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公务员免职的内容介绍分析

公务员免职的内容介绍分析

时间:2024-09-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对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干部,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纪律处分。有关机关认为准选任制公务员不适合继续担任职务时,可以决定免去其职务,不必使用罢免、撤职、辞职等方式。这种直接免职的形式,是准选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中最为常见的。公务员在非公派的情况下离开所在单位参加学习连续超过一年的,根据有关规定,要免去离职者的职务。

三、公务员免职的内容

(一)选任制公务员的免职

从权限和程序上说,免职与任职是相对应的,公务员担任的职务由谁赋予、通过何种程序赋予,就应该由谁免除、通过何种程序免除。以下仍按照分析任职的方法,分析选任制公务员的免职。

1.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所任职务自然免除

这种情况下的免职,不体现在公报、公告中,没有具体的表现形式,而是暗含在这种行为中。比如,某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那么原来担任这些职务者就被视为终止所任职务,也即免除这些职务,而不需要有具体的免职形式。

2.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所任职务免除

出现这三种情况的原因各不相同:被罢免的,有的是犯有错误,有的是被认为不称职;被撤职的,一般犯有严重错误、构成违纪违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则直接将撤职作为一种纪律处分;辞职的,从形式上可分为自愿辞职、因公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的原因,有的是达到退休年龄,有的是健康原因,有的是职务调整,也有的是不能正确履行职责、不适宜继续担任该职务等。对于公务员本人来讲,被罢免、被撤职是被动的,是组织实施的行为;辞职体现在形式上是主动的,需本人提出申请,由有关机关决定,但实质上主动的和被动的都有,有的是组织要求公务员辞职,通过这种形式来免除职务。有关罢免、撤职、辞职的权限、程序,宪法法律和有关章程都有具体规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辞职

《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由此可以看出,辞职是包括选任制公务员在内的所有公务员的权利,但提出辞职能否被接受,还需有关机关研究决定,并非个人提出申请即可离职。辞职被接受的,提出辞职者方能离职;辞职不被接受的,提出辞职者必须继续履行所担任职务。此外,有关文件对选任制公务员的辞职,还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2004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自愿辞职加以限制,规定在四种情形下不得辞去领导职务,即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有其他特殊原因的。这里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选任制公务员。

(2)被罢免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职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其中罢免检察长的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上述罢免案一经通过,被罢免者所担任的职务即免除。《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3)被撤职

《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对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干部,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纪律处分。政协章程、各民主党派章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如《中国致公党章程》规定,党员违反本党章程,经反复批评教育无效者,应按其情节轻重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准选任制公务员”职务的免除,相对于选任制公务员来说,其形式要简单些,操作起来也不复杂。大体上有两种形式:A.任期届满不被提名和不被决定任命的,所任职务自然免除。主要是指国务院组成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的除外)等。B.直接免职。有关机关认为准选任制公务员不适合继续担任职务时,可以决定免去其职务,不必使用罢免、撤职、辞职等方式。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免去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职务;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免去“两院”有关法官检察官的职务;可以免去驻外全权代表的职务,等等。再比如,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的提名,决定免去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职务等。这种直接免职的形式,是准选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中最为常见的。

当然,按照法律规定,还有其他一些形式,但实践中较少使用。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罢免国务院组成成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成员,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职务等。

(二)委任制公务员的免职

委任制公务员免职的机关、权限与任职机关、权限相同,这里不再重复。

1.免职情形

免职情形分为以下几类:

(1)程序性免职的情形

A.转任职位的。在其担任新的职位之前或同时,应免去其原任职位。B.晋升或降低职务的,也需在其担任新职务之前或者同时免去其原任职务。C.调出机关的,此类公务员也需在办理调动手续时免去其所任职务。D.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如公务员因为犯了错误被辞退、撤职、开除公职等,也都需要免职。

(2)单纯性免职的情形

A.离职学习连续一年以上的。此种情形仅指非公派的、不包括组织选派参加学习的。公务员在非公派的情况下离开所在单位参加学习连续超过一年的,根据有关规定,要免去离职者的职务。B.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公务员只有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才能胜任越来越复杂的业务工作。如果公务员身体状况不佳,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就会给国家机关带来损失。所以有关文件规定,公务员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要免去其职务。C.退休的。公务员工作到一定年限,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主管机关不再留任的,根据有关规定,离开工作岗位时,主管公务员的人事部门也需对其免职。

此外,还需强调一点。为了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使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年龄形成梯度结构,对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任职最高年龄要有所限制。当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年龄超过其所任职务最高年限时,任免机关应免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任命为非领导职务或交流到其他机关去。

(3)自行免职的情形

公务员如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其职务自行免除,但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即可:A.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B.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C.被辞职的;D.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E.死亡的。

2.免职的程序

免去公务员所任职务,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拟免职的建议

公务员所在单位或上级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拟免职人员的建议。

(2)审核

由公务员任免机关人事部门负责对免职事由进行认真审核,如属实,可交由任免机关领导讨论。

(3)作出免职决定

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免职。

(4)发布免职通知

一旦领导作出免职决定,就发布免职通知,并通知公务员本人。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是公务员免职的一般程序。如果职务任免和职务升降、调任、转任、退休等同时办理,还要遵循职务升降、调任、转任等所规定的程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