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类型
依据标准不同,可以将公务员职务区分为不同的职务类型。对西方国家来说,依据职位类别,特别是依据职系,可以将公务员职务区分为若干职务序列。在分类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如果职位类别包括多个职系,有多少职系就有多少职务序列。如英国1971年公务员职位分为10个类别,18个职务序列,由此形成18种职务类型。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没有职系的划分,只有职位类别的划分,这是与西方分类制度的一个区别。我们是根据“职位类别”与“是否承担领导职责”这两个标准来区分职务类型的。
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既然公务员职位类别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法官、检察官类,就应该设置综合管理类职务序列,专业技术类职务序列,行政执法类职务序列,法官、检察官类职务序列。目前按照职位类别划分的标准形成四种公务员职务类型。若国务院将来再增加职位类别,则相应再增加职务类型。比如,如果增加驻外外文机构公务员类,则应相应增加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职务序列。
根据公务员是否承担领导职责,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两大类。领导职务是指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等职能的职务,领导职务负有领导职责;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负有领导职责。但较高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可协助同级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或经授权可以负责协调某一方面的工作。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设置非领导职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增设非领导职务,主要是为了适应各级机关某些职置位特点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解决部分德才表现较好、工作时间较长的国家公务员由于领导职数少而在职务上难以晋升,在待遇上不平衡的问题,而且还有助于减少领导职数,并吸引大批优秀人才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保障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稳定,而且也有利于克服“官本位”,减少行政领导职数,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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