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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级别与职务的对应关系,主要在工资制度中体现

时间:2023-09-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具体对应关系,主要在工资制度中体现。各国公务员级别与职务的对应关系,取决于实行公务员分类制度的类型,工资制度、历史传统等多方面的因素,但级别设置在工资制度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决定级别与职务对应关系的首要因素。兼有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双重属性的国家,如法国,职务序列与级别序列相对分立,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法国公务员的工资是由职务和级别这两个要素确定的。

四、公务员的级别与职务的对应

公务员既有职务,又有级别。公务员的职务应该对应相应的级别。在我国,“级别”与“职务”不是彼此取代的关系,也不是彼此完全分离的关系,而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关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具体对应关系,主要在工资制度中体现。

1.合理增加级别数量

《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设十二个职务层次,分别对应十五个级别。实际上,公务员队伍存在着一类在一线从事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人员,由于其所处的机构规格低,人数较多,职数少,晋升台阶少,使其职业的发展空间不大。这种状况也严重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针对原来的十五级太少,难以发挥对公务员的激励作用的突出问题,《公务员法》合理增加了级别的数量。

2.“一职数级,上下交叉”

职务与级别相对独立,但并不是完全分离。各国公务员级别与职务的对应关系,取决于实行公务员分类制度的类型,工资制度、历史传统等多方面的因素,但级别设置在工资制度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决定级别与职务对应关系的首要因素。在实行职位分类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是一一对应的。如美国、加拿大、瑞典、泰国、澳大利亚等,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的唯一依据。实行品位分类的国家(英国除外),公务员的职务层次与级别之间有一个交叉对应区间。德国、乌克兰、奥地利、西班牙属于这样的情况,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兼有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双重属性的国家,如法国,职务序列与级别序列相对分立,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职务具有职位属性,级别具有;品位属性。法国公务员的工资是由职务和级别这两个要素确定的。在我国,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工资待遇的两个基本要素,“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符合级别的功能定位,符合我国的工资制度。

3.向基层倾斜

基层公务员职务晋升台阶相对较少,职业发展空间相对较小,为此应在级别设置中给基层公务员更多的发展空间。体现在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上,职务层次越低,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幅度越大,这样,级别对基层公务员的激励效果将会更明显。

职务与级别关系对应表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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