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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权力构成的三个基本要素

时间:2023-09-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而,这三种基本权力也就成了国家政治权力构成的三个基本要素。因此,依法行政是国家行使行政权的最基本的原则之一。3.行政权的行使方式主要表现为统一指挥和首长负责制。与此同时,在每一个部门和每一级层次也实行首长负责制。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行政权均实行统一指挥和首长负责制的体制,只有个别小国的行政权实行集体领导制,如瑞士政府就是委员会体制。

一、政治权力的构成

政治权力又分国家政治权力和非国家政治权力,其中最重要和最主要的是国家政治权力。在现代国家中,不论采取何种国家权力结构模式,都离不开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基本权力。因而,这三种基本权力也就成了国家政治权力构成的三个基本要素。

(一)立法权

立法权是指国家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的国家权力。立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首要权力,是其他种类权力得以运行的前提。立法权的主要特征是:

1.立法权的行使机构是国家代议机关,如议会、国会、人民代表大会等。这些机构经选举产生,是民意和民权的代表机关和组织工具。代议机关的成员通过自己的工作,把选民的意志和要求作为创制法律的动力和内容。

2.立法权的行使围绕国家的立法工作而展开。立法工作是现代国家职能中的一项基础工作。国家机器的运行,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形成和维持,都有赖于法律规范提供依据,从而使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都变为有条不紊运行的法律关系,实现国家的法制化。而要达到这一目的,首先就必须有法可依,通过法律为全体社会成员建章立制。因此,立法工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也就具有基础性和前提性地位。立法权的行使为社会成员的行为设定了规范,也为国家生活铺设了轨道。

3.立法权的行使方法,是一个从提议到讨论、协商、投票,最后形成国家统一意志的过程。立法权的主要功能是代表选民,把民意形成国家意志。所以,它的行使方式是由各种利益和要求在立法过程中相互交汇、冲突、组合的社会背景决定的。正因如此,立法权是一种集体运作的权力,是一种多数决定权。只有通过充分协商和辩论,以多数票赞成,才能使提案得以通过,成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在多数国家,立法机关都制定严密的议事规则和投票程序,还为代议机关成员充分行使立法权力提供了各种保障性条件,以保证立法过程有充分的讨论、协商和最大限度的代表性,从而最大限度地表达民意和体现民意。

(二)行政权

行政权是指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权力。在现代社会,多数国家的行政权的体制和组织,均依法设定,依法确定并行使其职能。因此,依法行政是国家行使行政权的最基本的原则之一。行政权的主要特征是:

1.掌握和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是国家行政机关,即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政府的具体名称在各国不尽相同,如中央政府的名称,在英国为内阁,在美国为联邦政府,在我国为国务院。除政府机构外,对一些没有列入进政府组织序列的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政府也可以授予其部分行政权力,承担一些行政职能。如在欧美国家,一些非政府的专业组织有权核发专业服务执照,办理企业开工登记,制定同业标准等等。

2.行政权的行使围绕公共事务的管理而进行。在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中,立法权的任务是提供统治和管理国家及社会的规则和规范,建立国家生活中的规章和制度,而具体执行和实施管理是行政权的功能。随着现代社会日新月异的飞快发展,不断地产生着大量新的社会问题,行政权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从国家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到公民的住房、就业、医疗、社保等,无不要求政府作出正确的对策,并采取有效手段切实得到执行。从发展趋势看,行政权承受的公共事务将有增无减。

3.行政权的行使方式主要表现为统一指挥和首长负责制。行政权的主要功能是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如果说立法权是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的表达权,那么,行政权就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权。由于行政权的功能主要是执行国家法律和依法管理公共事务,因此,提高管理效率就成了行政权最重要的目标。为此,行政权的行使就采取了统一指挥和首长负责的体制。不论行政组织有多少层次,均实行统一命令,以保证行政指挥权的完整。与此同时,在每一个部门和每一级层次也实行首长负责制。每一个首长均是其直属部门的全权指挥者,由他对上级负总的责任。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行政权均实行统一指挥和首长负责制的体制,只有个别小国的行政权实行集体领导制,如瑞士政府就是委员会体制。

(三)司法权

司法权是指国家进行审判和法律监督的权力。在古代社会,很多国家的司法权和行政权合为一体,没有独立于行政权的司法组织。近代以来,司法权逐渐从行政权中独立出来,成为构成国家权力的基本要素之一。司法权的主要特征是:

1.行使司法权的组织是国家司法机关。现代国家为行使国家审判权,均设立了从上至下的完整的法院组织体系。一些国家还将法院分类设置,如将基层法院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除法院外,一些国家还设立了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权力的机关,即检察院。

2.司法权的行使主要围绕诉讼活动而进行。对于民事、刑事和行政性案件以及宪法性案件,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裁决,予以强制执行。通过这种审判活动,依法解决诉讼双方的纠纷,以达到保护合法权益,确定法律责任,稳定法律关系的目的。通过审理诉讼的活动,司法权还可以实现对行政行为和其他社会行为的监督。在三权分立的国家,通过审理宪法性案件,法院还能实现对立法行为的监督。

3.在行使方式上,由于司法权特别是审判权具有终极性质又是国家公权,因而具有不同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特点。一是权力的行使具有被动性,即“不告不理”。如果当事人或有关机关不首先提起诉讼程序,法院不会主动作出审理和裁决。与此相比,立法权和行政权对社会事务的介入要主动得多,更不需要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二是司法权的运作结果体现在司法裁决上。司法判决或裁定只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发生效力,而且只对所审案件有效。三是审判权的行使具有多级性。为保证司法公正,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机关设有不同审级,一件诉讼案往往要经几个审级才会作出终审的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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