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务员辞退的法律后果
(一)职务关系的废除
公务员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负有忠实履行义务的责任,同时享有各项法定的权利。被行政机关辞退的公务员,由于同行政机关之间的公职关系已被解除,从而脱离了公务员队伍,已经不具有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责任,也不再承受和履行公务员的各项权利义务,因此,《公务员法》规定,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二)辞退后的待遇
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公务员,既要对公务员以往的工作给予一定的补偿,又要考虑到公务员被辞退后的生活保障。这一方面可以在物质待遇方面使辞退与开除等惩戒措施有所不同,一方面也表明国家对被辞退公务员的负责态度,为辞退工作的推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公务员被辞退后的待遇包括两方面:一是获得辞退费;二是享受待业保险。待业保险,是指被辞退的公务员在暂时丧失职业后等待再次就业期间从社会获得的一种物质上的帮助,主要包括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等。人事部1996年发布的《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规定,公务员被辞退后在失业期间,自被辞退的次日起由有关机构按月发给辞退费。辞退费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低于公务员办事员的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原则确定。辞退费的发放期限为: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发放期限为三个月;工作年限满两年的,发放期限为四个月;工作年限满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并且规定,在已开展机关工作人员失业保险的地区,暂按当地失业保险规定办理。在公务员有关配套法规作出新的规定前,还要继续执行这些现行规定。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辞退费停发:
1.领取期限已满;
2.重新就业;
3.参军;
4.出境或出国定居;
5.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
(三)重新进入公务员系统
公务员被辞退后,即脱离了公务员系统。如果他们还想重新回到公务员队伍中,必须按照公务员录用的法律规定,参加录用考试,成绩合格后依公务员录用的法定程序重新进入公务员队伍。不过,被辞退的公务员重新进入公务员系统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五年之内不准录取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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