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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奖励的内容介绍分析

时间:2024-09-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列举了十类奖励条件: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根据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奖的公务员个人或者集体除了给予公开表彰、颁发奖励证书和奖章的精神奖励外,还要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品或者其他待遇的物质奖励。

一、公务员奖励的内容

公务员的奖励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给予奖励。建立健全公务员奖励制度,对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引导公务员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对于完善激励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开拓进取;对于维护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确保公务员正确行使权力,廉洁从政都有重要意义。

(一)奖励的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事求是是实施奖励的关键。公务员奖励的依据主要有两个:(1)奖励的事实依据。即公务员在工作中做出的成绩或在社会活动中表现出的先进行为。(2)奖励的法律依据。只有坚持了实事求是,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防止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的干扰,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的工作成绩和表现,做到有功者奖,表现优秀者奖,有突出贡献者奖,保持公务员奖励的先进性。

2.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简称“三公原则”。公平是指公务员在奖励制度面前是平等的,符合公务员相应奖励条件的都能获得相应的奖励种类,不存在双重的或者多重的奖励标准;公正是指奖励主体在实施奖励的过程中,不能偏私,严格地遵守法定奖励条件和法定奖励程序;公开是指奖励标准、奖励程序和奖励结果保持高度透明,不搞“暗箱操作”。

3.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是两种基本的奖励形式,精神奖励是对受奖者给予荣誉的激励,如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增强其光荣感,满足其精神需求;物质奖励是对受奖者给予实物的激励,如颁发奖品、奖金等,满足其物质需求。前者具有从内心激励受奖者努力工作的功能,但单纯使用这一手段,往往使受奖者产生空洞的感觉;后者能提高受奖者的实际生活水平,激励受奖者的工作积极性,但单纯使用这一手段,往往使受奖者产生被奴役的感觉。所以,应将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紧密地结合起来,以产生更大更全面地激励效果。但公务员是为人民服务的,奖金又来自于纳税人的贡献,故物质奖励不可能像某些社会奖励那么高,加之公务员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情操,因此公务员奖励应以精神奖励为主。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言:“我们实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方针。颁发奖牌、奖状是精神鼓励,是一种政治上的荣誉,这是必要的。但物质鼓励也不能缺少。”

4.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定期奖励是指以年度为时间单位且以年度考核为基础的奖励,是针对公务员在履行日常本职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奖励;及时奖励是随时性奖励,是针对公务员在完成专项任务、处理突发事件或者在特定环境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奖励。两类奖励应结合使用,以增强奖励的激励效果。

(二)奖励的条件

公务员奖励条件是指国家公务员具备什么样的行为、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应该受到奖励,是国家对公务员实施奖励的具体依据。奖励条件体现着国家在公务员中提倡的行为,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由于政治经济条件及历史文化传统等不同,对公职人员的奖励条件规定是不一样的。规定适当的公务员奖励条件,对于鼓励公务员积极上进,充分发挥公务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政府机关的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列举了十类奖励条件: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的。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贡献的。

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

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要正确地理解公务员奖励条件应该把握以下两点:第一,从立法结构上看,每项受奖行为都包括受奖内容和受奖程度两个部分,如显著工作成就奖的受奖行为中的受奖内容是“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受奖程度是“成绩显著的”,能否获奖的判断依据主要是受奖程度部分,即判断的重点在于成绩是否显著。第二,法律将受奖行为是否达到了奖励程度的判断权授予了授奖主体,例如,授奖主体依据授权判断公务员个人或集体的“忠于职守,积极工作”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成绩显著的”程度。把握这两个要点就容易理解和掌握公务员的奖励条件。

(三)奖励种类

公务员奖励种类是指根据公务员个人或者集体作出的成就和贡献大小而划分的奖励类型。《公务员法》第五十条规定了五类奖励,从较轻的奖励到较重的奖励分别是:

1.嘉奖: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

2.记三等功:作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

3.记二等功: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

4.记一等功: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

5.授予荣誉称号: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

根据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奖的公务员个人或者集体除了给予公开表彰、颁发奖励证书和奖章的精神奖励外,还要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品或者其他待遇的物质奖励。

(四)奖励的权限

公务员奖励的批准权限是指哪些机构、哪些行政领导有权对公务员实施奖励以及实施何种奖励,是公务员管理机构和领导人员在实施公务员奖励工作方面的明确分工,一般应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以便遵循,以利公务员奖励制度顺利贯彻实施。

公务员的奖励批准权限要受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即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公务员奖励予以审批;二是奖励种类的批准权限,不同奖励种类要求不同层次的审批机关,越是层次高的奖励种类,要求审批机关的层次越高。

根据上述制约关系和当前的实际情况,我国对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批准权限作了明确规定,具体是:

1.嘉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审批。

2.记三等功。同上。

3.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审批。

4.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工作部门审批。

5.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

(五)奖励的程序

公务员奖励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实施具体奖励时所应遵循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步骤。实施公务员奖励必须遵循法定的工作程序。当公务员具备奖励条件时,所在单位要根据群众意见或者组织意见,及时提出对公务员的奖励意见,整理出书面材料,提出授奖种类,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审批机关接到公务员奖励报告后,由人事部门对拟奖励者的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奖励条件,拟授奖励种类是否恰当等情况进行审核;上报的公务员奖励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者,由审批机关批准,作出奖励决定。奖励决定要予以公布,审批机关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开会、上光荣榜、广播或登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宣传,进行表彰,授予奖励证书或奖章,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即对获得嘉奖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公务员,发给奖品或奖金;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公务员,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和一次性奖金。最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把奖励决定和审批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六)奖励的撤销

公务员奖励的撤销是指对象受奖后,授奖主体或其上级机关发现公务员奖励不符合规定要件(主要是法定奖励条件和法定奖励程序)而取消奖励的行为。撤销奖励的情形有三种:

1.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有法律、法规规定应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是指捏造奖励事实、篡改或者编造奖励人员骗取奖励的行为;“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是指在申报奖励时隐瞒了受奖对象的已经查证属实且与获奖有关的失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申报奖励时严重违反规定程序”,是指违反规定的审批权限或者是违反规定的审批手续的行为。情形1和情形2中的前半部分属于不符合法定奖励条件,情形2中的后半部分属于不符合法定奖励程序,情形3是兜底条款,如受奖对象在受奖后,晚节不保而受到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罚情形。前两种情形下的奖励自始无效,而不论奖励后何时撤销,后一种情形中所举的奖励自撤销之日起无效。授奖主体出撤销奖励的决定后,应收回奖励证书和奖章,并停止受奖对象享受的相关待遇,对情形1和情形2,授奖主体还要依法追缴曾经给予受奖对象的物质奖励部分。撤销奖励的程序与奖励程序相一致,即报请撤销—审核—批准,以报请撤销奖励为原则,以审批机关直接撤销奖励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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