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治统治行为的基础与类型
(一)政治统治行为的基础
在政治统治过程中,确立和维护特定的统治秩序,是有效实现统治目标的基本路径,从根本上说,构筑这一路径,需要政治、文化和经济等因素的交互作用和基础支撑。
1.政治文化基础
维持一种统治秩序需要的政治文化基础,在现代政治学的视域中主要是用合法性的概念来描述的,在现实的政治过程中,用以说明统治行为政治基础的是“法律合法化”;而用以说明统治行为文化基础的则更多是“政治合法化”。
第一,基于暴力的“法律合法化”
“法律合法化”通常指统治地位的确立是依法并且合乎程序的,故此必须服从且不能轻易改变。每一种政治秩序建立后,统治阶级都要力图使这种秩序获得合法性。政治统治本身就是政治斗争的一种结果,它的建立和维持都必须以暴力为后盾。在统治过程中,统治阶级首先依赖的是国家机器,即军队、警察、法庭等。列宁说,这些国家机器是:“国家政权的主要强力工具”(20)。通过这些强有力的工具,国家管理权力不仅为社会建立起了一种“秩序”,而且也使统治阶级对社会的统治和压迫合法化、固定化,使阶级冲突得以缓和。由于建立政治秩序依赖的是强制性的国家权力所构筑的“法律合法化”的社会空间,暴力聚集了威慑力量,使反对势力不敢轻易地反对现政权;法律与制度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并为人们提供了据此行动的程序。所以,巩固而不是削弱“法律合法化”是政治统治的前提。
当然,随着传统的政治体系向现代的发展转变,统治的形式发生了很多的变化,国家越来越倾向于通过赢得大众支持的方式来维持自己的统治,传统的强制性暴力镇压逐渐转向经济文化上的控制和管理,合法化的内涵也得到拓展。
第二,基于认同的“政治合法化”
“政治合法化”在这里主要指社会成员在心理上对统治秩序的自觉认同,如果说“法律合法化”是从实体的层面来判断统治秩序是否合规,那么,“政治合法化”则是从精神的层面来判断统治秩序是否合理。故此,在现代社会,让民众从文化意义上广泛地接受和支持统治秩序的正当性理由,则是政治统治更为重要的基础战略。
这里需要强调,政治合法性主要是观念内化的结果,产生这种结果主要是通过意识形态教化。
马克思主义认为,支配意识形态的力量是国家。(21)这说明人的意识虽然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但一定要受到国家权力的深刻影响,这种影响主要通过统治阶级的思想对社会的统治和支配作用予以实现。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的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这种思想的支配,将 “决定着某一历史时代的整个面貌”(22)。事实表明,国家权力通过统治阶级思想意识这一中介,实现对整个社会意识形态的支配和控制,从而获得社会对国家权力的普遍性认可。使统治阶级的政权获得民众更自觉的支持,获得并扩大合法性。
2.经济基础
马克思主义从来都重视经济的基础地位,强调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统治作为一种阶级统治的工具,从根本上讲无非是具有统治地位的阶级运用政治权力去获得经济权利的最大化,以保障统治过程的可持续发展。在当代社会,更好发挥政府的经济职能己成为国家为其政治统治赢得大众广泛支持的重要内容。一个使人民长期处于贫困和饥饿的政权在当代社会越来越难以维持其政治统治。
(二)政治统治行为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政治统治作不同的分类。在当代西方政治学中,对政治统治进行分类研究产生深远影响的是马克斯·韦伯。韦伯根据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把政治统治分为传统型统治、魅力型统治、法理型统治。而马克思主义的划分方法则是以阶级为基础。
1.韦伯视角中的政治统治类型
(1)传统型统治。这种统治所依据的权威主要是传承下来的神圣习俗和观念,“这是被自古就有的遵从权威的影响和习惯性的观念神圣合理的习俗化的权威”(23)。统治者获得权力的方式是根据沿袭下来的惯例,比如家长制、世袭制。在这里,统治者对 “你凭什么统治众人”的回答是:“历来如此”。统治者的权位被认为是“奉天承运”。因而把众人视为子民,要求臣民绝对效忠于他个人,实行的是人治。
(2)魅力型统治。这种统治所依据的权威主要是最高统治者的特殊魅力和超凡品质。此种权威人物具有把人们吸引在周围而成为追随者、信徒的能力,以及追随者具有拥护这类领袖人物的虔诚态度。两者的结合便构成了魅力型统治的合法性根据。这种类型的统治往往出现于社会危机时刻,通过超凡人物改变人们的生活境况,从而使人们对原有的价值观念和信仰发生动摇,转而接受一种新的信仰,这就为某些有特殊能力的人取得权力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在危机时刻,渴望摆脱困境的群众也需要这种人的出现,大众以集体亢奋的心态对某种特殊品质作出反应,将自己交付给一位英雄般的人物。因此,从荡涤旧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上看,这种人物的作用具有革命性,一般都会“追根究底”地向根深蒂固的现实挑战。(24)
