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务升降的原则
(一)公务员晋升的原则
1.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这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和坚持的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也是我国干部人事工作的优秀传统之一。任人唯贤中的“贤”,就是指德才兼备。“德”指公务员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思想作风等。“才”指公务员的理论水平、文化素质、业务工作能力、领导能力等。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就是把那些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办事能力强,富于创造性,精通业务之道的公务员提拔到领导职务上来。
2.注重工作实绩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必须注重工作实绩,以工作实绩作为衡量公务员德才的主要尺度。坚持注重工作实绩原则,就是要看其是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办事,既重视当前,又考虑长远,勤奋工作,注重实效,不急功近利,不做表面文章,不虚报浮夸,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工作必须公开进行,要在一定范围内向公务员公布有关情况;对晋升人选进行公示,接受民主评议;在职公务员按照法定规则和程序都享有平等的晋升权利;通过公开的考试、考核,择优晋升。
4.逐级晋升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晋升公务员的职务,在一般情况下应按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实行逐级晋升主要是因为,一个人工作能力的提高与工作经验的积累,一般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过程。在下一级一个或几个岗位上经过一定年限的锻炼,有利于较好地胜任上一级职务的要求。当然,对于个别特别优秀的公务员,也可以破格或越一级晋升,但必须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二)公务员降职的原则
1.能上能下原则
在我国,公务员降职不是一种行政处分。因此,不能将降职视为组织对公务员的惩戒性行为。降职与行政处分是有明显区别和界限的。首先,引起降职的原因,有相当一部分是客观上造成的,如工作需要、机构调整或职位变迁等。其次,即使降职是由于公务员主观因素引起的,如不称职,不胜任现职等,它所依据的条件与行政处分依据的条件也截然不同。因此,对降职管理的公务员必须把握与处分措施的政策界限。再次,受行政处分,如降级、撤职的公务员,与受降职管理的公务员,在其所受的待遇上也是不同的。将降职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并形成一种制度,有利于公务员能上能下,促进公务员适才适用,达到人事相宜的目的。
2.逐级降职原则
降低公务员的职务,一般每次只降一级。这样,有利于调动被降低职务公务员的积极性。一旦其在新的职位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实突出,经全面考察后,可以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重新晋升其职务和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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