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录用制度概述
(一)公务员录用的含义
我国公务员的录用是指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按照法定的标准与条件,经过规定的程序,面向社会,通过竞争性考试与考察方式,择优选拔国家机关中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从这个含义可以看出,第一,我国公务员的录用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家机关增补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其他岗位上的公务员,包括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如出现空缺时,采取晋升、调任等方式进行补充。当然,也可采用先考试,然后再任用的办法进行,但不在录用之列;第二,录用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录用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系统以外的公民、学生或工作人员;第三,录用考试与录用考察两种方式互相补充,坚持两者并重的原则,只有考试考察都合格者,方可择优录取,否则不予录用;第四,录用公务员,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式进行,否则无效。
(二)公务员录用的原则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录用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也就是公开考试,平等竞争,严格考察,择优录用。
1.公开考试
在我国公务员录用中,需公开的事项应有:录用考试的政策、法规要公开,不允许搞“内部掌握”,因为这容易给少数人搞不正之风开方便之门,侵害公民的民主权利;录用考试的基本信息要公开,如时间、地点、科目、类别,报考部门的职位名称、性质、职责、缺员数量以及报考所需资格条件等。所公开的这些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以便使公民自己决定是否报考以及报考何种职位;录用考试的方法和程序要公开,以便于群众查询;录用考试的成绩要公开,并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同时要接受应试者询问;录用结果要公开,以接受群众监督。
2.平等竞争
所谓平等,是指公民参加录用考试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凡具有应试资格的公民均可报考。当公民受到不平等对待时,有权要求法律保护。平等是正确贯彻竞争和择优的前提,如果没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就不可能有公平合理的竞争,也就达不到择优的目的。所以说,平等实质是:公民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参加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在平等的条件下参加竞争和被择优录用;任何公民不因民族、性别、家庭出身、个人成分、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等原因或享受特权或受到歧视。
当然,尽管我们说公民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有平等权利,并不等于说在考试录用中不能有具体的资格限制。相反,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对应试者的年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等做出了种种限制。同时,由于职位的要求,招录机关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也对应试者的政治面貌,甚至性别等做出一定的选择。
所谓竞争,一方面是指应试者以自己的德才为条件,参加录用考试,争取考上公务员;另一方面是指招录机关在录用公务员时,按照成绩排列名次,并考察应试者本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以鉴优劣,为机关挑选最优秀人才。因此,要得到优秀人才,必须求助于竞争。这样做,符合选拔人才的规律,便于最大限度挖掘优秀人才。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每一环节都是一次筛选,前一环节的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经过层层筛选与淘汰,选拔出来的人就会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能力。所以说,竞争和公开、择优紧密相连,公开是竞争的前提,择优是竞争的目的。通过竞争,优胜劣汰,最后使优胜者被录用。所以,只有鼓励竞争,才能使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为此,我国近些年来,部分国家机关中担任厅(司、局)级副职以下的领导职务与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也采取了公开考试,择优任用的办法,既得到了第一流的人才,又使广大群众与报考者心悦诚服。
当然,在录用考试中,竞争也是有条件的,如竞争必须有对手,即应形成差额竞争;必须有客观的评价手段,即通过考试或其他科学的测评方法。
3.严格考察
录用公务员需经招录机关严格考察,在我国是这样,在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如此。
美国公务员录用考试中重视背景调查。对面试合格的应试者,由国家安全部门和主考部门出面,到应试者的工作单位、远距驻地、现居住地找同事、上司、亲友、邻居等进行调查,其目的是做到用人适当,不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我国公务员的录用考察指的是按照录用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录用前对应试者所做的必要的考察与了解并作出评价。它包括录用考察的前提、内容与方式等。
首先,录用考察的前提,是由用人单位在笔试与面试合格者中,按一定比例所确定的预选对象中进行。
其次,录用考察的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在政治思想上,被考察者是否努力学习与应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如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否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是否积极贯彻科学发展观,是否讲政治,即是否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与政治立场,在大是大非面前是否具有敏锐的政治识别力与鉴别力等;
在道德品质上,是否遵守守法,品行端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否自觉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敢于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是否忠于职守,实事求是,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
在廉洁自律上,是否能严格遵守国家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廉洁奉公,是否有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等;
在工作表现上,所谓工作表现是指被考察者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两个方面,包括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指令的理解与贯彻执行能力,对本职工作的熟悉程度,对复杂环境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能力、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工作态度等;
在工作实绩上,考查被考察者的一贯表现,如受过什么奖励,是否有重大发明和其他有价值的学术成果,是否作出过有一定或重大影响的业绩等,这项内容是录用考察的重点,因为被考察者的基本表现要从其所取得的成绩中反映出来;