(3)法理型统治。这种统治所依据的权威主要是非人格化的,只能来自法律法规的赋予。与传统型和魅力型的统治不同,在现代社会的法理型统治中,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是一种以法律为依据进行治理的社会。无论是领袖、官员,抑或普通民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束缚。领袖和官员一方面自身要服从这一非人格的法律秩序;另一方面,他们的任何决策和命令,也要受到这一秩序的辖制。服从统治的人服从的只是这一组织的法律,只是一种非人格的秩序,而不是服从统治者本人。
韦伯认为,这种统治是法律理性的表现。所谓法律理性就是法律的正当性,即法律程序的正当性,任何法律规范都由一种符合程序的立法制定或修改。这种程序上的正当性的基础,既可以是出于保护财产的实用价值,也可以是出于保护全社会的终极价值,也可以是二者的结合。程序上的正当性反对个人目的。
在法律理性的前提条件下,法理型统治的具体含义是以下几个相互关联的方面:
第一,任何规范都可以由立法制定为法律,并要求或期待所有的人和政治势力都服从它;
第二,法律作为一个整体的规则系统,是理性立法的结果。而执法的任务则是把这些规则应用于具体的案件,政府行政也同样受法律规则的限制;
第三,占据权力位置的人并不是统治者本人,而是暂时任职的官员,由于职务的关系他们才享受有限的权力;
第四,人们是作为公民而不是臣民来服从依法设立的权威,他们服从的是法律,而不是执法的官员。
显然,法理性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更为牢固,其合法性比前两类统治依赖的合法性具有更大的合理性。
2.马克思主义视角中的政治统治类型
韦伯对统治类型的划分不管具有多大的合理性,但都忽视了阶级统治的事实。根据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我们可以把历史上存在过的统治行为类型分为两大类:少数人统治多数人与多数人统治少数人。
社会主义社会以外的阶级社会都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凡是少数人在经济上居优势地位,即少数人占有全社会的生产资料、以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的社会都是少数人统治。少数人为了维护自己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有利地位,总是要以国家力量为后盾,因而显得力量强大;而多数被统治者是以个体身份出现的,相对于统治阶级的政治权力来说是软弱的。
在奴隶社会,实行的是赤裸裸的暴力镇压。封建社会政治统治的特点是,一方面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附属物,劳动者与最高统治者的关系是主宰与臣民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又要受到封建领主的直接统治和压迫。资本主义社会的统治方式比较复杂,从自由资本主义到垄断资本主义,其经济上的特征表现为财富和生产资料的集中过程,政治上的特征表现为统治艺术逐渐成熟的过程。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具有独立人格的劳动者能够广泛地参与政治生活,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劳动者和资本家在政治上处于平等地位。统治阶级通过民主制度、法律制度、政党制度、文官制度、文化新闻制度以及福利制度等构成全面的统治体系而统领社会,使资本主义统治在形式上表现出相应的巩固。
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生产资料归以国家为代表形式的全民所有,人民就成了统治者,因而社会主义社会是多数人统治少数人的社会,政治统治本身经历了一个不断缩小和减弱的过程,是强政治统治到弱政治统治的过渡时期。在社会主义社会,随着旧社会残余分子的改造完成,敌对阶级的消失,政治统治在范围上逐渐缩小,社会政治生活的视线慢慢集中于政治管理。从理论上说,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统治要由政治管理取而代之,这就是列宁所描述的由政治国家到半政治国家再到非政治国家的历史过程。因此,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是完善多数人统治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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