业训练的公务员。英国政府于1968年建立了统一的职位结构体系,其中包括科学类、专业技术类等11类,试图克服专家有职无权的缺陷。亚洲的许多国家一般在行政之外设置专业技术类职位,并采取了有所区别的管理。如巴基斯坦的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取得院校专业技术资格的职位,包括医生、工程师、计算机程序编制员等。新加坡专业技术类职位包括医生、教师、工程师、律师。韩国则设立科学技术类职位。

2.行政执法类职位

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政府部门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强制、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这是行政执法类职位的本质特征。与政府机关的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职位相比,行政执法类职位具有下列特点:一是纯粹的执行性。只有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不具有研究、制定、解释法律、法规、政策的职责,这一点,与综合管理类职位的区别尤为明显。二是现场强制性。依照法律、法规现场直接对具体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督、处罚、强制和稽查。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政府部门,且只存在于这些政府部门中的基层部门。

划分行政执法类职位,有利于为基层执法公务员提供职业发展空间,激励他们安心在基层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在我国,基层一线行政执法队伍将近200万,是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直接履行者,是政府形象的窗口,是老百姓接触最多的公务员群体。基层执行部门的机构规格低,绝大多数处于科级以下,但公务员队伍的基数较其他部门要大得多,这就导致了一线执法公务员队伍的职业发展空间狭小。根据统计,70%左右的基层一线执法公务员只有办事员和科员两个职业发展台阶,有人兢兢业业工作一辈子也难以得到晋升。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基层一线执法公务员的积极性。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还有利于加强对一线执法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行政执法类职位,严格其任职资格条件,可以更好地规范执法行为,更好地提高一线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水准,更好地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设立行政执法类职位具有现实可行性,一些执法系统比较健全的岗位责任体系与不断成熟的信息化管理手段为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提供了基本条件。对行政执法人员特有的管理制度,如持证上岗制度也为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专门管理打下了基础。

3.综合管理类职位

综合管理类职位则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这类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综合管理类职位具体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

4.法官、检察官类职位

目前公务员队伍中除上述三类职位外,还有法官、检察官类职位。该类职位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具有司法强制性与较强的专业性,与其他类别职位的性质、特点有一定的区别。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法官、检察官在等级、义务、权利、资格条件、任免程序、回避等方面的管理也与其他类别公务员有所区别。考虑到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职务设置已有原则规定,故《公务员法》在“职务与级别”一章没有单独将其列出来。《公务员法》第三条规定,法律对“法官、检察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可以视为对法官、检察官类的明确。《法官法》、《检察官法》与《公务员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法官、检察官总的来说要执行《公务员法》的规定,但法官法、检察官法另有规定的,按它的规定执行,这种管理方式比较符合实际。

5.其他类别职位

以上类别并没有穷尽和终止公务员职位类别的划分。以后根据实践的需要,还可能划分为新的类别。因此,《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作出这样的授权,是为进一步完善职位分类制度预留制度空间。同时还规定,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这里的“国家另行规定”,是指中央层面的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央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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