在需要回避的情况上,考查被考察者有否履行职务应回避的情况,其所报考的国家机关是否有应试者的夫妻关系、指甲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等。
再次,录用考核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其一是查阅档案法。查阅被考察者本人的档案材料,可以熟悉被考察者的自然情况、工作经历、历史和现实表现,起到对考察对象在报名表上填写内容的复核作用。当然,使用档案材料要注意将其历史与现实结合起来,注意区分档案材料的真伪与是否连续、完整。
其二是交谈考察法。这是指招录机关按照规定的要求,派人到被考察者所在单位,向其组织、领导和同事了解情况的一种方法。还要听取群众的意见,以克服片面性,防止领导者凭个人主观好恶评价被考察者的现象发生。为此,要尽可能多地听取群众意见,多层次、多角度地对被考察者进行了解,这有利于录用考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行录用考察了解情况时,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做到全面、客观、公正,以便真实反映被考察者的情况。此外,还要同被考察者本人谈话,了解其报考的动机等。
其三是座谈会考察法。考察人员在征得所得单位同意后,可召集其单位的人事、组织部门负责人、同事、主管领导进行座谈,听取大家对考察对象的意见,了解其有关情况。同时,还可以召集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分群众进行座谈,以增进对被考察者的全面了解。
4.择优录用
世界各国录用公务员都是择优的,只是择优的标准有所不同而已。
美国公务员的录用考试注重考察应试者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当然,,近年来又有所改革,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又增加了通用知识和技能的比例。但选拔使用专才型人才的倾向仍为突出。
法国对拟录用人员的素质要求有超前性。由于当代社会的变革加快,竞争激烈,近年来法国政府提出录用公务员的考试应着眼于长远的工作需要,做到知识与能力(尤其是潜能)并重。
我国在择优录用公务员时所坚持的标准是德才兼备。
德才兼备是我国在长期革命、建设与改革中形成的选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原则,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以及建设小康社会与构件和谐社会所需要的重要条件。长期以来,我国干部人事工作已形成这样的传统,就是考察一个干部,既要重视他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作风,也要重视他的实际工作能力,在录用公务员时也是如此。
当前,在加快经济建设步伐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录用公务员时重申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是由于近年来有一些同志认为“德才兼备”过时了,认为谁能办事就用谁,故出现了某些干部重才轻德的现象。德才兼备是指干部德、才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在一个优秀干部的身上,德与才应当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一个干部的政治条件好,可使他的工作能力有施展的余地;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便可以把全部聪明才智用于为人民服务的公务活动中。一个人不论他的本领有多大,总是有限的,而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却是无限的。只有在为人民服务,为国家的事业而斗争的实践中,个人的才能方能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相反,如果仅仅为了满足个人的欲望和享受而尽力发挥个人才能,那么,这种“才能”越大,对人们利益的损害就越大。对这种人我们非但不能欣赏,而要坚决反对。“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才”好比是一条航船的桨,而“德”则是航船的舵,是管方向的,大海航海靠舵手,而不是靠桨手。有德无才,政治上固然可靠,但难当大任,重用这种人,势必会助长不学无术、散漫拖沓之风。无德有才,才助其奸,重用了这种人会造成很大危害。因此,有德无才或无德有才,都不符合德才兼备的要求。
我国多年来的用人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德才兼备,而且强调德的统帅地位,才能真正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好干部提拔上来,才能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我们的经济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经济建设;搞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搞四个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我们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同样也是社会主义的全面地小康社会与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为了保证我国始终沿着党的基本路选所确立的方向前进,就必须始终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其次,应明确择优的方法是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即是指通过笔试、面试与能力测试等方法相结合后,将合格者中的优秀者再通过录用、考察挑选其中最优秀的人录用为公务员。
(三)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意义
古人云:“为政之要,首在择人。”录取什么样的人来担任公务员职务,实质上是由什么样的人来掌握各级政权。所以,健全科学、合理的录用制度,可以为国家机关输送各级各类合格的人才,保证国家机器高效而正常地运行。因此,建立并完善公务员的录用制度是整个公务员制度的基础和首要环节。
1.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和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
考试录用是公务员的“进口”。凡进入公务员队伍,都要经过考试,公开竞争,择优录取。考试在公务员制度中的这种地位,使其在提高公务员队伍基本素质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很多国家的公务员制度的建设都是从建立考试录用制度开始的,甚至把考试录用制度作为公务员制度建立的标志。如英国1870年5月颁发的枢密院令中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规定了政府行政机关所任用的人员必须通过文官委员会主持的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任职。我国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实践也证明了,考试录用制度对保证机关人员素质,提高行政效力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抵制用人单位“权利寻租”等不正之风的重要手段
考试录用有一个科学的评价标准,不分对象,一视同仁,公开竞争。这实际上是在用人工作中增加了公平竞争和公开监督的机制。将选人置于社会、群众与舆论的监督之下,增加了透明度。这是对传统的选拔录用方式缺陷的修正,从机制上防止进人中的不正之风,促进机关的廉政建设。近几年许多部门和地区进行考试录用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3.选拔德才兼备公务人员的重要手段
考试录用主要有三个环节:笔试、面试和考核。笔试侧重于考察基本文化知识、专业知识,面试侧重于考察语言表达能力、反应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以及其他实际工作需要的能力,考核则是对政治态度、道德品质的考察。如果招考者是在职人员,那么,还要考核其工作政绩、出勤情况以及工作表现等。考试加考核的方式,是德才兼备原则在公务员录用工作中的具体落实。这一点也从根本上体现了我党的干部路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